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刑事处罚可以开无犯罪证明吗,免于刑事处罚是什么意思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康光泽

免于刑事处罚可以开无犯罪证明吗,免于刑事处罚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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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刑事处罚有案底吗

司法实践中,曾有醉酒驾驶机动车

但因情节轻微,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

那么,刑事案件满足何种条件

才能免予刑事处罚?

醉酒驾驶可否免予刑事处罚?

本期小编对此问题整理了

相关裁判规则和学者观点

供法律人参考

裁判规则

1.醉酒驾驶机动车但情节轻微的可被免予刑事处罚——欧某危险驾驶案

案例要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于情节轻微的判断,应结合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来认定。行为人醉酒驾驶的行为未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且肇事后积极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达成被害人谅解的,可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4年4月3日(第3版)

2.突发情况下醉酒驾车未发生实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吴晓明危险驾驶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系因亲人突发疾病,情急之下才醉酒驾车,未发生实害后果,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及人身危害性都较小的应当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5辑(总第94辑)

3.人民法院可以对犯罪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案件,对依法构成犯罪的人适用刑罚,直接免予刑事处罚——浙江首例危险驾驶定罪免刑案

案例要旨:人民法院在案件量刑上可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为依据,考察案件的不同情节,对依法构成犯罪的人适用刑罚,直接免予刑事处罚,以实现刑事责任的承担。在危险驾驶案中对犯罪事实、行为性质、认罪态度等各种量刑情节综合考量后认为具有多个酌定从宽情节,系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应对被告人宣告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来源:《浙江审判》2012年第2期

4.酒后驾驶致人重伤负全部责任的行为人案发后有自首、履行赔偿协议等情节,得到被害人方谅解的,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冉启祥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致被害人重伤,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依法可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行为人于案发后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可对行为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犯罪情节轻微的规定,对行为人免予刑事处罚。

案号:(2016)黔2301刑初236号

审理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人民法院

专家观点

1.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

免予刑事处罚是一种非刑罚处罚方法。刑罚的目的是通过教育挽救犯罪分子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其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不大,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同样可以达到刑罚的目的,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也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本条(编者注:本条指《刑法》第37条,以下简称本条)包含两层意思:

(1)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里的“犯罪情节轻微”和“不需要判处刑罚”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必须同时具备的两个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在既“犯罪情节轻微”又“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况下,对犯罪分子才“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犯罪情节轻微”,是指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都很轻。“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是指不适用刑事也可达到教育目的,犯罪人已认罪、悔罪等,对其没有判处刑罚必要的。

(2)对“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用非刑罚方法处理。根据本条的规定,可以采用的非刑罚方法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同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犯罪分子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二是由人民法院交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主管部门”,主要是指该案件管辖的公安等行政执法机关,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

“行政处罚”,主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以经济处罚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分”,是指犯罪分子的所在单位或者其基层组织,依照规章、制度,对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予以行政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开除等。

(摘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

2.积极进行民事赔偿不当然作为醉驾案件从宽处罚的依据

切实考虑犯罪人对犯罪行为的认罪、悔罪表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的黎景全案、孙伟铭案中,犯罪人都表示或者已经向被害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从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人民法院才予以考虑,没有判处犯罪人死刑。有人质疑这是花钱买刑。

对此,我们认为,民事赔偿本身不属于刑事案件的量刑情节,是刑事案件犯罪人与被害人方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表现。民事赔偿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犯罪人的真诚悔罪,但是,是否积极地赔偿被害人方,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犯罪人是否确实认识到个人的罪错、是否真诚悔罪。犯罪人基于真诚悔罪态度作出积极赔偿,且取得被害人方的真心谅解的情形,可以作为从宽量刑的考虑因素之一。而如果犯罪人没有真诚悔罪,即便赔偿了被害人方,也不宜考虑对其从宽处罚。

(摘自赵秉志著,《当代刑法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出版,第520页)

3.对酒驾案件量刑应严中有宽,不轻易适用免予刑事处罚

对“酒驾”肇事案件的量刑要做到严中有宽。我们认为,对于“酒驾”肇事案件的刑罚裁量,应该改变过去一味从宽的做法,注意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区别对待,总体上从严掌握。

具体而言,可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不论犯罪人及其家属如何积极赔偿被害人方,都绝不能轻易适用免予刑事处罚;而且,对于缓刑,也应该特别慎重,对于罪行较重或者认罪态度不好的犯罪人,即便犯罪人及其家属作了赔偿,也不能随意地适用缓刑;对于此类犯罪的累犯、再犯,可适当考虑从重处罚。

