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调查令,财产调查令申请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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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调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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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相信这个道理大家都明白
可偏偏有那么一些被执行人
不仅不按时还钱
还千方百计地隐匿财产
在这样的情况下
就需要对他们的财产进行全面调查
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执行
“财产调查”的那些事儿
一、执行财产调查的内容有哪些?
执行中的财产调查,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5.其他财产。
二、怎样进行财产调查?
执行中的财产调查包括三部分:
1.申请执行人提供;
2.被执行人申报;
3.法院调查。
三、作为申请执行人,如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有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权利和义务,帮助法院更快更精准地查人找物。
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一般分为两步:
一是获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提交自己掌握的线索,也可委托代理律师持法院调查令,前往相关单位查找财产线索。
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调查核实。经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四、作为被执行人,如何申报财产情况?
执行法官收案后,会向被执行人寄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没有履行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如果被执行人在原审案件审理时,同意了“电子送达”方式,法院还会将电子版的报告财产令以短信链接形式发送到他的手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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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时,有四点需要注意:
1
限期的具体期限,是指在收到报告财产令的7日内。
2
报告财产的时间点,一是收到报告财产令的当前财产状况,二是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
3
财产报告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支付宝、财付通、保险、社保、房产、车辆、名下公司等等。
4
补充报告义务,就是执行过程中,任意财产有变动,须在变动之日起的10日内向法院报告。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如果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违法人员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严重的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五、作为执行法官,如何进行财产调查?
1.电脑系统查询。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法官可以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全方位的调查,法官会根据查询结果采取相应的冻结、扣划、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2.现场调查。对下落不明、拒不提供财产线索的被执行人,执行法官会上门走访,了解具体情况。
3.委托调查。对被执行人户籍在外省市或公司注册在外省市的,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系统,委托当地法院代为调查财产、经营等情况。
六、除了上述方法,人民法院还有哪些财产调查手段?
除了上述方法,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还可以采取执行审计和悬赏公告方式,调查被执行人财产。
七、怎样申请执行审计?
1.审计申请。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人民法院决定审计的,应当随机确定具备资格的审计机构,并责令被执行人提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2.审计资料隐匿处理。被执行人隐匿审计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被执行人拒不提供、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审计资料,阻挠审计人员查看业务现场或者有其他妨碍审计调查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审计费用。审计费用由提出审计申请的申请执行人预交。被执行人存在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或者其他逃避债务情形的,审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八、怎样发布悬赏公告?
1.悬赏公告申请。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2)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
(3)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
(4)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悬赏公告申请书模板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
2.发布。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3.登记。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人民法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应当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4.悬赏金。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悬赏金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姬晓蕾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局法官助理
一、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居住地或者经营地线索的,应尽量详尽,包括门牌号、室号等。
二、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类线索,如系动产,应明确动产性质并提供该动产目前所在的场所或保管机构。如系不动产,提供明确的地址信息等。
三、申请执行人如知晓被执行人对他人(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可以向法院提供线索,并申请向该次债务人发出履行通知。
第22期
数字智慧仓
每周二更新
科技小智慧法治大未来
来源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执行局
责任编辑 | 郭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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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调查令申请条件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 《民诉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搜查被执行人财产】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2. 《民诉法解释》
第四百九十六条【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会计账簿】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人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其处理外,还应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
第四百九十七条搜【搜查程序】
查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工作证件。
第四百九十八条【采取搜查措施的具体要求】
人民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
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执行人员进行。
第四百九十九条【搜查过程中发现财产的处理】
搜查中发现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财产,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五百条【制作搜查笔录】
搜查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的,应当记入搜查笔录。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三十条【搜查被执行人财产】
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搜查。
第三十一条【搜查中的强制开启】
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存放隐匿的财物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8号】
第十四条【搜查被执行人财产】
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财产或者资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号】
第三条【对被执行人隐匿且拒不交出的资料采取搜查措施】
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记录入卷。
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2017.01.09】
第五条【慎重使用搜查措施】
规范自身司法行为,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最大程度减少对产权主体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的损害及影响。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使用当事人的交通通讯工具、办公设备,或者以办案为名到发案单位吃、拿、卡、要、报。严禁干预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对于涉嫌犯罪的各类产权主体主动配合调查,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且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一律不采取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对于不涉案的款物、账户,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资料、涉案人员近亲属的合法财产等,一律不查封、扣押、冻结。对于涉及企业和投资、生产、经营者、科技创新人员犯罪的举报,经查证失实的,及时澄清事实。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法发(2014)18号】
