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法律规定是第几条规定,隐私法属于什么法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郑颖

隐私法律规定是第几条规定,隐私法属于什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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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法关于个人隐私权

来源:潇湘晨报

近年来,网络频频曝光“酒店、宾馆、民宿惊现摄像头偷拍”的新闻。如今,对在宾馆房间私装摄像头进行偷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的相关规定,拟写入民法典。

8月22日上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民法典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等提交审议。“隐私”的定义和范围也有所明确。

据新华社电正在提交审议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偷拍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将对宾馆、试衣间偷拍现象提供更有力量的法律惩戒。

多起偷拍被行政拘留

近年来,各地宾馆、民宿、试衣间等场所针孔摄像头偷拍事件屡有发生。这类案件此前主要以治安案件处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今年6月中旬,深圳一个购物中心,某科技公司员工邓某某在优衣库一试衣间安装针孔摄像头,被行政拘留10日。无独有偶,今年5月12日晚,宁波鄞州区一名男租客张某网购微型摄像头藏在出租房花盆,被另一名女租客发现并报警,张某被判行政拘留。

民法典草案扩大隐私界定范围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并增加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此外,草案三审稿将“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围,将二审稿中“收集、使用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表述,修改为“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并明确“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表示,对“隐私”的定义加入了“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这一限定,扩大了隐私的界定范围,增加了判断的主观性和灵活性,这意味着权利保护和行为自由的界限要在不同场合、不同个案中加以判断。

其他要点

明确高空抛坠物侵权各方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司法实践中侵权人认定难导致“一人抛物全楼赔偿”的问题,草案三审稿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资源税法草案二审,加快落实“税收法定”

据新华社电资源税法草案22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作的关于资源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周光权说,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资源税税制,制定资源税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

2018年12月23日,资源税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开启了由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的进程。这次系草案第二次提交最高立法机关审议,释放出我国税收法定进程加速的重要信号。

草案二审稿将征税范围的表述由“开采本法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修改为“开发应税资源”;同时明确,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确定。

根据草案二审稿,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此外,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对开采稠油、高凝油以及三次采油,相应减征资源税。

目前我国正在施行的18个税种中,已制定法律的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8个税种。财政部部长刘昆日前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加快推进资源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关税、消费税等税种立法的相关工作。

民法典1034条隐私权

下载一个APP,填上自己的电话号码等数据,过几天就接到了无数条垃圾短信和推销电话;

注册一个账号,弹出超长的“用户协议”看都没看完就点了“同意”,过几天发现自己的邮箱里塞满垃圾邮件。。。

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我国网民一年间因为垃圾信息、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经济损失达915亿元,人均损失123元。

每经小编(nbdnews)注意到,虽然在如今这个大数据时代,网民隐私被互联网企业侵犯甚至牟利使用已在全球各地成了家常便饭,但是以前各国立法并没有完全跟上互联网的发展速度。

欧洲时间2018年5月25日,新的法律横空出世,震撼了全球的互联网巨头们。

欧盟出台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简称GDPR)从这一天起开始强制执行,这个号称史上最严的数据保护法案,将使得过去一些人们习以为常的隐私侵权做法不再合法。

每经小编(nbdnews)注意到,根据该法案规定的“市场地原则”,来自美国、中国等的互联网企业只要在欧盟范围内营业,也将受到该法案的管辖。

这项新法案实施两天以来,已经在全球互联网领域掀起了轩然大波:

Facebook和谷歌等美国企业成为GDPR法案下第一批被告;

许多网站由于来不及做到合规,干脆暂时在欧盟地区下架;

很多欧洲人收到软件服务商的邮件,恳请他们重新同意清晰版本的用户协议。。。

史上最严隐私保护

每经小编(nbdnews)注意到,GDPR法案的前身是欧盟在1995年制定的《计算机数据保护法》。彼时互联网才刚形成雏形,那时候的法律自然跟不上现在的互联网新形势。

