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短斤缺两怎么赔偿2025,短斤缺两怎么赔偿
短斤缺两的经营者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金额不足五百元时,应赔偿五百元。
二、对于“缺斤短两”是如何规定的
每次当场称重商品,称重误差超过下述范围的,就是缺斤短两:1、粮食、蔬菜、水果或价格不高于每公斤6元的食品,称重在1公斤以下的,允许有20克的误差;2、1公斤至2公斤的,允许有40克的误差;3、2公斤以上至4公斤的,允许有80克的误差;4、4公斤以上至25公斤的,允许;5、每千克价值高于100元的食品,称重为0.5千克的,允许有1克的误差。称重在0.5千克以上至2千克的,允许有2克的误差。称重在2千克以上至5千克的,允许有3克的误差;6、金饰品类:每件称重在100克以下的,允许有0.01克的误差;7、银饰品类:每件称重在100克以下的,允许有0.1克的误差。对于缺斤短两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不以计量器具指示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如虚报)或者计量偏差超出规定范围的,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应予以行政处罚。对恶意作弊,处罚力度则更大。办法规定,(销售、使用)擅自改动、拆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或者设计、销售、使用具有改变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准确性功能的计算机软件,损害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利益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三、缺斤少两怎么处罚
一、缺斤少两怎么处罚1、缺斤少两的处罚方式如下:(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2)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哪些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不得受侵害;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不受他人胁迫;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质量、价格、计量交易条件等方面享有与所有消费者、经营者同等的权利;5、求偿权。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四、缺斤短两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缺斤短两不属于假货,可以要求退一赔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五、缺斤少两赔偿标准?
缺斤少两属于欺诈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以拨打315投诉,或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1、和经营者发生纠纷后,如果要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该经营者,纠纷时间应当在两年以内,超过这个时间消费者协会就不再受理投诉。2、全国各地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实行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就近受理的原则,需要相关联的消费者协会协助的,相关的消费者协会应当给予协助。3、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可以采取书面和口头的形式。4、消费者投诉应递交文字材料或有消费者签字盖章认可的详细口述笔录。投诉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投诉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二)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与经营者协商的情况。(三)有关证据。消费者应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消费者协会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四)明确、具体的诉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购买东西缺斤少两该怎么赔偿
法律分析:购买东西缺斤少两可以先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请消费者协会调解或者向法院起诉索赔。经营者出现缺斤少两的行为,需要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算。缺斤少两属于欺诈行为,是指以使人产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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