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里征地合法吗
在我国,县级人民政府在进行征地事宜时,其行为是否合法合规,主要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衡量确定。
下文列举了六个方面,用以审视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的征地行为是否合法:首先,关于权限问题,尽管县级人民政府本身并无直接行使征地之权能,然而它们可以基于国家的授权展开征地活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的最终审批权掌握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特别行政区的人民政府手中,尤其针对认定为永久基本农田或者符合一定规模要求的耕地以及其他类型的土地进行征收之时,必须经过国务院亲自批准方可生效。
第三,公共利益是征地的必要前提,即必须用于满足诸如基础设施建设、国防安全、教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服务等关乎公共福祉的领域需求,而不得涉及商业性开发等私利性用途。
然后,在征地过程中,必须遵循严谨的法定程序框架,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下步骤: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交用地申请,拟定详细的征用土地方案,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接受审核,公示以书面形式公布,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及土地补偿登记结果制定周全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且再次公布;积极落实征地补偿与安置所需资金;签署完成与被征地农民之间的协商以及补偿协议签订等一系列环节均须严格按照法规流程执行。
最后,关于补偿与安置问题,县级人民政府在征地时,应对被征地农民给予公正而合理的补偿,务必确保被征收方的原有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受到影响,同时保障他们长久的民生权益。
补偿范围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多个方面。
二、换田征地争议怎么解决
协商处理:首先,双方应当积极采取和解方式来化解矛盾。
如果在征地之前,交换土地的两方已经顺利完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流程,并且已经通过合法途径办理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那么在此种条件下,征地所产生的补偿款项通常归属于新的土地权属者所有。
而若未能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补偿款则有可能归属原来的承包户,这种情况可能引发争议,因此需要双方进一步展开深入的协商。
寻求地方政府协助:若经过上述的协商未能取得一致,受影响的一方有权请求当地政府提供必要的协助,尤其是向村委会或者乡(镇)级别的政府寻求帮助,试图借助地方政府的力量寻找妥善的解决方案。
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倘若经各方努力仍不能从协调中得到解决,受损方可以向相关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例如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等,对征地补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或者,当事人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民事诉讼:在特定情形下,如涉及到土地互换合同的有效性或补偿协议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采用民事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或撤销不合理的协议。
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针对补偿标准的争议,当事人有权请求县级及以上级别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协调;若协调无果,则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进行最终裁决。
征地纠纷听证制度:若征地补偿标准存在异议,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以便充分发表意见并进行申诉。
三、征地补偿款按月发放违法吗
依法按月分发征地补偿款被视为违法行为。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经完善与修订后,明确指示用于修建公路、铁路等公共设施产生的征地补偿款应该一次性足额发放,不得以分期结算或按月发放的方式进行。
纳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严格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必须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程序,换言之,所有被征收者在搬迁之前应该完全得到应有的补偿款项。
一次性足额支付的原则是为了确保被征用者的利益不受损害,防范因分期付款引发的支付资金风险,防止出现拖延支付等状况。
若征地补偿款不能在划定期限内足额且一次性到位的话,那么被征用地者有权拒绝交出土地,且还能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全额支付补偿款。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征地补偿款的及时全面发放是衡量征地合法性的重要标准之一。
如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无法全额发放补偿款,这将有可能构成违法行为,此时被征用地者有权采取法律手段,包括制止征地行为,直到补偿款全额到位为止。
总而言之,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按月发放征地补偿款并不符合规定,被征用地者理应得到一次性全额支付的补偿款。
如遇类似情况,被征用地者应积极寻求法律援助,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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