GDPR法案一经推出,就被公认为目前全球对用户个人数据保护最严格的法律。该法案规定,对违法企业的罚金最高可达2000万欧元(约合1.5亿元人民币)或者其全球营业额的4%,以高者为准。

根据欧盟委员会官网的解释,该法案的管辖范围较以往大大拓展了,只要数据的收集方、数据的提供方(被收集数据的用户)和数据的处理方(比如第三方数据处理机构)有任何一方是欧盟公民或法人,就将受到该法案管辖。

这也意味着,任何企业只要在欧盟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或收集欧盟公民的个人数据,都在这部法律的管辖范围。举例而言,如果一家中国在线销售公司的网站上,使用“面向欧洲的特惠产品”、“欧洲区包邮”的字样,或者标注了商品的欧元价格,就可以被视为在欧盟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受到管辖。

该法案重点保护的是自然人的“个人数据”,例如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生日、银行账户、汽车牌照、IP地址以及cookies等。根据定义,该法案监管的收集个人数据的行为,包括所有形式的网络追踪。

例如不少电商网站会自动记录客户的搜索和购物记录,以便有目的性地推荐商品。GDPR法案规定,网站经营者必须事先向客户说明这些功能,并获得用户的同意,否则按“未告知记录用户行为”作违法处理。

图片来源:摄图网 (图文无关)

在过去,很多网站的“用户协议”形同虚设,用户可能根本没耐心看完长达几十页的数据使用条款就匆匆点击“同意”进行注册使用。这样的做法也将不再合法。GDPR法案规定,企业不能再使用模糊、难以理解的语言,或冗长的隐私政策来从用户处获取数据使用许可。

每经小编(nbdnews)注意到,GDPR法案还首次明文规定了用户的“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即用户个人可以要求责任方删除关于自己的数据记录。

美国网站屏蔽欧洲用户

欧盟这部新法律的出台,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轰动。有分析认为,由于欧洲本土缺少较大的互联网巨头,这部法案更多冲击的是在欧洲市场提供服务的美国科技企业。

果然,GDPR法案实施两天后,首当其冲的是一大批美国的科技企业和新闻网站等。

很多美国媒体网站未能在25日新法实施之前做好合规工作,只能在当天对欧盟地区用户进行屏蔽,以避免触犯新法律。

洛杉矶时报、芝加哥论坛报、奥兰多哨兵报、巴尔的摩太阳报等网站目前在欧盟地区已经无法打开。

美国国家公共广播电台(NPR)网站则要求欧洲访客做出“抉择”:要么签署新的用户协议、要么就只能收看到该媒体1996年及以前的纯文字内容。据卫报报道,还有不少公司索性直接批量删除欧洲范围的客户资料,以免“触雷”。

过去这两天,很多欧洲人的邮箱也接到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重新发来的用户协议,希望得到确认。当然,也有很多公司经过衡量合规成本后,决定直接撤出欧盟市场的。比如韩国大型在线游戏《仙境传说》就直接关停了欧盟地区服务器。

这项新法律实施两天,就已经产生了第一批诉讼案。

欧洲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Noyb将谷歌安卓系统、Facebook、Instagram、Whatsapp四家美国公司的产品告上法庭,指控其“强迫”用户同意新的使用协议,而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让用户获得真正自由的选择权。

“隐私换便利”引发争论

每经小编(nbdnews)注意到,纽约时报等很多媒体认为,GDPR法案彰显了欧美两地的观念差异:欧洲人极度注重隐私权,宁愿牺牲信息化发展速度;美国人更注重选择自由,因此诞生了谷歌等一大批互联网巨头,为此宁愿牺牲部分用户的隐私权。

而在今年3月,李彦宏的一番“中国人愿意以隐私换便利”的观点,也在国内引发了热烈讨论。

3月27日,百度董事长兼CEO李彦宏表示,

“中国人对隐私问题的态度更开放,也相对来说没那么敏感。如果他们可以用隐私换取便利、安全或者效率,在很多情况下,他们就愿意这么做。”

