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起诉成功辩护案例2
——X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X某因涉嫌寻衅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而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交人民检察院批捕。2019年11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案件至人民检察院起诉。2019年12月,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因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案卷较多,案情不予详细展开。
律师办案经过
律师依法申请会见了解案情,依法提供法律帮助。案件侦查终结后,辩护律师进行阅卷整理、分析案情和法律,依法向办案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辩护意见书》。
《辩护意见书》主要陈述事由:
一、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中所指控的部分事实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切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内容略)
二、关于X某参与的2017年X月X日事件,X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1、X某之行为在主观方面无寻衅滋事的故意。
(内容略)
2、X某等众村民的行为在客观方面不满足寻衅滋事的客体要件。
(内容略)
有效辩护成果
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律师条件《辩护意见书》的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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