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人能参与留置案件
能够参与留置案件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监察机关依法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进行留置调查,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主导整个留置案件的调查过程,包括收集证据、询问证人、讯问被调查人等工作。
二是被调查人。他们是留置案件的核心对象,因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而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在留置期间需要配合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问题等。
三是必要的证人。这些证人与案件相关事实有一定关联,能够提供与被调查人有关的证据、情况说明等信息,他们有义务配合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在留置案件的调查进程中发挥着提供证据和线索的重要作用。
二、留置刑期怎么抵扣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这一规定体现了不同刑罚种类之间的合理换算关系,旨在确保对被留置人员的处罚在整体法律体系下的公平性与连贯性,使得在留置期间的人身限制情况在后续的刑事处罚中能够得到准确合理的考量。
三、怎么证明有留置权
要证明有留置权,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合法占有动产。这是构成留置权的前提条件。例如,保管人依据保管合同合法占有寄存人的财物,承运人依据运输合同占有托运人的货物等。必须有合法的依据对动产进行控制,而非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占有。
2. 债权已届清偿期。如果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比如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日期未到,债权人就不能对债务人交由其占有的动产行使留置权。只有当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能具备行使留置权的条件。
3. 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加工,定作人未支付加工费用时,承揽人可留置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因为材料与加工费这一债权属于同一加工承揽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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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怎么证明有留置权,留置的证据一定是真实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