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原本被寄养的婴儿,却因为一个谎言而被当作弃婴“名正言顺”地被他人收养,生父将民政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收养登记。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收养登记后,跟孩子朝夕相处近三年的养父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日前,江苏xx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
2017年2月,市民金xx向xx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报警称,她的父母于2016年8月捡到一男婴。此后,派出所将男婴交由当地社会福利院代养。当地福利院在报纸上刊登寻找弃婴生父母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
3个月后,派出所向当地民政局出具了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载明未查找到该男婴的生父母。6月30日,鲍xx、郑xx夫妇向民政局申请收养该男婴,民政局为其办理了收养登记。
男婴被收养还不到7个月,其生父周xx就出现了。2018年1月,周xx向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案涉收养登记。周xx在2016年4月与王xx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安安随周xx生活。他表示,自己常年在外地打工,无暇照顾孩子,于是委托金xx代为照顾,自己并没有遗弃孩子。由于民政局未予撤销,周xx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经过:
2019年12月,江苏xx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该案。2020年3月,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民政局发放的收养登记证。鲍xx、郑xx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金xx改了口。她承认,男婴是周xx送给自己寄养的。
Xx中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收养法规定,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收养。而金xx关于捡拾婴儿的报警内容属于虚假内容,因此,男婴并不属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情况,不符合法定的收养条件。
法院经调查发现,在鲍xx夫妇提出收养申请的当天,民政局即制作并发放了收养登记证。而收养法中明确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因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没有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据此,法院认定民政局违反了法定程序。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民政部门未依法履行审查义务,未能对收养人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未能对有效线索进行调查,导致错误地将周xx寄养的婴儿认定为弃婴,并确认了收养关系。该收养登记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以撤销。
二审中,鲍xx夫妇称,他们收养男婴已近三年,已经和孩子产生了难以割舍的感情,并主张保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利益是收养法的最高准则,在单亲家庭里生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周xx则表示,虽然自己是单亲家庭,但作为生父和孩子血浓于水,并坚称其不可能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
XX中院经审理认为,收养不能以非法剥夺他人父母子女关系为代价,在保护亲情关系的原则下,抚养子女的态度、生活条件的优劣、家庭状况的好坏都不是决定性因素。据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时,对金XX向公安机关、民政局、一审法院所作的虚假陈述的行为,南通中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金XX予以罚款1万元。
结语:
“家庭是孩子的避风港,对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收养的方式使其回归家庭生活,可以让脆弱无助的生命得到关爱照顾。但如果收养流程不合法,不但不能保证孩子的合法权益,很可能还会引发一系列问题。”
“一个原本被寄养的婴儿,却因为一个经不起推敲的谎言而‘名正言顺’地被他人收养,这暴露出收养流程和环节中存在着明显的漏洞。”提醒大家,收养登记中相关当事人特定身份关系的解除和建立,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相关主管部门更应当慎重履行职责,确保收养登记的准确、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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