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请假条怎么开的,医院请假条最多开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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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请假条模板
问:
一、为什么医院没有印有“假条”或“请假条”的模板?
二、在诊断证明上盖假条章是否有效?
回复:
1.医院假条以及诊断证明均有统一的模版书写(诊断书模版),如患者有需求可向医生提出并开具,在服务中心盖章后生效。
2.诊断证明与假条均属诊断文书范畴,但根据书写内容不同需要加盖不同类别的证明章。
医院请假条证明图片
生病时,如果想向工作单位请病假,需要医疗机构开具诊断书和病假条,这也是基层医生日常门诊中最平常不过的事了。但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某位医生却因为这件事惹上了“大麻烦”!
来源:深圳卫生监督/民营院长俱乐部
编辑:棂星
封面来源:豆包AI
近期,拱墅区卫生监督所接到了群众举报,称医生A在患者没有到场的情况下为其开具了一份抑郁发作建议休息一个月的证明。
接到投诉举报后,经过仔细梳理,执法人员发现该患者4年前因“抑郁症”到该院临床心理科就诊,近一年内频繁就诊达几十次。但是那天开病假条时,距离上一次就诊已有月余,病情是有可能会发生变化的。
参考《临床诊疗指南——精神病学分册》等权威指南,抑郁症的诊断需经医师对患者进行精神检查后作出,必要时还需进行量表测验、影像学检查等辅助检查。
而当日,医师A仅凭患者先前在该院的诊疗记录及其母亲对其目前病情的陈述就作出了综合判断,为其开具了病假医学证明及处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最终该医师被处以警告、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诊所给未在诊所内就诊的人开具“诊断证明书”,属于出具虚假的医学证明文件!
无独有偶。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有一家诊所在没有进行任何诊疗的情况下,收取挂号费就开具虚假“疾病诊断书”,也受到了卫监部门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知情者说,自己花20块钱挂完号,说想休息大概四五天,他就说可以开个腹泻或急性肠胃炎的病症。”
“我问没有病也能开吗?他最后还是给我开了一个急性肠胃炎的病症,建议休息四五天的‘病假条’。”
龙岗区南湾卫生监督分所的执法人员到该诊所检查发现,诊所及负责人岑姓医生都具备相关合法资质。而经过比对医疗文书上的医生签名和就诊人现场指认,发现当时开具虚假医疗文书的医生并不是岑某,岑某声称当时是由朋友暂时“顶班”。
而无论该诊所负责人如何置身事外,该诊所确实涉嫌未经亲自诊查而开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
卫监部门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予以该诊所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于“顶班医生”的资质开展追踪调查。
该诊所行为属于出具虚假的医学证明文件。
该诊所给未在诊所内就诊的人开具“诊断证明书”,是属于出具虚假的医学证明文件!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也有明确规定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的,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所以,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一定要慎重对待疾病诊断证明书,严禁违规地以补开“病假条”等名义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
出生证明、诊断证明、病休证明
都不能乱开
“民营院长俱乐部”了解到,临床工作中,医学证明文件一般根据患者的需求开具,常见的医学证明文件包括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诊断证明、病休证明等。
尽管《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享有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的权利,但这些证明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是不得出具的。
另外,《医师法》规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如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如果是虚假开具出生或死亡医学证明文件,则有可能涉及“伪证罪”,或将按《刑法》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仅如此,对于开具不实的病假条、诊断证明等不少法规在行风方面也有禁止性的规定。
虽然医院出现“虚假开具出生或死亡医学证明”这种显而易见的犯罪行为,比较罕见,但是在患者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开具诊断证明或病休证明,也就是医院代开请假条;或是超执业范围开具诊断证明,却很有可能因为流程执行随意,在医院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而这些都是违法违规行为,务必引起医院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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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深圳卫生监督/民营院长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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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请假条证明
“假条”还是“假条”,貌似有点搞笑?
请病假,这事说小也小说大也大。有的单位只需当面一句话或者微信一句留言即可,有的单位却要看医院出具的病假条,否则视为事假。而病假与事假在工资福利方面和权益保障方面也有着差别。例如,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还有的企业规定短期请病假不影响全勤奖,而请事假全勤奖就没有了;还据说有人在办理机票退票手续时发现,在一些订票网站上,因旅客自身原因退票,网站要扣除部分退票手续费等费用,但提交带有全休建议的医院诊断证明,这些费用就可以减免。
随着企业法律意识的增强、机关事业单位纪律意识的提高,员工要请几天病假,那医院开的病假条是痕迹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书面证据。这甚至催生出一个行业--代开病假条,据说网上代办的生意还很火爆。这就不是开假条了,而是开假条了。
病假条的格式没有统一规定,言简意赅、条理清楚、要素齐全就行。但有一点却是统一的,那就是正规的医院都刻一枚病假条专用章。不比不知道,一比真奇妙。看看这两家医院的专用章,是不是其中一个貌似在搞笑?词义模糊,表述不精准,会让小朋友误会的啊!
