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役与有期徒刑区别
拘役与有期徒刑存在多方面区别:
-适用对象不同:拘役主要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有期徒刑既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严重的犯罪,也适用于犯罪性质较轻的犯罪。
-执行场所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一般在拘役所、看守所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较短,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待遇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无每月回家的待遇。
-法律后果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规定期限内再犯一定之罪的,可能构成累犯;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再犯罪,一般不构成累犯。
二、拘役和有期徒刑怎么并罚的
拘役和有期徒刑并罚时,采用吸收原则。即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拘役被有期徒刑吸收不再执行。
这一原则的依据在于有期徒刑和拘役虽均属主刑,但在刑罚严厉程度、执行场所、执行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有期徒刑期限较长、执行场所通常为监狱,劳动改造更具严格性;拘役期限较短,一般在公安机关就近的看守所执行,每月还可回家一至两天。
如此并罚,既体现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惩处,维护法律严肃性,又能保证刑罚执行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依据具体案件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准确适用法律条文,作出公正合理的并罚判决,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实现司法公正。
三、拘役和有期徒刑如何并罚
拘役和有期徒刑并罚时,依据《刑法》规定采用吸收原则。具体而言,当一人犯数罪,同时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时,仅执行有期徒刑,拘役被有期徒刑吸收,不再执行。
该原则的设定基于有期徒刑和拘役在刑罚严厉程度、执行场所及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有期徒刑的刑期较长、惩罚力度较大,执行场所为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拘役刑期较短,惩罚相对较轻,一般在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因此,在并罚时选择吸收原则,以有期徒刑涵盖拘役,体现刑罚的合理性与有效性,避免对罪犯进行重复、不必要的处罚。
例如,某人因不同犯罪行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拘役六个月,此时仅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拘役不再执行。这一规则旨在确保刑罚既能够对犯罪行为进行恰当惩处,又能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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