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权益是负债吗,债权人的权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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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权益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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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公司法在体系和内容上均有很大的变化,涉及企业破产的条文也有变更。近日,新华网政企服务平台《法律说吧》栏目邀请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莉鑫律师,为大家介绍新公司法实施后对企业破产的影响。
《法律说吧》栏目访谈现场
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范围界定更为明确
张莉鑫介绍,公司法本次修订首次提出了社会责任ESG概念,即Environmental(环境)、Social(社会)和Governance(治理),代表衡量企业对环境的影响、对社会的贡献以及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这三大非财务类指标。本次修改中,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范围界定更为明确,包括“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将更多考虑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公共责任。
因此,未来会有更多的主体基于社会责任原则在破产程序中成为优先级债权人或共益债务,而获得优先受偿,例如房地产企业破产中优先保护商品房消费者权益,环境污染治理产生的债务认定为共益债务等。
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改为申请破产清算 有助于挽救有价值的公司
张莉鑫介绍,新公司法修改公司清算过程中发现资不抵债的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为申请破产清算,充分考虑到被解散或清算的企业中,仍可能存在部分具备重整价值或具备恢复经营价值的企业以及股东盘活企业意愿,债务人有权在法院受理破产清算过程中申请公司和解,债务人及股东、债权人有权申请公司重整,新公司法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和解与重整制度相衔接,为挽救有价值的公司预留了程序空间,也更契合最高院“多重整救治、少破产清算”的破产理念。
扩大清算义务人范围 增加了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新法修订后,破产清算义务人不再区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明确以董事为公司的法定清算义务人为原则,股东不再属于法定的清算义务人。
张莉鑫介绍,新公司法新增的由董事担任清算义务人、利害关系人及公司登记机关或有关部门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等相关规定,使清算义务人主体更加明确、扩大了强制清算申请人范围,增加了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新公司法作出了行政权力适当介入公司清算的规定,对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大大加速了“僵尸企业”的清理清退效率。
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建议将成为公司申请破产的法定程序
张莉鑫介绍,新修订的公司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了要“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格外强调了职工代表大会在公司申请改制、破产、解散情况下的重要地位,赋予了职工对公司申请破产时更多的话语权与参与权,加强了企业自行申请破产程序中职工权益保护和民主管理制度。公司法修订后,将与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衔接,使职工有机会在公司研究决定申请破产的重大事项中参与其中,在公司研究决定是否申请破产、如何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等过程中充分发表意见,将有利于加强对职工权利的保护,有利于管理人和人民法院制定和确认清偿方案时可以充分考虑职工的合理意见,降低发生职工债权衍生诉讼的风险。
股东出资期限的修订有助于减少欠缴和抽逃出资
张莉鑫介绍,新公司法修订将股东的出资期限限制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并且规定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也可以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同时规定了违反出资规定的责任承担,都能对督促股东及时出资到位带来积极引领作用,将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正常运营紧密挂钩,改善股东欠缴和抽逃出资的现象,减少股东出资纠纷案件,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追缴股东出资的重任。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若管理人核查确认股东在约定出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出资的,管理人有权依据企业破产法和新公司法的规定,先依法向未缴注册资本的股东追缴注册资本,并要求对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穷尽手段和方法追缴不能,则应当依法发出失权通知,使未缴纳注册资本的破产企业的股东“失权”。
另据张莉鑫介绍,新公司法修订增加股东知情权,可最大限度地维护破产企业债权人权益;新增的“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为我们在企业破产中处理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首次提供了法律层面的依据;允许资本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亏损,对重整投资人的投资意愿将会带来积极促进作用。
债权人的权益是
来源: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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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下行的市场环境,特别是今年受新冠疫情的影响,众多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进而出现经营危机,濒临破产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将面临着更多的债务人主动或被动的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并不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将变得渺茫无希望,《企业破产法》和个别先行示范区将要推行的个人破产对债权人的权利及其行使还是做了一些设计,保障债权人权益,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有某些情况下,破产程序中亦能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高效合理有受偿。现就债权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中的权利及其救济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核查债权
多数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都资不抵债,其对外负债的性质及总额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最终的债权受偿比例,作为债权人不仅仅需要核查自身债权,更需要结合管理人的债权审查原则,认真仔细地核查其他债权,防止虚假不实的债权混迹其中,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重点应关注以下几方面: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核实担保是否成立、是否恶意设定担保等;
2、与债务人有关联关系的债权,关联关系的债权人包括债务人的关联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近亲属等,防止利用便利虚构债务;
3、债务人为他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债权,关注担保是否真实、是否有效(如根据最新的九民会议纪要规定,没有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且担保权人也有过错的,如明知或串通,担保无效);
