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5年5月1日到2016年4月30日期间的: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81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803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027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906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待定。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4年5月1日到2015年4月30日期间的: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68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895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343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127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41795元。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307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001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050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367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5,873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2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3〕9号)的规定,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计算用数据如下: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的: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899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128.6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696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675.5元
5、201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13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