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留置三者区别,质权及留置的区别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范宸嘉

一、质押留置三者区别

质押、留置都是担保物权,它们存在以下区别:

(一)概念方面

1.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2.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占有的动产来源不同

1. 质押中的动产或权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主动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的。

2. 留置中的动产是债权人基于事先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例如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占有的保管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占有的货物等。

(三)成立条件不同

1. 质押的成立需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且质物要移交给质权人占有。

2. 留置权的成立需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且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二、质权及留置的区别

质权和留置权存在以下区别:

1. 成立条件不同。质权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质押合同设定的,需要出质人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而留置权是基于法定事由产生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例如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未支付保管费,保管人可留置保管物。

2. 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双方的质押约定,是一种意定占有。留置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事先已经存在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是法定的占有。

3. 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实现的方式通常是通过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质物。留置权实现时,若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可以直接对留置物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优先受偿。

三、质留和留置的区别

质留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术语,而留置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具有法定性,基于特定的合同关系产生,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从法律概念上讲,两者不存在可比性,因为质留不是法律规定的概念。如果是想问质押和留置的区别:

1. 性质方面,留置是法定担保物权,而质押是约定担保物权。

2. 占有方面,留置是基于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且多是在主债权债务关系中已占有;质押则是出质人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这种交付是基于双方的质押约定。

3. 适用范围方面,留置主要适用于特定的合同关系;质押的适用范围更广,只要符合双方约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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