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辽宁省凌源市征地补偿标准2025,辽宁省凌源市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凌源市土地分为四类,分别对应不同的补偿标准,包括区片价、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费用。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执行,不包含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
二、辽宁省凌源市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辽宁省凌源市土地共有四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南街街道办事处、北街街道办事处、城关街道办事处、红山街道办事处、凌北街道办事处、东城街道办事处、兴源街道办事处。 补偿标准:区片价:58000元/亩;建设用地:58000元/亩;未利用地:464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热水汤街道办事处、万元店镇。 补偿标准:区片价:46000元/亩;建设用地:46000元/亩;未利用地:368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小城子镇、三十家子镇、宋杖子镇。 补偿标准:区片价:38000元/亩;建设用地:38000元/亩;未利用地:30400元/亩。 四类区片区片范围:松岭子镇、四官营子镇、乌兰白镇、四合当镇、沟门子镇、刀尔登镇、杨杖子镇、大王杖子乡、瓦房店镇、北炉乡、牛营子镇、前进乡、大河北镇、刘杖子乡、三道河子镇、三家子乡、佛爷洞乡、河坎子乡。 补偿标准:区片价:30000元/亩;建设用地:30000元/亩;未利用地:240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如您对这一补偿标准还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我们的律师将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最新辽宁省凌源市征地补偿标准?
辽宁省凌源市土地共有四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南街街道办事处、北街街道办事处、城关街道办事处、红山街道办事处、凌北街道办事处、东城街道办事处、兴源街道办事处。
补偿标准:区片价:58000元/亩;建设用地:58000元/亩;未利用地:464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热水汤街道办事处、万元店镇。
补偿标准:区片价:46000元/亩;建设用地:46000元/亩;未利用地:368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小城子镇、三十家子镇、宋杖子镇。
补偿标准:区片价:38000元/亩;建设用地:38000元/亩;未利用地:30400元/亩。
四类区片区片范围:松岭子镇、四官营子镇、乌兰白镇、四合当镇、沟门子镇、刀尔登镇、杨杖子镇、大王杖子乡、瓦房店镇、北炉乡、牛营子镇、前进乡、大河北镇、刘杖子乡、三道河子镇、三家子乡、佛爷洞乡、河坎子乡。
补偿标准:区片价:30000元/亩;建设用地:30000元/亩;未利用地:240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辽源市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1、要看当地政府公布的 补偿安置方案 ,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政府不公布补偿标准则违法,可通过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 的方式知晓补偿安置标准。 2、在此之前,不要轻易签订补偿协议。及时对征收项目用地的审批、立项、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通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以及合理谈判方式,争取提高补偿。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五、辽源市征地补偿多少?
为发展辽源经济,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国土资耕函[2013]708号)文件批准,辽源市人民政府2013年第七批次用地依法征收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五一村集体土地12.7536公顷。依法用于商住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013年12月27日,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国土资耕函[2013]708号)文件批复,依法用于商住项目建设。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及面积:
被征用的土地为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五一村集体旱田7.7618公顷、菜田0.8966公顷、坑塘水面0.0479公顷、农村宅基地3.8972公顷、农村道路0.0774公顷、荒草地0.0727公顷,共计12.7536公顷。
三、土地补偿及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旱田、菜田)95元/㎡×20%
(坑塘水面、农村宅基地、农村道路、荒草地)1.3元/㎡×4倍。
安置补助费标准:(旱田、菜田)95元/㎡×80%。
青苗补偿费标准:旱田1.3元/㎡、菜田3.5元/㎡。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办法。此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采取货币形式一次性进行补偿和安置,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由村委会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自行安置。
四、尚未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村民须在2013年3月27日前到村委会办理相关手续。
五、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但是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六、辽源市征地补偿多少
一、辽源市征地补偿多少
为发展辽源经济,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国土资耕函[2013]708号)文件批准,辽源市人民政府2013年第七批次用地依法征收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五一村集体土地12.7536公顷。依法用于商住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013年12月27日,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国土资耕函[2013]708号)文件批复,依法用于商住项目建设。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及面积:
被征用的土地为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五一村集体旱田7.7618公顷、菜田0.8966公顷、坑塘水面0.0479公顷、农村宅基地3.8972公顷、农村道路0.0774公顷、荒草地0.0727公顷,共计12.7536公顷。
3、土地补偿及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旱田、菜田)95元/㎡×20%
(坑塘水面、农村宅基地、农村道路、荒草地)1.3元/㎡×4倍。
安置补助费标准:(旱田、菜田)95元/㎡×80%。
青苗补偿费标准:旱田1.3元/㎡、菜田3.5元/㎡。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办法。此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采取货币形式一次性进行补偿和安置,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由村委会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自行安置。
4、尚未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村民须在2013年3月27日前到村委会办理相关手续。
5、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但是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二、土地征收的程序
第一步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第二步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第三步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第四步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第五步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第六步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步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第八步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第九步被征用单位交出土地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划拨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
第十步签订出让合同并按约定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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