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出机构都包括哪些呢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亦称分支机构或驻地机构,如中央邮政、铁道、海关等机关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以及外交部在国外的使、领馆。
地方派出机构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根据需要所设置的从事某种专门职能的机构。派出机构不是一级行政机关,所以也不是派出机关。
派出机构一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例如:公安分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一类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例如:规划分局和环保分局。另外,审计署在各地的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也属于派出机构。
二、派出机构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派出机构是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因为正是派出去的单位和机构人员,它是由独立法人资格单位领导负责的,具有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派出就是完成某项工作任务,完成后要汇报情况和结果的。
例如,派出所就是当地公安局的派出机构,无人事管理权限及财产购制和财务管理权利,只能由公安局全面负责报帐,结算,拨付工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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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派出机构是授权行政主体吗
1、是授权行政主体,派出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有法律、法规授权时,才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行政职权。
2、派出机构是政府职能部门派出的从事某种专门职能的机构)。是由一级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构。不能构成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其权利是派委机关的延伸,派出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是有例外,就是法律法规规章有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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