当然,如果犯罪人确实存在从宽的情节,也要予以全面的考察和合理的衡量。

(摘自赵秉志著,《当代刑法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出版,第520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原《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为《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增加,其条文为:“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14.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32. 对于过失犯罪,如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等,主要应当根据犯罪造成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被告人主观罪过的大小以及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等,综合掌握处罚的宽严尺度。对于过失犯罪后积极抢救、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要依法从宽。对于造成的危害后果虽然不是特别严重,但情节特别恶劣或案发后故意隐瞒案情,甚至逃逸,给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和迅速组织抢救造成贻误的,则要依法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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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傅德慧 石慧


免于刑事处罚会开除公职吗

免予刑事处罚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而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处罚。《刑法》第三十七条明文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也就是说,对虽然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达到“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法定要求,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构成犯罪为前提,以“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为概括性条件的随法选择;只是免除对被告人刑罚而没有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关于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既有明文的规定,又有隐性的规定。所谓明文规定,是指刑法条文,包括总则与分则对依法应当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条款。所谓隐性规定,是指除上述明文规定应当或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十六个条款之外,其他可依法做出免予刑事处罚决定的相关条款。

我国刑法中明文涉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条款共有十六条,分布在刑法的总则和分则中。其中刑法总则中涉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条款共11条四大类,分别是:

(1)关于刑法适用范围中的规定。刑法第十条规定,对在国外犯罪,依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如经外国审判,在外国已受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关于犯罪和刑事责任中的规定。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再如第二十条规定的,对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其他免除处罚的规定还有刑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关于预备犯、第二十四条关于中止犯、第二十七条关于从犯、第二十八条关于胁从犯的处罚的规定。

(3)关于刑罚种类中的规定。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4)关于自首和立功的免除处罚的规定。如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犯罪较轻的自首分子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分则中涉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条款共有五条,分别是:

(1)刑法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刑法》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行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3)《刑法》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关于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4)《刑法》三百九十条关于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

(5)《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关于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

我国刑法中关于免予刑事处罚的隐性规定有:

(1)对《刑法》分则中法定最低刑为管制,并同时具有其它可减轻处罚情节的,可减轻为免予刑事处罚。

我国刑罚主刑种类从低到高依次排列顺序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如果所犯罪行可以判处管制,再有减轻处罚情节,则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在管制刑以下减轻为免予刑事处罚。否则,只能依主刑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减,而不能直接减为免予刑事处罚。例如对有立功表现的、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可以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因为刑法六十八条规定对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减轻处罚,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对非法持有枪支的最低法定刑为管制,而对有立功表现的、犯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则不可直接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因为刑法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最低法定刑为拘役而不是管制,既使减轻处罚,也只能逐级递减为管制,而不能直接减为免予刑事处罚。

(2)依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特殊情况。

综上所述,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只有下述三种情况:

(1)总则、分则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免予刑事处罚条款的(刑法第三十七条除外)。

(2)分则条款中法定最低刑为管制,同时具有总则中规定的可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的。

(3)不具备上述条件,但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


免于刑事处罚的年龄

来源:新闻晨报

今天上午,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对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胡阿弟走私、贩卖毒品案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人提交新证据并变更起诉罪名,由之前的走私贩卖毒品罪变更为非法经营罪。法院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胡阿弟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

构成非法经营罪,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氯巴占、喜保宁、雷帕霉素系境外销售的处方药品。根据我国相关药品管理规定,未经国家药品管理部门许可,该三种药品均不得在国内销售,其中,氯巴占还系我国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

被告人胡阿弟的女儿患有先天性癫痫病,可以通过服用喜保宁治疗。2019年5月,胡阿弟开始通过境外代购人员购买喜保宁,逐渐形成了较为稳定的购买喜保宁的渠道。购药过程中,胡阿弟结识了与自己有相同需求的患儿家长,并建立了“电宝宝的希望*痉挛癫痫群”和“电宝宝坚守希望*结节硬化群”两个微信群,群成员曾达到198人、417人。胡阿弟在群中的昵称为“风吹沙”“铁马冰河”。期间,胡阿弟了解到病友对氯巴占和雷帕霉素也有需求。2019年5月至2021年7月间,胡阿弟通过多名境外人员邮购多个国家和地区生产的氯巴占、喜保宁、雷帕霉素,按照事先约定部分药品由患儿家属接收后转寄给胡阿弟,胡阿弟将药品加价后向群内成员销售,并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收款。

案发后,公安机关共查扣胡阿弟购买的氯巴占155盒、喜保宁132盒、雷帕霉素18盒。经审计,胡阿弟从境外购买氯巴占、喜保宁、雷帕霉素共计支出人民币123.86万余元,向202名微信群成员销售药品总金额50.41万余元。

另查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3日发布《关于印发〈临床急需药品临时进口工作方案〉和〈氯巴占临时进口工作方案〉的通知》,只允许指定医疗机构用于特定医疗目的临时进口氯巴占。