李彦宏这番话也不出意外地引起了舆论的强烈反弹。央视评论文章称,李彦宏这番“真心话”,反映了科技巨头对用户核心利益的熟视无睹,成为一种脱口而出。

李彦宏(图片来源:百度官方微博)

央视新闻报道,如今很多程序“任性越权”,用户只有无奈接受。比如一款下载量为1998万的手电筒软件,要求获得的权限竟然多达30项。在山东济南工作的张先生在安装软件时发现,该软件要求获得通讯录、拍摄照片和视频、录音、位置等10多项与其主要功能无关的权限。

张先生质疑道,

“只有手电筒照明功能,只使用摄像头即可,要通讯录这些无关的权限干嘛呢?”

除此以外,电信诈骗、网站密码“撞库”等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很多网民用户对此其实有着清醒的认识,但也只能无奈地承受风险,让渡隐私权。

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显示,仅在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我国网民因为垃圾信息、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经济损失达915亿元。以6.88亿网民计算,人均损失达123元。

该报告显示,网民平均每周收到垃圾邮件18.9封,垃圾短信20.6条。其中,骚扰电话是网民最反感的骚扰来源,电脑广告弹窗和APP推送紧随其后。

在诈骗信息方面,76%的网民曾遇到过“冒充银行、互联网公司、电视台等进行中奖诈骗的网站”,55%的网民收到过“冒充公安、卫生局、社保局等工种机构进行电话诈骗”的诈骗信息;47%的网民遇到过在“社交软件上冒充亲朋好友进行诈骗”的情况;37%的网民因收到各类网络诈骗而遭受经济损失。

隐私法律解释

下载一个APP,填上自己的电话号码等数据,过几天就接到了无数条垃圾短信和推销电话;

注册一个账号,弹出超长的“用户协议”看都没看完就点了“同意”,过几天发现自己的邮箱里塞满垃圾邮件。。。

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我国网民一年间因为垃圾信息、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经济损失达915亿元,人均损失123元。

每经小编(nbdnews)注意到,虽然在如今这个大数据时代,网民隐私被互联网企业侵犯甚至牟利使用已在全球各地成了家常便饭,但是以前各国立法并没有完全跟上互联网的发展速度。

欧洲时间2018年5月25日,新的法律横空出世,震撼了全球的互联网巨头们。

欧盟出台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简称GDPR)从这一天起开始强制执行,这个号称史上最严的数据保护法案,将使得过去一些人们习以为常的隐私侵权做法不再合法。

每经小编(nbdnews)注意到,根据该法案规定的“市场地原则”,来自美国、中国等的互联网企业只要在欧盟范围内营业,也将受到该法案的管辖。

这项新法案实施两天以来,已经在全球互联网领域掀起了轩然大波:

Facebook和谷歌等美国企业成为GDPR法案下第一批被告;

许多网站由于来不及做到合规,干脆暂时在欧盟地区下架;

很多欧洲人收到软件服务商的邮件,恳请他们重新同意清晰版本的用户协议。。。

史上最严隐私保护

每经小编(nbdnews)注意到,GDPR法案的前身是欧盟在1995年制定的《计算机数据保护法》。彼时互联网才刚形成雏形,那时候的法律自然跟不上现在的互联网新形势。

GDPR法案一经推出,就被公认为目前全球对用户个人数据保护最严格的法律。该法案规定,对违法企业的罚金最高可达2000万欧元(约合1.5亿元人民币)或者其全球营业额的4%,以高者为准。

根据欧盟委员会官网的解释,该法案的管辖范围较以往大大拓展了,只要数据的收集方、数据的提供方(被收集数据的用户)和数据的处理方(比如第三方数据处理机构)有任何一方是欧盟公民或法人,就将受到该法案管辖。

这也意味着,任何企业只要在欧盟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或收集欧盟公民的个人数据,都在这部法律的管辖范围。举例而言,如果一家中国在线销售公司的网站上,使用“面向欧洲的特惠产品”、“欧洲区包邮”的字样,或者标注了商品的欧元价格,就可以被视为在欧盟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受到管辖。

