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怎么处罚,犯罪中止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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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别
犯罪中止指的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1)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2)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
(3)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1、时间条件: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实行阶段。
(1)犯罪既遂以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只能算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2)如果在犯罪过程中遭遇客观障碍,明显地告一段落归于未遂的,一般认定是未遂。即使事后行为人积极采取措施救助被害人的,也不成立犯罪中止。
2、主观条件:中止的自动性。--\"能\"达目的而\"不欲\"\"能\"与\"不能\"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虽然存在客观障碍,但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而自愿中止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行为人认识到了客观障碍,但同时认为该客观障碍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也应认定为是成立犯罪中止。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是在犯罪的过程中,就包括预备犯罪、实行犯罪和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中。换言之,要是在这些过程之外,则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在对中止犯的处罚上面,按照《刑法》中的规定来看,要是实施了中止行为之后,同时没有造成损害的,则应当对行为人免除处罚;而要是有造成损害的话,则也是应当对行为人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是否构成犯罪
犯罪中止的概念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它体现了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基于自身的意志选择停止犯罪,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
• 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既遂之前。犯罪一旦既遂,就不能再成立中止。既遂后的主动弥补损失的行为,属于犯罪后的悔罪表现,而非犯罪中止。
• 自动性:行为人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里的“自动”意味着行为人是在自由意志的状态下,自愿放弃犯罪,而不是由于外界的强制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被迫停止犯罪。例如,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因内心畏惧而主动放弃盗窃,属于自动放弃犯罪;但如果行为人因被他人发现而被迫停止盗窃,则不属于自动放弃。
• 客观性: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这包括停止继续实施犯罪行为、采取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等。例如,在故意杀人过程中,行为人主动放弃继续伤害被害人,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避免了死亡结果的发生,这属于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 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果犯罪结果已经发生,即使行为人有中止的意图和行为,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例如,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而自动放弃抢劫,且未造成被害人伤害,这属于有效的犯罪中止。
社会热点案例分析
以某地发生的“故意伤害中止案”为例: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刘某一时冲动欲用刀刺向李某,但在举刀瞬间,刘某突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于是主动放弃伤害李某,并将刀丢弃。在此案例中,刘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且未造成任何伤害结果,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体现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减弱和对社会危害性的减少,因此法律对中止犯给予较为宽大的处理。对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的中止犯,免除处罚可以鼓励犯罪分子及时中止犯罪,减少社会危害;而对于造成了一定损害的中止犯,减轻处罚则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总结
犯罪中止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其认定需要满足特定的时间性、自动性、客观性和有效性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判断犯罪中止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实现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中止的特征
一、中止的时间性
犯罪的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犯罪过程包含了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施过程中。
1、犯罪既遂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只能作为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不算犯罪中止;
2、犯罪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暂时停止犯罪行为的,也不宜认定为犯罪中止。
二、主观上有中止的意思
行为人在能够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自动选择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这种中止的想法是无条件的、完全的、彻底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很多,例如害怕接受刑罚处罚、有的是出于对受害人的怜悯、有的是良心发现。主观上的原因并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三、行为上实施了犯罪中止的行为
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中断的行为。中止行为的方式可以是多样的,可以是积极救助,也可以是停止侵害,但客观上是不能发生犯罪结果的。 一旦发生犯罪结果,整个犯罪形态就形成,成立犯罪既遂,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四、中止的有效性
犯罪分子应该有效地防止或者阻碍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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