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的区别,盗伐林木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罗文宸

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的区别,盗伐林木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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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立案标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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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盗伐和滥伐林木案件时需要注意的十四个问题

文/务林人

一、关于盗伐林木的认定

(1)盗伐林木的主观目的。盗伐林木具有盗窃的一般属性,应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于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毁坏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2)盗伐林木的行为方式。一是“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二是“违反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三是“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对于上述林木的采伐,《公路法》《防洪法》《防沙治沙法》《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了专门的审批管理制度。例如,《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防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根据上述规定,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伐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等非林地上的林木,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林木采伐的专门规定,与未经林业部门许可擅自采伐森林一样,均破坏了国家林木管理制度。基于此,将上述情形亦纳入盗伐林木罪规制范围。


二、关于盗伐林木罪的一般定罪量刑标准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幼树二百株以上的;

  (三)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十倍、五十倍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

三、盗伐定罪量刑的数量折算规则

根据森林采伐技术规程和林业实践,立木蓄积一般适用于成材的乔木,而胸径5厘米以下的幼树没有出材率、无法计算立木蓄积,只能按照株数确定采伐数量。实践中,对于既盗伐成材乔木、又盗伐幼树的情况,如果单独按成材乔木的立木蓄积或者幼树株数均达不到相应标准,则难于追究刑事责任,易形成处罚漏洞,不利于森林资源的严格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第3项增加了盗伐林木立木蓄积与幼树株数折算入罪的规定,将“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作为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入罪标准的适用情形。例如,行为人盗伐松树立木蓄积达到4立方米(5立方米入罪门槛的80%),同时盗伐胸径不足5厘米的幼松50株(幼树200株入罪门槛的25%),按比例折算合计达到105%,应当认定为满足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的适用条件。同理,升档量刑也适用相同的折算规则。


四、盗伐定罪量刑的价值标准


被盗伐的林木,如果既不是幼树(无法按株数计算),也无法计算立木蓄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第4项增设价值标准,将涉案林木价值“二万元以上”作为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认定情形之一。第二档、第三档量刑的价值标准依照相应倍率分别确定。

五、盗伐、滥伐竹林的定罪量刑问题

2019年修订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据此,大部分竹林已不属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适用对象。

六、盗伐灾害受损树木的特殊处理规则

实施盗伐林木的行为,所涉林木系风倒、火烧、水毁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在决定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裁量刑罚时,应当从严把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七、盗伐的林木需要返还给被害人

新修订的森林法删除了“依法赔偿损失”“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的规定。盗伐案件是有被害方的,其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查获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应当在第一时间返还给被害人,原森林法规定对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进行没收,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原《森林法》规定的“依法赔偿损失”不能替代原物返还,实践中违法行为人无力赔偿损失的情况也较为普遍,林木所有权人难以得到赔偿,将原物返还给林木所有权人,可以避免这一问题。


八、 关于滥伐林木行为的认定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三种情形:一是“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二是“违反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三是“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超过规定的数量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林木权属存在争议,一方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的,以滥伐林木论处”。


九、滥伐林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立木蓄积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三)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十、滥伐定罪量刑的数量折算规则

明确滥伐林木按照立木蓄积、幼树株数的折算入罪标准,以避免形成处罚漏洞。参照盗伐定罪量刑的数量折算规则

十一、滥伐定罪量刑的价值标准

对滥伐林木罪的定罪量刑增设价值标准。对价值标准的设定入罪数额设定为“五万元”,升档量刑数额仍为入罪标准的5倍。

十二、滥伐灾害受损树木的特殊处理规则

实施滥伐林木的行为,所涉林木系风倒、火烧、水毁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宽处理。

十三、涉林盗窃罪

盗窃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的;偷砍他人在自留地或者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的;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十四、滥伐的林木处理

滥伐行政案件林木如何处理森林法和实施条例没有作出规定,个别地方法规作了没收林木处理的规定条款;如《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2019年5月30日修改)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或者超过批准的采伐限额采代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没收所伐林木,并以滥伐森林、林木进行处罚。滥伐林木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不再没收追缴。

注:以上一部分内容引用周加海、 喻海松、李振华:《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盗伐林木行政处罚标准

“就是侥幸心理,寻思上山伐点树,当烧柴,藏在我家猪圈里,肯定没人发现,现在说后悔也晚了……”猪圈本应该是猪的栖息之所,谁能料到,猪圈之中却堆满了盗伐的林木。近日,厅林区公安局林口分局刁翎派出所成功侦破一起盗伐林木案件,为林区的生态安全增添了一道坚固保障。