该法案重点保护的是自然人的“个人数据”,例如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生日、银行账户、汽车牌照、IP地址以及cookies等。根据定义,该法案监管的收集个人数据的行为,包括所有形式的网络追踪。

例如不少电商网站会自动记录客户的搜索和购物记录,以便有目的性地推荐商品。GDPR法案规定,网站经营者必须事先向客户说明这些功能,并获得用户的同意,否则按“未告知记录用户行为”作违法处理。

图片来源:摄图网 (图文无关)

在过去,很多网站的“用户协议”形同虚设,用户可能根本没耐心看完长达几十页的数据使用条款就匆匆点击“同意”进行注册使用。这样的做法也将不再合法。GDPR法案规定,企业不能再使用模糊、难以理解的语言,或冗长的隐私政策来从用户处获取数据使用许可。

每经小编(nbdnews)注意到,GDPR法案还首次明文规定了用户的“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即用户个人可以要求责任方删除关于自己的数据记录。

美国网站屏蔽欧洲用户

欧盟这部新法律的出台,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轰动。有分析认为,由于欧洲本土缺少较大的互联网巨头,这部法案更多冲击的是在欧洲市场提供服务的美国科技企业。

果然,GDPR法案实施两天后,首当其冲的是一大批美国的科技企业和新闻网站等。

很多美国媒体网站未能在25日新法实施之前做好合规工作,只能在当天对欧盟地区用户进行屏蔽,以避免触犯新法律。

洛杉矶时报、芝加哥论坛报、奥兰多哨兵报、巴尔的摩太阳报等网站目前在欧盟地区已经无法打开。

美国国家公共广播电台(NPR)网站则要求欧洲访客做出“抉择”:要么签署新的用户协议、要么就只能收看到该媒体1996年及以前的纯文字内容。据卫报报道,还有不少公司索性直接批量删除欧洲范围的客户资料,以免“触雷”。

过去这两天,很多欧洲人的邮箱也接到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重新发来的用户协议,希望得到确认。当然,也有很多公司经过衡量合规成本后,决定直接撤出欧盟市场的。比如韩国大型在线游戏《仙境传说》就直接关停了欧盟地区服务器。

这项新法律实施两天,就已经产生了第一批诉讼案。

欧洲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Noyb将谷歌安卓系统、Facebook、Instagram、Whatsapp四家美国公司的产品告上法庭,指控其“强迫”用户同意新的使用协议,而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让用户获得真正自由的选择权。

“隐私换便利”引发争论

每经小编(nbdnews)注意到,纽约时报等很多媒体认为,GDPR法案彰显了欧美两地的观念差异:欧洲人极度注重隐私权,宁愿牺牲信息化发展速度;美国人更注重选择自由,因此诞生了谷歌等一大批互联网巨头,为此宁愿牺牲部分用户的隐私权。

而在今年3月,李彦宏的一番“中国人愿意以隐私换便利”的观点,也在国内引发了热烈讨论。

3月27日,百度董事长兼CEO李彦宏表示,

“中国人对隐私问题的态度更开放,也相对来说没那么敏感。如果他们可以用隐私换取便利、安全或者效率,在很多情况下,他们就愿意这么做。”

李彦宏这番话也不出意外地引起了舆论的强烈反弹。央视评论文章称,李彦宏这番“真心话”,反映了科技巨头对用户核心利益的熟视无睹,成为一种脱口而出。

李彦宏(图片来源:百度官方微博)

央视新闻报道,如今很多程序“任性越权”,用户只有无奈接受。比如一款下载量为1998万的手电筒软件,要求获得的权限竟然多达30项。在山东济南工作的张先生在安装软件时发现,该软件要求获得通讯录、拍摄照片和视频、录音、位置等10多项与其主要功能无关的权限。

张先生质疑道,

“只有手电筒照明功能,只使用摄像头即可,要通讯录这些无关的权限干嘛呢?”

