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分割,解除同居关系房产分割案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穆美

  对于未婚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前的同居关系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可被认定为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关系,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应当去补办结婚登记,若未补办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处分。同居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另一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未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离婚时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法院会裁定房屋产权归不动产权证上的人所有,且剩余的房贷会被视为个人债务。

  同居关系中,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则是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中,主张相关财产为共有财产的,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是意思自治原则,即双方按照自己的意愿达成分割财产的协议,根据协议来处理财产。二是区分共同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原则。如果双方协议未成,那么对于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要区分财产的性质,是共同所有还是个人所有,如果财产是属于共同所有性质,则应该平均分割,如果是个人所有性质,则归个人所有。三是一般共有原则。即财产性质不明时,无法认定是属于共同所有还是个人所有,则一般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进行平均分割。四是照顾妇女、儿童权益和无过错方原则。在财产分割的过程中,适当照顾女方和抚养儿童一方的权益;在乙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分割财产适当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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