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的定义民法典,侵犯肖像权的定义和特征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乐凝晓

侵犯肖像权的定义民法典,侵犯肖像权的定义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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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的定义是什么标准

侵犯肖像权行为的认定一般应把握如下标准:

(一)未经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

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表明侵权人对他人肖像人格利益的不尊重,其行为破坏了他人肖像的个人专有性和完整性,应当受到制裁。 如果经过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就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二)侵犯肖像权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以使用某人的肖像达到招徕顾客、推销商品的目的或直接以肖像制作成为或复制成为商品出售赢利。 未经他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既损害了权利人的人格,也损害了权利人因他人利用自己的肖像进行商业行为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这在法律上是不许可的。例如,照相馆未经本人同意,不将底片交给顾客或者将顾客艺术人像存放橱窗招揽顾客,即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

(三)下列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

1、为公益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宣传某人的先进事迹,在报纸、电视台、电影中使用先进人物的照片,可以不征得某人的同意。

2、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

3、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

4、寻人启示刊登照片等。

侵犯公民肖像权公民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侵犯肖像权的定义和内容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

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都会构成侵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2、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3、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综上,实际中使用他人肖像时,要注意是否侵犯他人权利,正确认定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二、侵犯肖像权赔偿多少钱?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公民的肖像自然也是受到了法律的保护,而在出现肖像侵权的时候,受害人可以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就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等。但是在计算侵犯肖像权的赔偿数额时,一般为精神方面的赔偿,需要结合上述几方面的因素来确定。

侵犯肖像权的定义和种类

(一)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二)侵害肖像使用专有权肖像

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其基本内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三)侵害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内容如下:

1、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

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

3、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综上所述,如果行为人有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侵害肖像使用专有权以及侵害肖像利益维护权的行为的话,那么我们就能认定其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此时肯定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对受害者赔礼道歉,甚至是赔偿损失。

侵犯肖像权的定义最新

肖像权,是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近年来,由于网络自媒体的快速发展和AI技术的越发成熟,侵犯公民肖像权的案例屡见不鲜,人民群众对于维护自己肖像权的观念和意识也越来越强烈。但肖像权是否被侵犯的界定标准是怎么样的呢?我们一起通过高州法院近期审理的一个案例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原告张某被某单位雇用为合同制工作人员。张某在职期间,该单位曾拍摄含有张某肖像的工作照。后因宣传某项工作成果需要,该工作照被打印并张贴于该单位正门的宣传公示栏处。张某认为,该单位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公开使用其肖像,侵害了其肖像权,故向高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单位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并赔偿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3万元。

判决结果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构成需要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使用肖像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使用。本案中,被告在宣传公示栏中附上工作照片,目的是宣传单位在专项活动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属于为依法履行职责而在必要范围之内实施的行为,是正面宣传,并没有对原告的形象造成丑化或污损,更没有使用涉案图片进行商业宣传,获取商业利益。因此可认定,该行为并没有侵害原告的肖像权。综上,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茂名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肖像权客体不仅仅是肖像,是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即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行为均构成侵权,但法律规定除外。”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对肖像合理使用规则作出了规定,从该条规定来看,为了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科学研究、新闻报道、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展示特定公共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等需要,可以合理使用个人的肖像,而不需要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

【撰文】邱茜 通讯员 辛小燕 钟福孟

【作者】 邱茜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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