除此以外,电信诈骗、网站密码“撞库”等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很多网民用户对此其实有着清醒的认识,但也只能无奈地承受风险,让渡隐私权。

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显示,仅在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我国网民因为垃圾信息、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经济损失达915亿元。以6.88亿网民计算,人均损失达123元。

该报告显示,网民平均每周收到垃圾邮件18.9封,垃圾短信20.6条。其中,骚扰电话是网民最反感的骚扰来源,电脑广告弹窗和APP推送紧随其后。

在诈骗信息方面,76%的网民曾遇到过“冒充银行、互联网公司、电视台等进行中奖诈骗的网站”,55%的网民收到过“冒充公安、卫生局、社保局等工种机构进行电话诈骗”的诈骗信息;47%的网民遇到过在“社交软件上冒充亲朋好友进行诈骗”的情况;37%的网民因收到各类网络诈骗而遭受经济损失。

个人隐私保护法

在信息时代,各种通讯技术飞速发展,视频聊天、自动定位、移动支付、人脸识别,这些技术使得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高效和便利,与此同时,这些技术也给我们的私生活隐秘和私生活安宁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传统社会相比,信息时代是一个私人生活高度透明的时代,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了各方面的蚕食和侵害,这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政治、法律和社会问题。

(一)

隐私权是现代生活的产物。在古代农耕社会,每个人都是特定家族的成员,相互生活在超稳定的熟人社群之中,个人生活同时就是家族生活和公共生活,因而,严格意义上的私生活空间非常狭隘,一般也不存在私生活隐私及相应的权利。

近代以来,工业化和城市化把人高度集中,同时也把人高度隔离,人的生活世界因而被分为哈贝马斯所说的“公域”和“私域”两个方面。在公共领域,每个人按照社会分工扮演着自己的职业角色,商人、官员、医生或者教师,每个角色都有其固定的范式和模型,须遵守共同的行为规范;在私人领域,每个人则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生活,在属于自己的空间和场域内,不必伪装和戴上面具,可以放松而惬意地展现真实和独一无二的自己。

隐私作为权利,其本质在于保护私生活的隐秘和安宁,有了这一权利,私人可以拒绝邻人和政府的关注和干涉,享受隐秘独处带来的放松与宁静。因而,国外法学家有时候将隐私权称为“孤独的权利” ,或者叫“独处的权利”(Right to Be Let Alone) 。隐私权的本质在于确认和保障一个绝对的“私人领域”,通过这个“私人领域”,公民可以经营和安置自己的私人生活,远离政府管制和社会关注。

在现代社会,广义的隐私权内涵非常丰富,可以被划分为空间意义上的隐私权、身体意义上的隐私权和信息意义上的隐私权,这些不同层面的权利构成一个整体,确立了私人生活隐秘与生活安宁的范围与界限。

首先来看空间意义上的隐私权,它又被称为“住宅隐私权”。鸟有巢,鼠有洞,人的肉身也得在住宅中安放,因而,以住宅为核心的空间隐私构成了私生活的物质外壳,是人的安全感的基本来源。

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主要就是指住宅权,法制史上的名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隐私权的体现。奥地利学者诺瓦克曾说:“与‘住宅’一词相连的各种含义传达着一种熟悉、遮蔽和安全的感觉。通过这种方式,住宅象征着一个庇护的场所,在这里,一个人能够享受家里的宁静、和谐和温暖而不必担忧干扰。”

住宅权作为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主要在于对抗国家公权力的非法侵害与干涉,对此,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其次再看身体意义上的隐私权,即私生活自治隐私权,该权利的意义在于实现公民的“私生活自主”,“我的生活我作主”。

在公共生活中,每个人的行为可能会对他人、社会、国家产生影响,因而,政府和社会对其进行管理和规制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然而,对于私生活而言,它是纯粹个人性的,是与他人无涉的,所以需要反对“家长主义政府”的干预,需要尊重个体对于自己私生活的自治和主导,即“私生活法律不干预”。

