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实践中,债权人在债务人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又向债务人或其配偶主张权利的,一般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对夫妻财产作出处理时,遗漏了夫妻双方对外承担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夫或妻的任何一方主张权利。上海离婚律师王爱国指出,在通过协议方式离婚时,常常有一些夫妻在离婚协议中仅就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而对夫妻对外所负债务则只字未提,导致事后因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又生争议。在通过诉讼方式离婚时,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由于受夫妻双方诉讼请求的制约,不可能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进行裁判,只要当事人没有请求分担共同债务,人民法院就无权对此进行裁判。因此,人民法院关于准予离婚的民事判决只能就夫妻双方在诉讼中争议的问题进行判决,它对财产问题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
(2)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对夫妻财产作出处理的同时,已经将夫妻共同债务划分在一方名下,债权人在其权利未能实现之前,仍可以向夫或妻任何一方主张权利。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对夫妻财产作出处理的同时,也将夫妻共同债务划分在一方名下。此时,如果债权人没有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债务人的离婚诉讼,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划分可能根本就没有考虑债权人的主张和意见,其最终结果可能将夫妻共同债务划分给无力偿还债务的一方,使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相分离,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上海离婚律师王爱国认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因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已对夫妻财产作出分割处理而移转。如果债权人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又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共同债务为由向债务人及配偶主张权利的,只要其主张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及配偶不得以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已经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作为其拒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抗辩理由。
王爱国律师强调,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又因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可以根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中确定的原则和内容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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