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要先立案吗
留置是需要先立案的。
立案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程序。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只有立案之后,才能够采取留置等调查措施。这一规定有助于规范监察机关的执法行为,保障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监察机关在法定的框架内开展调查工作,防止权力的滥用,使得整个监察调查过程依法依规有序进行。
二、留置人员有没有通知家属
留置人员应当通知家属。
根据相关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以外,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这样做是为了保障家属的知情权,同时也符合法治原则中关于程序公正透明等要求。
三、留置权具有什么性
留置权具有以下性质:
(一)法定性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它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无需当事人之间进行特别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就依法享有留置权。例如,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合同关系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基于法律规定可对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动产行使留置权。
(二)担保物权性
1. 留置权具有从属性。它从属于主债权,随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主债权消灭,留置权也消灭。
2. 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非部分。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
3. 留置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如果留置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等,留置权人可就该留置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三)占有性
留置权以债权人对债务人动产的合法占有为前提。如果债权人丧失对动产的占有,留置权可能会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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