一般来说,自治性隐私权往往同情感、婚姻、性生活、生育等联系在一起,属于个人一生中最隐秘、最私人的生活决策,同时也涉及到个人的尊严,因此,政府必须保持谦抑,社会也要予以尊重。

最后,对于现代人而言,最重要的可能要算信息意义上的隐私权了,也可以把它称为“数据隐私权”,该权利的意义在于免受国家和社会无处不在的信息收集和信息监控。

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每个公民都是信息的生产者,这些信息对管理和商业具有重大价值,因而,收集信息和监控信息,成为现代生活的一种普遍现象。为了防止过度的信息收集和信息监控侵犯公民的隐私,信息性隐私权要求政府和企业必须做到:在信息收集的过程中,必须保障公民有起码的知情权和决定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收集和利用数据时,必须履行“不得随意泄露”的义务;对于特殊种类的个人信息,除非例外,否则不得收集,比如,1995年《欧盟数据保护指令》第 8 条规定:“各成员国应禁止处理显示种族或民族起源、政治观点、宗教或哲学信仰和工会资格的数据,并禁止对有关健康和性生活有关的数据进行处理。”

(二)

在现代社会,之所以强调要尊重和保障公民的隐私权,是因为这种权利对于个体、社会和国家都非常重要,具有重大的、不可替代的政治、法律和生活价值。

对于个体而言,隐私权与人的个性和尊严相关。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叶子,也不会有一模一样的人,因为个性,我们才与众不同,才让我们成为自己而不是他人。隐私权的存在是个性养成的土壤, 而失去了隐私,人就只能成为社会规范的附庸,既无法保持自己独一无二的个性,也必然失去人之为人的尊严。因此,在涉及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案件中,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明确指出:“个性形成于个人的隐私领域,且宪法保护公民免受国家对这一领域的任何侵犯。这项宪法命令要求政府去尊重个人生活的隐私,其基础在于宪法第2 条第1 项所保障的个性自由发展的权利。”

对于社会和国家而言,隐私权与民主政治相关。隐私造就公民个性,公民个性形成社会多元化,而社会多元化推动了政治民主化。民主政治和民主生活,是以个体的独立性、特殊性和自治性为基础的,要以思想独立、言论自由为前提,而这一切的形成,都与尊重和保障公民的隐私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一个剥夺隐私从而扼杀个性的社会,民主既没有存在的意义,也不可能发挥其作用。民主之所以是一种优于独裁和威权的政治模式和生活状态,就是它承认个体的差异,并尊重和发挥这种差异性的价值。具有独特性的个人,在思想的交流与行为的碰撞中擦出智慧与理性的火花,由此成就了民主的优势。

然而,基于种种原因,包括官方管理的便利性、商业的逐利性以及人性的好奇心等等,个体的隐私权在今天遭受了诸多方面、不同形式的侵害。

首先,对隐私权的威胁和侵害来自官方权力的任性。为了便于管理,政府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公民进行监控,这种监控一旦越过边界,便可能会成为隐私权的灾难。好莱坞有一部电影叫《国家公敌》(Enemy of the State),故事讲的就是国家如何通过执法权和高科技不断扩大监听对象和范围,在此过程中,弱小个体的隐私权及其命运遭受到无端侵害。电影反映出的恐怖并非纯属艺术虚构,逃亡者斯诺登所披露的信息就向世人展示了特定政府耗费巨资打造的“棱镜计划”,是如何利用强权、技术和资源秘密监视整个世界、摧毁公民隐私与自由的。

