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至2015-2014-2013-2012年四川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每年更新)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滕颖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5年5月1日到2016年4月30日期间的: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81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803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027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906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待定。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4年5月1日到2015年4月30日期间的: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68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895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343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127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41795元。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307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001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050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367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5,873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2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3〕9号)的规定,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计算用数据如下: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的: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899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128.6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696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675.5元

5、201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13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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