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终止续租后附属装饰物补偿的法律规定2025,房屋租赁合同装修装饰物的返还

房产纠纷 编辑:汪岚涵

一、房屋终止续租后附属装饰物补偿的法律规定2025,房屋终止续租后附属装饰物补偿的法律规定

承租人在房屋终止续租后附属装饰物的补偿规定包括:若出租人同意利用,则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若不同意利用,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损失。恶意添附的装饰装修部分不支持折价补偿,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二、房屋租赁合同装修装饰物的返还

法律分析:改善是指不改变租赁物的外观形状,对其性能进行改良。增设他物是指在原有的租赁物上又添加另外的物。实践中,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多在装饰装修中进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条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三、房屋租赁合同装修装饰物的返还 -租赁合同

法律分析:

改善是指不改变租赁物的外观形状,对其性能进行改良。增设他物是指在原有的租赁物上又添加另外的物。实践中,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多在装饰装修中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条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四、租赁合同终止后装修物的处理方法和标准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租赁合同终止后如何处理装修物

租赁合同终止后处理装修物的规定有: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解除租赁合同装修如何处理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租赁合同终止如何处理

租赁合同终止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但是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并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此外,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经出租人同意装修合同终止时“形成附和”的装修装饰物如何处理

1、对于“形成附和”的装修装饰物,双方就补偿达成一致,按照约定;

2、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则分为三种情形处理。

【请形一:租赁合同因租期届满而终止】

对于“形成附和”的装修装饰物,无论残值几何,承租人均无权请求出租人补偿。

【情形二:租赁合同因合同无效而终止】

对于“形成附和”的装修装饰物,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情形三:因合同被解除而终止】

对于“形成附和”的装修装饰物在剩余租期内的残值损失的分担,随租赁合同被解除的原因不同而不同: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解除如天灾等,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因出租人违约而解除,由出租人承担;

——因承租人违约而解除,由承租人承担;

——因双方违约而解除,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各自承担。

房租到期装修费,如果双方没有合同约定该装修费用由谁承担的,是不可以要求房东补偿的。根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房屋,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经出租人同意装修合同终止时“形成附和”的装修装饰物如何处理

1、对于“形成附和”的装修装饰物,双方就补偿达成一致,按照约定;2、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则分为三种情形处理。【请形一:租赁合同因租期届满而终止】对于“形成附和”的装修装饰物,无论残值几何,承租人均无权请求出租人补偿。【情形二:租赁合同因合同无效而终止】对于“形成附和”的装修装饰物,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情形三:因合同被解除而终止】对于“形成附和”的装修装饰物在剩余租期内的残值损失的分担,随租赁合同被解除的原因不同而不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解除如天灾等,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因出租人违约而解除,由出租人承担;——因承租人违约而解除,由承租人承担;——因双方违约而解除,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各自承担。

五、租赁合同终止后装修物应如何处理

租赁合同终止后处理装修物的规定有: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租赁合同终止后如何处理装修物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除租赁合同装修如何处理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租赁合同终止如何处理

租赁合同终止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但是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并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此外,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经出租人同意装修合同终止时“形成附和”的装修装饰物如何处理

1、对于“形成附和”的装修装饰物,双方就补偿达成一致,按照约定;

2、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则分为三种情形处理。

【请形一:租赁合同因租期届满而终止】

对于“形成附和”的装修装饰物,无论残值几何,承租人均无权请求出租人补偿。

【情形二:租赁合同因合同无效而终止】

对于“形成附和”的装修装饰物,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情形三:因合同被解除而终止】

对于“形成附和”的装修装饰物在剩余租期内的残值损失的分担,随租赁合同被解除的原因不同而不同: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解除如天灾等,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因出租人违约而解除,由出租人承担;

——因承租人违约而解除,由承租人承担;

——因双方违约而解除,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各自承担。

房租到期装修费,如果双方没有合同约定该装修费用由谁承担的,是不可以要求房东补偿的。根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房屋,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经出租人同意装修合同终止时“形成附和”的装修装饰物如何处理

1、对于“形成附和”的装修装饰物,双方就补偿达成一致,按照约定;2、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则分为三种情形处理。【请形一:租赁合同因租期届满而终止】对于“形成附和”的装修装饰物,无论残值几何,承租人均无权请求出租人补偿。【情形二:租赁合同因合同无效而终止】对于“形成附和”的装修装饰物,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情形三:因合同被解除而终止】对于“形成附和”的装修装饰物在剩余租期内的残值损失的分担,随租赁合同被解除的原因不同而不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解除如天灾等,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因出租人违约而解除,由出租人承担;——因承租人违约而解除,由承租人承担;——因双方违约而解除,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各自承担。

六、解除租赁合同装修应该怎么补偿

胡先生为开办浴场向某公司租赁了一处营业场所,双方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某公司将1300多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公共设施出租给胡某开办浴场,租期为5年,租金为每年人民币20万元,第一年租金进场时支付10万元,签订合同时支付10万元,第二年起于每年7月1日前支付下一年度的租金,如果拖欠租金时间超过两个月,某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另外,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在租赁期限开始之前,给予胡某三个月的时间作为浴场的装潢、装修、预备开业期,此三个月为免租期。合同还约定,胡某不得对租赁物的结构装潢、装饰作改动,租赁期满,浴场应将保持完好的房屋及占据使用的土地全部退还某公司。合同签订后,胡先生在承租房屋内开办了咖啡馆及浴场,前两年度的租金已付清。但从第三年起因欠外债,无力偿还,咖啡店及浴场停止经营,拖欠租金时间已达半年。为此,某公司将胡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由被告偿付拖欠的租金,同时迁让出租赁房屋,搬走屋内的可移动物品,对租赁房屋内部不可移动的固定物及装修判归原告所有。本案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拖欠租金时间超过两个月,某公司就有权终止合同,现在,胡某拖欠租金已达半年,某公司终止合同是可以的,要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也是可以的。关键是装修的处理,是否可以要求将房屋内部不可移动的固定物及装修判归自己所有。对于租赁合同终止,装修、装潢物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装修物构成附合时,其归属适用添附制度解决。承租人经出租人明确同意,或虽未经出租人明确同意,但出租人知道不反对,构成善意添附。承租人对房屋进行善意添附,合同终止,承租人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时,出租人享有了因承租人的添附行为而增加的租赁物的价值。通常情况下,该受益因缺乏法律或合同依据而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对此,可以分别处理:租赁合同正常终止,按房屋装修的现存价值为参考给予适当补偿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应根据违约责任原则,由出租人按装修的现存价值予以全额赔偿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装修利益不能享有是承租人自己的违约行为造成,这种损失应由承租人自己承担。这可视为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是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那么构成恶意添附。承租人的装修行为对出租人的房屋造成了侵害,需承担侵权责任。在承租人构成侵权的情况下,承租人非但不得要求出租人对其装修投入进行补偿,相反出租人却可以因恶意装修造成其损失而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是由于胡某自己的违约导致合同终止,装修利益不能享有是自己的违约行为造成的,这种损失应由胡某自己承担。某公司要求将房屋内部不可移动的固定物及装修判归自己所有也是可以的。

本站点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房屋终止续租后附属装饰物补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装修费问题

房屋续租有服务费吗

租赁合同解除,装修添附如何处理

租赁结束装修附属归谁

终止续租通知

房屋终止租赁协议怎么写

关于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知

不定期租赁解除赔偿装修

房屋续租条款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房屋租赁合同终止装修费问题,终止续租通知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