近日,刁翎经营所护林员在林口县刁翎镇新发村一带巡护时,发现村民霍某某家中存放大量来源不明的树段,疑似盗伐所得,遂向刁翎派出所报警。接到报警后,民警第一时间赶赴霍某某的家中调查,在其家院南侧猪圈内发现大量劈好的木段。据霍某某交代,2024年秋,上山采蘑菇时,想到快入冬了,家里缺少烧柴,于是打起了歪主意,盗伐了十几棵落叶松,截成树段藏在自家猪圈里,没想到会被人发现。民警当即对霍某某开展普法教育,随着民警的耐心讲解,霍某某意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带领民警前往犯罪现场进行指认。


目前,犯罪嫌疑人霍某某已被林口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盗伐林木罪的量刑标准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胡科)3月11日,由武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宋某某等5人盗伐林木一案,在案发地梅川镇某村村委会进行巡回法庭审理,部分村民代表旁听了本次庭审。

2024年2月,在某村水库路段,多棵湿地松被积雪压倒,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为尽快恢复道路通行,经村书记与权属单位协商,由村委会委托被告人宋某某等五人清理倒伏树木。然而,在完成指定区域的清理任务后,宋某某等五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申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盗伐了其他地段的林木。经鉴定,2024年2月27日至2024年3月30日期间,宋某某等五人先后盗伐林木658株,林木蓄积量45.15立方米,林木立木材积30.25立方米,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

案发后,五名被告人积极退赃,签订补植承诺书,并取得权属单位谅解。目前,被盗伐的林地已完成补种工作。

经审查,武穴市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等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等五人如实供述罪行,且有自首、认罪认罚等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

庭审现场,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并就宋某某等五人犯罪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宋某某等五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武穴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当庭宣判以盗伐林木罪判处主犯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其余四名从犯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庭审结束后,检察官和办案法官一同向村民发放法治宣传册,详细讲解盗伐林木的法律后果以及生态保护的重要性,呼吁村民们积极参与生态保护,成为生态环境的守护者、捍卫者。

随后,检察官们又来到被盗伐林地的补种现场,实地查看补种树苗的生长情况,山风拂过新栽的树苗,检察蓝与生态绿的交响曲正在武穴山水间续写新章。

检察院 武穴 【纠错】编辑:张扬

盗伐林木归哪个部门管辖

“ 那些故事里的情感

藏于星辰月下

一年365天,星河流转,四季轮换,有人在物变境迁中遇见新的生活,有人在两点一线间安之若素,也有人在日升月落中勇对澎湃浮生。这世界,每一天都有很多故事在发生,而警营就像是一个微缩的“世界”,见证人世间的悲喜,收纳故事里的感动,那些藏于星辰月下的情感,闪烁着藏蓝色的光芒,照亮行者的路。

龙警新媒体开通“龙警故事”专栏,讲述发生在警营里的真实故事,汇聚温暖人心的感动,记录一份份已然镌刻到生命里而不假思索的“职责所在。

“就是侥幸心理,寻思上山伐点树,当烧柴,藏在我家猪圈里,肯定没人发现,现在说后悔也晚了……”猪圈本应该是猪的栖息之所,谁能料到,猪圈之中却堆满了盗伐的林木。近日,厅林区公安局林口分局刁翎派出所成功侦破一起盗伐林木案件,为林区的生态安全增添了一道坚固保障。

近日,刁翎经营所护林员在林口县刁翎镇新发村一带巡护时,发现村民霍某某家中存放大量来源不明的树段,疑似盗伐所得,遂向刁翎派出所报警。接到报警后,民警第一时间赶赴霍某某的家中调查,在其家院南侧猪圈内发现大量劈好的木段。据霍某某交代,2024年秋,上山采蘑菇时,想到快入冬了,家里缺少烧柴,于是打起了歪主意,盗伐了十几棵落叶松,截成树段藏在自家猪圈里,没想到会被人发现。民警当即对霍某某开展普法教育,随着民警的耐心讲解,霍某某意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带领民警前往犯罪现场进行指认。

目前,犯罪嫌疑人霍某某已被林口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原标题:《龙警故事丨猪圈里有“秘密” 盗伐林木现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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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龙江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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