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常遇见以下几种情况:
1、一方下落不明,无法联系;
2、一方经过合法传唤故意不到庭,也不提供答辩意见;
遇到第一种情况,法院通常要求提出离婚一方的当事人补充提供被告的其他住址或其近亲属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不应诉,可以缺席判决。
其次,在法院处理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但未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会责令原告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等证据和证明材料,并附有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关于被告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遇到第二种情况,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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