公诉机关在此次庭审中,当庭发表意见认为胡阿弟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阿弟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考虑到其买卖的药品用于治疗癫痫病患者,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胡阿弟当庭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新闻回顾

本案中的被告人胡阿弟,网名“铁马冰河”,是一名患有癫痫疾病女孩的父亲。他在为女儿买药的过程中从海外代购氯巴占,并出售给癫痫疾病患儿的家属。

此前,这起罕见癫痫病患儿家属购买列管药物氯巴占被以涉嫌“贩毒”起诉一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021年,李芳(化名)和其他三位患儿母亲,因帮“铁马冰河”代收海外氯巴占包裹,被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指控,但因情节轻微不予起诉。

在检方对四名罕见癫痫患儿母亲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代购者“铁马冰河”被以贩毒等罪名公诉,成为该案唯一被继续起诉的被告人。

“从未觉得自己做的事多伟大”

直到现在,“铁马冰河”对2022年3月18日第一次庭审时的一幕记忆犹新。那是由其律师展示的一份132名病友的联名求情信,“铁马被羁押,我们凭着良心,据我们了解的情况,他不是犯罪分子,我们恳请法官体恤民情,尽早宣判他无罪,早日让他回归正常生活。”

“很有感触。”他回忆道,“群里那么长时间的相处,将心比心,我很安慰。”

自2021年7月,“铁马冰河”从家中被批捕,近两年来,他和他的家人始终坚持自己无罪,“氯巴占不是毒品,是孩子们的救命药,这是不管从病友家属还是医生层面一致的共识。”

“铁马冰河”认为,指控一个人是否犯罪的依据,是其行为是否对他人及社会带来危害,“而我没有。”

“铁马冰河”案时间线

2021年6月,罕见癫痫患儿母亲李芳(化名)帮氯巴占代购、同为癫痫患儿家属的“铁马冰河”收寄了一个氯巴占海外包裹。

2021年7月5日,“铁马冰河”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毒品犯罪,2021年8月他被检方批准逮捕。

2021年9月3日,李芳被中牟县警方以涉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

2021年11月23日,李芳和同案的另外3名患儿妈妈被检方认定其构成“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起诉。“铁马冰河”仍旧被以贩毒等罪名提起公诉。

2021年12月上旬,千余名癫痫患儿家长的联名求助信《如何让我们的孩子活下去?》引发关注。信中提到,氯巴占对治疗罕见癫痫患儿有效,但在国内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未获批准上市。

2021年12月27日,就癫痫儿童用药氯巴占问题,国家卫健委有关部门回复澎湃新闻称,目前正协调相关机构和部门组织进行集中申请和进口氯巴占。

2022年3月18日,“铁马冰河”代购列管药物氯巴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案,在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庭上,氯巴占是药还是“毒品”成焦点。

2022年3月22日,曾帮“铁马冰河”收寄氯巴占的癫痫病患儿母亲李芳提出无罪刑事申诉,被中牟县检察院驳回。

2022年3月29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针对患儿的用药需求,国家卫健委在方案中提出拟牵头进口和使用氯巴占的50家医疗机构名单。

2022年4月13日,宜昌人福药业公司研发的国产氯巴占片上市许可申请获受理。

2022年4月15日,“铁马冰河”被取保候审。

2022年7月20日,“铁马冰河”案一审再开庭时间因疫情原因推迟。

2022年9月20日,宜昌人福药业公司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氯巴占片《药品注册证书》,为国内首家获批。

2022年9月22日,临时进口氯巴占片交付北京协和医院使用,并在各地定点医院逐渐铺开。

2022年10月22日,国产首个氯巴占仿制药正式上市:定价84元一盒。

2023年3月31日,“铁马冰河”案在中牟县法院一审再开庭。

来源 | 新闻晨报综合中牟县人民法院、央视新闻、顶端新闻、澎湃新闻

免于刑事处罚能保住公职吗

深更半夜,妻子突然发病晕倒,因住在偏远乡村,救护车不能及时赶来,醉酒丈夫陈某无奈之下开车将妻子送往医院救治,被警方当场查获,后被批捕。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最终,检察机关撤诉。

据悉,这是江苏第一起因构成“紧急避险”而被依法撤诉的“醉驾”危险驾驶案,在全国也极为罕见。

醉驾丈夫深夜送病重妻子就医被查

这起罕见的醉驾案发生在2018年12月7日晚上。为了庆祝妻子生日,陈某邀请朋友到住处吃晚饭,自己也喝下了红酒。

到夜里11点多,陈某妻子想上楼休息,突然倒地口吐白沫、昏迷不醒,陈某随即让女儿拨打120求救。120回复,附近没有急救车辆,要从别处调车,具体到达时间不能确定。

陈某与120的通话记录

因情况紧急,家人和邻居又没有驾照能开车,出租车一时也联系不到,陈某只得自己驾驶私家车,将妻子送到了附近医院抢救。随后,陈某被警方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3mg/100m1,远超醉驾标准。