其次,发达的信息产业和娱乐传媒,也在数据抢夺和隐私窥探中推波助澜。在网络世界,几乎每个信息服务的获取都要提交过度的个人信息,在现实世界,摄像头无所不在,进小区、进学校、进公司和政府,到处都是包括人脸识别技术在内的生物特征收集系统,而随着偷拍偷录设备的普及,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全民偷窥时代的作恶者。娱乐媒体的偷窥,确实能给生活增加话题,个人信息的收集,确实有助于提高社会管理的效率,但是,一旦这些行为成为常态,人们对此习以为常且不再拒绝和质疑,我们每个人就将慢慢失去自己的隐私,彻底进入一个赤裸时代。某一天,某个人的影像或信息会被先进的通讯技术在超越时空的无限范围内传播,故事及其主角会成为焦点,被公众反复解读、剖析、演绎和审判。

面对权力的任性和技术的冲动,如果公民和社会在捍卫隐私的问题上不断退步,那我们可能既无法捍卫自己的固有的隐私,也不可能得到大家期待的安全。以当前非常流行的人脸识别技术为例,它给社会带来的风险,可能远大于它提供的便利。如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教授指出:“人脸数据具有不可更换性,因为我们无法换脸。一旦泄露就是终身泄露,即便采取法律手段维权成功,也难以恢复原状。”用人脸识别技术推进社会管理的初衷是好的,但其对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本身又可能构成威胁,如果这种技术被随意运用,则“我们可能既不再享有任何隐私,也会因此丧失绝大部分的安全。”

(三)

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如何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成为一个现实的法律问题,而这个问题的解决,既需要法律做出合理的制度设计,需要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实际行动,也需要个体培养健全的数据素养,社会形成良好的数据环境。

隐私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地位,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巩固。《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隐私权是现代人的基本权利,需要得到宪法的认可与保护。1965年,在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Griswold v. Connecticut)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次承认,隐私作为基本权利,乃是隐含在宪法修正案之中,必须得到政府的尊重。换句话说,保护公民在其私生活中享有免于窥探和免于恐惧的自由,乃是宪法的基本职责之一。

除了宪法的基本保障外,隐私权的实现还需要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在内的普通法律的科学设计和具体规定,构筑一个系统完备的隐私保护规范体系。在西方,隐私权专门立法走的比较早。1974年,美国议会出台了《联邦隐私权法》,对政府收集、持有、使用个人信息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和规制,英国则在1998年颁布了《数据保护法》,对政府和企业的数据获取做出了明确规定。2018年,欧盟出台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这部旨在保护网络用户数据隐私权的法律,被公认是有史以来最为严格的网络数据管理法规。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中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也加快了立法进度,除了《民法典》做出了关于隐私权的一般性规定外,《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也正在纳入最高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

与此同时,除了宪法和法律构建隐私权制度之外,公民和社会还需要不断提升隐私权意识,形成数据素养,营造数据氛围。“数据素养”是个体在不违背数据伦理道德规范基础上收集、处理、分析、利用共享数据的能力。对于个人而言,数据素养的主要内容包括数据意识和思维、数据知识和能力以及数据道德修养。由于种种原因,当前无论个人还是企业,其数据意识、数据能力和数据道德还比较淡薄甚至缺失,公民为了获得免费和低廉的信息服务轻易交付自己的个人信息,网络舆论在热点争议事件中动辄使用“人肉搜索”,而互联网企业则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过度收集、使用和泄露用户信息。在此背景下,迫切需要进行信息隐私权的常识普及和知识教育,以全面提升社会的数据素养和数据道德。事实证明,在一个数据意识、数据道德和数据能力缺乏的社会,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侵犯隐私权的作恶者,也不可避免会成为隐私的受害者。

隐私往往是晦暗的,甚至是不高尚和见不得人的,然而,它属于私人自己的事务,与你无关,与世无涉,所以,邻人不可以偷窥,政府不可以干预。在某种意义上,隐私可以成为一个指标,用以衡量和评价我们的生活环境:一个懂得尊重公民隐私的政府,乃是一个高贵的政府,而一个懂得尊重他人隐私的社会,则是一个文明、优雅、有品味和可信赖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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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宏勃,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治中国,不在宏大的叙事,而在细节的雕琢。在“法治的细节”中,让我们超越结果而明晰法治的脉络。本专栏由法律法学界专业人士为您特供。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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