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上述规定是《刑事文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会有更为细致的规定。在通常的案件中,是否准予取保的标准在于取保后是否会影响案件正常办理和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而如果嫌疑人具有上述(三)(四)项的情形,办案机关通常都会主动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人申请变更的,也相对容易获准。
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根据亲办实际操作总结出不予取保的情形。即,办案机关往往会对案件进展及嫌疑人的行为进行判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不予取保:
1、共同犯罪且不属于共同犯罪中的边沿人员;
2、有前科情形,包括累犯;
3、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1)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
(2)曾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3)具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且没有合法收入来源;
(4)扬言要继续犯罪,或者在被抓获前已经在准备实施新的犯罪;
4、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涉黑、涉恐、涉重大群体事件的案件;
5、有可能毁灭、伪造、篡改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嫌疑人拒不供述、作虚假供述或拒绝提交持有的证据;
(2)有同案人员未到案,有可能通风报信的;
(3)有可能毁灭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的;
6、与被害人、举报人有矛盾,可能打击报复被害人、举报人的;
7、可能自杀或逃跑的,比如抓捕时反抗、作案后潜逃、有自杀自残行为或迹象等;
8、违反取保候审规定;
9、其他具有社会危险性或妨碍刑事诉讼进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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