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方式有哪几种金额标准,政府采购方式有哪几种竞争性磋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萧中

政府采购方式有哪几种金额标准,政府采购方式有哪几种竞争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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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方式有哪几种类型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直接影响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平性。我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了6种法定采购方式,每种方式均有严格的适用条件。本文将为您系统梳理这些规则,助您快速掌握不同场景下的采购策略。

一、公开招标

定义:通过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综合评审后确定中标人。

适用条件:

- 货物、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2023年起,中央预算单位为100万元,地方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

-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

优势:竞争充分、透明度高

案例:某市政府采购智能交通系统,预算3000万元,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邀标)

定义:向3家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适用条件:

-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

-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

限制: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不少于5个工作日)

示例:某高校采购精密科研仪器,全球仅3家企业具备生产能力。

三、竞争性谈判(竞谈)

定义:与不少于3家供应商谈判,通过多轮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适用条件:

-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

-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

-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求

流程特点:可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最终报价保密

案例:某医院紧急采购新型医疗设备,需根据临床反馈调整技术参数。

四、竞争性磋商(竞磋)

定义:通过磋商确定供应商,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权重不低于30%)。

适用条件:

-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

-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与谈判区别:磋商强调“综合评估”,谈判侧重“价格竞争”

示例:智慧城市建设方案征集,需综合技术、服务、成本等因素。

五、询价采购(询价)

定义: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按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

适用条件:

- 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

- 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通常≤100万元)

流程特点:一次性报价,不接受补充文件

案例:某单位批量采购办公家具,市场价格透明且型号统一。

六、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

适用条件:

- 唯一供应商的客观限制(专利/专有技术)

- 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

- 原有项目配套需求(添购≤原合同10%)

合规要点:需专家论证+公示+财政审批三重程序

延伸阅读:可参考前期发布的《单一来源采购适用场景解析》

七、特殊场景处理规则

1. 未达标项目:预算金额低于公开招标限额,采购人可自主选择采购方式

2. 联合体投标:允许供应商组成联合体,但需明确责任分工

3. 进口产品采购:需财政部门审批,优先采购本国产品

4. 中小企业扶持: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政策倾斜

八、选择采购方式的决策树

项目预算 ≥ 公开招标限额 → 公开招标

项目预算 < 公开招标限额 → 非招标方式(竞谈/竞磋/询价)

技术复杂/紧急需求 → 竞争性谈判(竞谈)

服务类/科研项目 → 竞争性磋商(竞磋)

标准化货物 → 询价

唯一供应商 → 单一来源


九、合规要点与风险提示

- 禁止行为: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 时间限制:自招标文件发出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20日

- 评审专家:随机抽取,技术复杂项目专家占比≥2/3

- 结果公示:中标公告需包含供应商名称、报价、分项得分等信息


十、总结:科学选择,兼顾效率与公平


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结合项目特点、预算规模和市场环境综合决策。采购人应建立采购方式内部审核机制,重大项目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确保采购活动经得起法律和社会监督。

延伸阅读: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

-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方式有哪几种有什么区别

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公开招标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采购方式。采购人依法发布招标公告,吸引众多不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就像是在一个广阔的市场中广撒网,只要符合基本条件的供应商都能来竞争。例如,在建设大型公共设施时,所需的建筑材料采购通常采用公开招标。它的特点是公平、公正、公开,所有潜在供应商机会均等。竞争充分使得价格往往能达到合理水平,同时也有利于发现最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不过,这种方式程序较为复杂,花费时间较长,从发布公告、接受投标到开标、评标等环节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邀请招标

采购人根据供应商的信誉、业绩等情况,选择特定的几家(不少于 3 家)供应商,向他们发出投标邀请书。这就好比在熟悉的、有良好口碑的供应商中进行挑选。比如在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设备采购中,采购人知道行业内有几家技术精湛的企业,便邀请它们来投标。这种方式针对性强,因为缩小了潜在投标人范围,所以招标周期可能会缩短,招标成本也能降低。但它的适用范围有限,主要用于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比过高的情况。

三、竞争性谈判

采购人和不少于 3 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谈判内容包括货物或服务的技术规格、价格、售后服务等多个方面。这种方式灵活性很高,比如在定制化的软件采购中,通过谈判可以使软件的功能更好地满足政府部门的特殊要求。然而,它也存在谈判过程复杂、对采购人员要求较高的情况。适用于招标后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技术复杂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时间紧急或者不能事先计算价格总额等情况。

四、单一来源采购

采购人直接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这可能是因为货物或服务来源唯一,如专利产品或独家代理的情况。例如特殊药品的采购,只有一家企业生产这种药品,就只能从这家企业购买。这种方式程序简单,但由于缺乏竞争,容易出现价格和服务质量方面的问题,所以适用范围严格受限。

五、询价

采购人向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让供应商报价,然后比较报价确定最优供应商。常用于采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小的项目,如办公用品采购。操作简便,主要关注价格,采购金额一般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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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八种采购方式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采购方式

定义

适用范围

备注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适用于采购需求客观、明确,无需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货物或服务项目。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

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

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

⑤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③项情形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

第④项情形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④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⑤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询价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单一来源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① 项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框架协议采购包括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通过公开竞争订立框架协议后,除经过框架协议约定的补充征集程序外,不得增加协议供应商的框架协议采购。

①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②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③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④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框架协议采购的主要形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框架协议采购应当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标准等框架协议条件,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加入的框架协议采购。

①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因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不宜淘汰供应商的,或者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知识产权等限制,供应商数量在3家以下且不宜淘汰供应商的;

②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能够确定统一付费标准,因地域等服务便利性要求,需要接纳所有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加入框架协议,以供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合作创新

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

采购项目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采购:

①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

②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

③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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