不说了,其实我是一名强迫症患者,最近病情好像又严重了,我得去医院开假条了。
医院请假条和诊断证明
根据国家、省、市、县劳动、人事部门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各种假期管理制度。
一、各种假期及待遇:
(一)节、假日
元旦一天(1月1日);春节三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劳动节三天(5月1日、2日、3日);国庆节三天(10月1日、2日、3日)。
(二)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凡符合有关探亲规定的在编职工,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与父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当年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减半;探亲假、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探亲假期间如结婚、事新办丧事等不再另给假期。
2、职工探亲假期
①职工探望配偶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
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5天。
③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3、探亲假工资待遇:工资照发,误餐费、卫生X贴按日扣除
(三)年休假
1、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条件
参加工作时间满五年以上的在职工作人员。
2、年休假假期
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的,每年休假15天;参加工作时间满30天以上者,每年休假20天。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再(或减半)享受年休假:
①当年病假、疗养累计超过45天的;
②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0天的;
③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5天的;
④当年产假90天的
⑤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如当年已享受探亲假或四年一次探望父母假期的,其年休假时间减半。
⑥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假,其事假天数累计超过上述规定时间,则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⑦调入人员当年不予享受年休假。
⑧当年享受年休假当年使用,不能跨年度使用。
4、年休假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5、年休假根据科室具体情况安排。
6、年休假工资待遇:工资照发,误餐费、卫生X贴按日扣除。
(四)产假、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
①产假假期
A、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B、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C、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②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X贴照发,扣除误餐费、卫生X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2、女职工妊娠期间的待遇
①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以病假两个月以上待遇扣除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需要保胎休息的,须妇产科经治医师开具证明、本人申请、保健科登记、领导批准后方可请假休息,保胎期间的待遇按病假待遇规定办理。
3、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XX省计划生育办法》的规定办理
4、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鉴于本院实际情况,酌情给假。
①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
②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办法》允许生育第个子女的)。
③假期待遇:
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岗位X贴)的80%发给,误餐费、卫生X贴按日扣除,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④生育双胞胎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给予。
⑤护理假5—7天(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享受),工资待遇同产假。
(五)病假
凡职工请病假者,本人应持经治专科医师诊断证明或转诊证明及有关检查报告单到保健科登记后向科室、职能科室及主管领导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病假假期及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活工资部分扣除20%,误餐费、卫生X贴按日如数扣除。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活工资部分扣除30%,误餐费、卫生X贴按日如数扣除
3、请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活工资部分扣除50%,误餐费、卫生X贴按日如数扣除。
4、病假期间职务岗位X贴与基本工资(固定部分)一起按病假发给。
5、病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日。
(六)事假
1、请事假的条件
由于实行了年休假,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填写请假单,经院部批准方可准假。
2、事假待遇
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日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职务(岗位)X贴÷月工作日),误餐费、卫生X贴按日如数扣除。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误餐费、卫X贴,不包括节假日。
(七)婚假
1、婚假假期
①按法XX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②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③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④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⑤再婚可享受法定婚假,不享受晚婚婚假。
2、婚假期间工资待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八)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1、假期:3天。可视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2、工资待遇: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3、丧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九)其他事项
1、除女职工的产假、哺乳假外,其他假期凡当年累计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其当年不能计算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2、以上各种假期,请假天数少于本人休假天数者,同意用年休假冲抵,而多于本人年休假天数时,原则上不准冲抵。
3、各种请假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无故超假者,以旷工论处,每日扣工资100元;年累计8天,解聘职称或停职反省,月发基本生活费600元年累计15天作自动离职予以辞退。
4、各种请假凡科室有意隐瞒不报者,发现查实后将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当事个人以相应假期被除数扣外,在科室奖金中扣除罚金(班子会议酌情定额)。
二、请假、销假制度
1、请假
①除节、假日外的上述各种假期(事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年休假、探亲假)需请假者,本人必须到院办公室填写请假报告单,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人岗位,否则按私自离岗论处。
②批假权限:以上假期三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七天以内经科室批准后报相应职能科室审批;七天以上的须报主管副院长审批。科主任、护士长及以上干部请假一天以上一律报院部审批。各种请假单一律报院办备案。
2、续假:职工准假期满,如确需续假,应事先提出申请经上述程序审批后方可续假(特殊情况可先口头请假或委托他人办理,事后3天内应补办好手续),否则超假时间以无故旷工论处。
3、销假:凡准假期满,应即返院,由科室负责人及时出具上班时间证明书报院办销假。如无故不销假,超假期则按旷工论处。
以上各种假期适用范围:在编正式职工、聘用工。部分临时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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