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利用微信打赏平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公安局网警大队立案侦查有人代理“旺旺”微信视频打赏平台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经查,湛某某等四人合伙,出资开发微信视频打赏平台,通过微信群等方式招收代理商,收集淫秽视频上传至平台供代理商推广。“代理商”在微信群中发布淫秽视频播放链接,每部2至30元,平台收费后与代理商三七分成。案件涉案金额超1000余万元。通过电子物证取证,该案已提取淫秽视频6万余部,其中包括大量涉幼女淫秽视频。目前,公安机关已刑拘6人,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张涛律师评析】
如果符合缓刑的条件,就可以判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行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行为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
(1)制作淫秽物品:这里的制作,是指生产、录制、摄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印、洗印等。
(2)复制淫秽物品:这里的复制,是指复印、拓印、翻印、复写、复录、抄写等。
(3)出版淫秽物品:这里的出版,是指编辑、印刷等。
(4)贩卖淫秽物品:这里的贩卖,是指发行、批发、零售、倒卖等。
(5)传播淫秽物品:这里的传播,是指播放、放映、出租、出借、承运、邮寄等。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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