第三条【应向当事人及代理人公开搜查信息】
下列执行案件信息应当向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
(四)采取强制措施信息,包括司法拘留、罚款、拘传、搜查以及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等信息;
8. 《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京高法发〔2014〕183号】
第九条【采取搜查措施】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或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搜查时,搜查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以及通知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也应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搜查应制作搜查笔录,并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录像或拍照。搜查中发现的财产,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并制作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由在场人签字。
搜查女性身体的,应由女性执行人员或法警进行。
9. 《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2014.01.01】
第二百二十条【采取搜查措施的决定】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或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二十一条【搜查的程序】
搜查时,搜查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以及通知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也应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中发现的财产,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并制作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由在场人签字。
搜查女性身体的,应由女性执行人员或法警进行。
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可能存放隐匿财物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封闭场所、箱柜等,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开启,拒不开启的,可以强制开启。
对存放在金融机构保险箱中的财物、财产凭证及有关证明材料,义务人拒不履行开箱手续的,可通知有关金融机构协助强制开启,有关金融机构应当配合。
第二百二十二条【搜查笔录】
搜查应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在搜查笔录中载明。
对搜查过程,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录像或拍照。录像及照相资料应当入档备查。
10.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鲁高法〔2017〕36号】
第八条【执行法院出具搜查令收集证据材料】
收集证明被告人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材料,包括:
(一)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拥有清偿判决、裁定确定债权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财产的有关证据材料;或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或者委托他人在判决、裁定确定期间完成判决、裁定确定应履行的行为义务的证据材料。包括:(1)执行法院为调查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情况而出具的搜查令及相关笔录。
财产调查令可以调查哪些内容
□ 郝绍彬 黄志佳
金钱债权类案件执行中,执行人员应正确履行调查核实职责,多渠道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界定被执行人的财产范围,判断调查到的财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属于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对准确适用执行措施,顺利推进执行至关重要。
多渠道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调查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财产调查规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搜查、委托审计、悬赏等方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
依法界定被执行人的财产范围。依据民法总则,被执行人的物权、具有金钱价值的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以及可以通过其他法律确认的虚拟财产权、商品化权、特许经营权等各种财产都属于其财产范畴,都在查找之列。
基于审、执分离的原则,人民法院执行中对财产权属的判断,采取表面证据规则原则。一般动产,“占有即所有”;登记的特定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登记的所有人为财产所有人;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可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确定财产权属,可依据继承或者受遗赠的事实确定财产权属,可依据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确定财产权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规定》),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非以占有或登记作为权利外观但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所有人的,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确认。对根据权利外观属于第三人,第三人书面确认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认定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
被执行人的财产,除非法律不允许执行,都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五条规定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等八类不得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了兼顾第三人的财产利益,《查封扣押冻结规定》规定,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保护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中,一般都可以变价处置,有的只能查封扣押冻结而不能处置,比如,《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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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调查令可以自己申请吗
【引言】
“借钱容易,讨债难!”,这句话相信经历过的朋友最有感触,借钱的时候信誓旦旦“用俩月就还”,可一到还钱就开始推三阻四的,最后逼得急了索性“破罐子破摔”开始装穷,总结起来一句话“要钱没有,要命违法”。
遇到这种情况,脸皮薄点的也就不好再追问下去,脸皮厚的也很难找到突破口,最后只能不了了之,其实对于装穷的“老赖”我们并不是束手无策,今天就来和大家说说如何调查“老赖”的财产状况。
【5种调查可执行财产的手段】
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
执行立案后,法院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基金等财产。
缺点:对于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共同财产无法“识别”;有些“特殊财产”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例如:微信、支付宝余额(部分地区);容易被“老赖”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手段规避。
2.要求被执行人进行财产申报
执行立案后,法院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产申报(被执行人提交自己的财产情况)。
缺点:对于不配合执行的“老赖”该项调查手段很难奏效。
3.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执行申请书当中列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也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以供法院进行调查。
财产线索≠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无需提供明确的财产信息,只要提供一定的线索即可,例如:房产提供确切的地址、车辆提供车牌号等。
缺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准确性较差;申请执行人掌握的财产信息往往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4.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调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缺点:隐匿、转移财产的地点不易获知;隐匿、转移的财物一般情况很难直接变现,具体价值难以估计。
5.申请审计调查、公告悬赏
这2种方法在一般的执行案件当中使用较少,审计调查一般是在被执行人为公司法人、股东时采用的调查手段;公告悬赏则是通过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信息来帮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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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东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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