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养关系是什么意思,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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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关系证明
我国 《婚姻法》第26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关系,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行结婚;二是由于生父母离婚,生父或者生母再行结婚形成的。子女对生父母的再婚配偶称为继父母,夫或妻对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称继子女。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主要有三种:
1、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此类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双方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虽未成年,但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未受其抚养教育,此类关系亦属于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
3、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接受继父或者继母的抚养教育,双方形成抚育关系,具有法律上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扶养关系的界定
我国 《婚姻法》第26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关系,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行结婚;二是由于生父母离婚,生父或者生母再行结婚形成的。子女对生父母的再婚配偶称为继父母,夫或妻对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称继子女。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主要有三种:
1、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此类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双方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虽未成年,但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未受其抚养教育,此类关系亦属于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
3、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接受继父或者继母的抚养教育,双方形成抚育关系,具有法律上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认定
来源:淄博日报-淄博新闻网
付某、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付某某。2015年5月,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付某某由付某抚养。2019年,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付某出于尊重孩子意愿的想法同意法院进行变更,付某某改由李某抚养。但判决生效后,李某拒绝付某对付某某进行探望,于是,付某又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变更付某某的抚养权,由付某进行抚养。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原、被告的婚生子付某某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抚养问题应由其父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作出判决。本案最后经法院调解,被告承诺原告每周可探望付某某一次并共同生活两天,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接受,最终本案以调解结案。
律师解析:本案是一起因探望权纠纷产生的变更抚养权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如何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
根据《解释(一)》的规定,有两种办法:一是协议变更,根据《解释(一)》第57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协商变更。二是诉讼变更,根据《解释一》的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所以,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变更抚养关系后,抚养费应由谁负担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对于离异家庭而言,无论是哪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都应负担抚养费直到子女成年为止。
对于孩子们而言,无论父母离婚后关系如何,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始终没有变化,希望父母们能够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用心呵护孩子们脆弱的心灵,守护孩子们成长的天空。
黄萍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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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蓉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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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孔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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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关系认定标准
刚满16岁的高一男孩小俊,8岁时父母离婚后一直随父亲生活。这时小俊妈妈起诉小俊爸爸,要求变更小俊的抚养权。一边是对孩子严格管教而与孩子发生矛盾的爸爸,另一边是对孩子民主开明,坚持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母亲,小俊的抚养关系是“变”还是“不变”?
与父亲起争执,
16岁少年愤而离家
8年前,小俊的父母离婚,约定小俊随爸爸共同生活,妈妈按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上小学期间,小俊妈妈每月双休日探视小俊一次,周六至小俊爸爸家接小俊到自己住处共同生活,周日将小俊送回;小俊读初中后,小俊妈妈探视次数增加至每月两次,并且在寒、暑假期间小俊基本与妈妈共同生活。
中考前的一天,小俊爸爸劝阻小俊,让小俊不要玩手机,认真对待学业,双方发生争执。当天,小俊收拾行李后打电话给妈妈,说想住到妈妈家。小俊妈妈遂接小俊到自己家居住。现小俊的妈妈以小俊自愿随自己共同生活为由,将小俊爸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将小俊的抚养权变更给自己。
小俊今年已16周岁,还有两年就成年了,为何妈妈现在坚持要起诉变更抚养关系?法院决定就抚养权变更事宜当面征询小俊本人的意见,看看这背后究竟有何隐情。
谈话当天,小俊在妈妈的陪同下来到法院。小俊刚走进法庭,就给人一种阳光大男孩的感觉。“平时爸爸太自我,对我管教太严了,我以后想跟妈妈一起生活。”小俊向法官说道,他认为妈妈比较开明,双方可以交流。
为争抚养权,
父母双方对簿公堂
在之后的庭审中,小俊妈妈认为,小俊已经满16周岁,有自己的判断能力和价值观,经过几个月的相处,小俊还是愿意与自己一起生活,希望小俊爸爸能够尊重小俊的意愿,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小俊爸爸则表示,离婚后,小俊一直与自己共同生活。为了抚养小俊,他放弃外地公司高薪聘请。之所以配合小俊妈妈探望小俊,是不想让小俊因父母离婚而失去母爱。自己和小俊的矛盾主要是在学业上对小俊有要求,让小俊有了对立情绪。自己对小俊的不理解、不懂事很伤心、很失望。同时认为现在没有出现法律上规定的需要变更抚养权的情形,也无变更抚养权的必要,故坚决不同意小俊妈妈的诉讼请求。
尊重孩子意愿,
共同呵护少年健康成长
“你们都有抚养小俊的能力和条件,而且也积极要求孩子随自己生活,这是对孩子负责的表现。”承办法官对父母双方都予以肯定,“现在小俊已经年满16周岁,有自己的判断力和选择权,我们应该尊重他的意愿。”
承办法官认为,小俊表达了随妈妈生活的意愿,小俊妈妈也有条件、有能力抚养小俊。小俊妈妈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同时也指出了小俊爸爸在对小俊教育中沟通方式的问题,“对于青春期的孩子,要尊重他们,沟通时要有耐心,多倾听他们的想法。”
为了能让小俊的父母摒弃争议,共同抚养好孩子,承办法官向小俊父母释法明理的同时,还对双方进行了亲职教育,希望双方将离婚和抚养权诉讼对孩子的影响降到最低,不再将婚姻中的失败和怨恨灌输给小俊,尽力照顾好、教育好小俊,以严格的态度和宽容的心,与小俊进行有效沟通,共同助力小俊的健康成长。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应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希望离异父母能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和解决问题,以合作包容的姿态,让孩子在父母双亲的爱护下,享受快乐时光,健康茁壮成长。
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牛心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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