公安机关固定相关证据后,将该案移送至江阴市检察院。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诉请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当天晚上23时22分,陈某驾驶私家车行驶至某路段时被监控探头抓拍。

法院: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责

法庭上,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他和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出有因,他因妻子昏倒、120急救车不能及时赶到,才开车送妻子就医;案发时已近深夜,路上行人较少,驾驶路途较近,未发生事故,社会危害性较小;他归案后如实供述,悔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人陈某客观上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其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法官表示,案发时,陈某认识到妻子正面临生命危险,迫不得已才醉酒驾驶的,属于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各项条件,他的行为也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紧急避险,应不负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

基于这种共识,2019年底,江阴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陈某撤回起诉;数日后,江阴法院裁定,依法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为何构成“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认定非常严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

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

具有避险意识;

必须不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本案中,陈某妻子突发重症,生命权益正处于威胁之中,可视作正在发生现实危险;当时陈某所在乡村有些偏远,医院一时间又不能及时派出救护车,他身边又无其他合法驾驶人,最后醉酒驾车的行为,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从主观上看,被告人实施醉酒驾驶的行为,并没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故意,反而具有使处于生命危险的妻子及时得到医治的良好动机。考虑到当时的具体情境,陈某实施醉驾对公共安全的损害程度相对较小,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符合紧急避险所须具备的多项条件。所以,应当认定陈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对“紧急避险”的认定应慎重

对于陈某的醉驾违法行为,在法院作出裁定之前,公安机关已经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一些一线执法交警透露,在日常执法时,考虑到“紧急避险”所满足的条件要求极高,比如难以准确掌握“病重程度”等因素,交警在执法时对“紧急避险”的认定会非常慎重,会从严把握,只有在极个别情况下,从人性化执法的角度会从宽处理。“遇到紧急情况时,首先要遵守法律,第一时间向公安、卫生、消防救援等专业力量求助。”

本案主审法官也表示,本案中的“醉驾救人”有其罕见的特殊性。“在现实当中,紧急避险要结合事发时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动机、行为后果等等综合考量,一般适用情况极少。”

依据本案判决,有网友提出,今后是否遇到紧急情况实施的醉驾,都可以得到豁免?

《刑法》第21条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华东政法大学文伯书院副院长、刑法学教授吴允锋介绍,“紧急避险也是有边界的,不可能无限度免责,要看其避险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一旦超越了紧急避险的边界,就是犯罪。”

“紧急避险的适用范围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不应扩大适用范围。”吴允锋指出,对“紧急避险”的认定应当慎重。“实施紧急避险,可能会对公共安全、第三方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等‘另一法益’造成损害,应当慎之又慎。”

专家建议提高醉驾入罪标准

从2011年醉驾入刑后,这些年来酒后驾车行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醉驾入刑所带来的该类型刑事案件数量上升也成为不争的事实。

根据最高法院发布的2019年上半年审判执行工作数据,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数量居刑事案件之首。吴允锋指出,大量的人因贪杯而被打上了犯罪的烙印,其事业、家庭、生活都受到严重影响,这可能会引发新的社会问题。

吴允锋表示,在整个犯罪评价体系中,危险驾驶罪属于“微罪”,但在实践中,被评价为犯罪和接受行政处罚对行为人的影响可谓天壤之别。“‘罪犯’的标签将对行为人及其家人产生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在近2年的司法实践中,不管是最高司法机关还是不少地方司法部门,都出现了这样一种倾向,即对部分形式上已符合刑法规定的醉酒驾车行为建立一些出罪事由或者路径。”

2017年5月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正是该倾向的体现。《指导意见》指出:“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吴允锋表示,醉驾入刑是从立法层面明确对醉驾行为的法律惩戒,具体的醉驾入刑标准,则由司法部门结合司法实践制定。“现阶段,人们对醉驾的危害有了更深的认知,醉驾行为已得到明显扼制,考虑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认为司法部门应适当提高醉驾入刑的标准,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上海,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认定是醉驾;

在浙江,醉驾标准是血液酒精达到100mg/100ml。

而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去年6月制定的审理“醉驾”刑事案件量刑工作指引规定,醉驾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可以在1—2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60mg/100ml,增加1个月刑期。

同时明确,对于具有隔夜醉驾、紧急就医、见义勇为等特殊情形,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从宽把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这表明不同地方对醉驾行为的入刑和量刑标准,在司法层面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总体呈现出了提升醉驾入罪标准、对轻微情节和特定情形下的醉驾行为免于刑事处罚的趋势。”吴允锋说。

本文综合自:人民法院报、上观新闻、江苏高院、江阴法院

相关作者:邬林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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