4、管理人对优先权的认定:(1)如前所述,如董监高、行政人员、财务人员等人的职工债权;(2)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要重点关注是超过主张优先权的期限、合同是否合法、主张的主体是否适格、主张优先权的款项范围(一般认为仅限工程造价,不包括违约金、利息等)、是否是其他性质的债权申报工程价款债权(如原本是买卖货款债权来申报工程价款债权,如买卖中央空调、出租模板的来主张工程价款,我一客户是做空气环境工程的,跟破产债务人签的是中央空调的买卖合同,实际上也负责设计、安装等工作,但因签的合同是买卖合同,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就很被动,如改成工程合同,则很有希望);(3)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执行阶段的保管费可参照破产费用随时清偿,但对于执行阶段之前所拖欠的租金、仓储费用,我们则可主张应视为一般债权。
若债权人对债权表上管理人审查的债权有异议,在有理由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债权人对管理人的解释和调整仍有异议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债权人可以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或仲裁。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第九条不仅进一步明确了债权人享有的该权利,同时明确了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时间应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十五日内以及诉讼中当事人如何进行列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
二、查阅债务人的审计和评估报告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明确规定,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若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三、请求管理人提请法院对不配合清算的清算义务人强制移交财产资料和司法惩戒
现我们处理的案件大部分是执转破案件,大多无法联系上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不配合清算是常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可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司法惩戒。
四、请求管理人调取工商内档、债务人银行流水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可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工商内档,在工商档案资料中查实股东变动和出资情况。在之前施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情况下,大部分公司注册时都有验资报告,但又绝大部分仍是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形。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取调银行流水后,就后发现很多资金转入到对公账户打印凭证出来用于办理验资报告后,当即转出,最短的转入转出前后不到10分钟,并且有些还当即办理账户注销。对此,此种异常情况,一般都可认定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可追究股东的出资责任,增加破产财产。
五、合法合理地行使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破产法第七章第二节针对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及职权有明确规定,从这些规定我们了解到,债权人委员会行使的基本都是监督职权,似乎并没有实质性的权利。实则不然,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材料。充分的知情权即是债权人履行监督权的最大保障。如果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破产受理法院作出决定,且破产受理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更甚者,如果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破产受理法院更换管理人。
六、合法行使各项救济权利
除上文所述的各项权利外,对于以下4项救济性权利:
1、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明确了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具体情形、方式及期限。
2、对法院确定财产管理方案和变价方案的裁定申请复议: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人民法院出具裁定的,债权人对该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对法院确定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申请复议: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人民法院出具裁定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该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对申请恢复行使担保物权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破产重整担保物权暂停行使期间,担保物权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恢复行使担保物权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担保物权人不服该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行使担保物权的,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应当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启动对担保物的拍卖或者变卖,拍卖或者变卖担保物所得价款在支付拍卖、变卖费用后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的债权。
以上是对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及其行使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分析。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充分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可较好的增加破产财产,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提高清偿率,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什么是债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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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经营发展的过程中,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公司本身是要承担责任的,在亏损欠债的时候如果与别人或企业形成债务关系,是要积极偿还债务的,否则就有可能面临破产倒闭的风险。下面找法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公司债权人的权利有哪些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一、公司债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债权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也就是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债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权利保障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二)债权人免除债务权
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免除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条件的免除比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附解除条件的免除比如,赠与人表示赠与合同成立后,如果经济状况恶化,赠与合同不再履行。
(三)债权转让
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二、债权人权益包括什么
债权人权益指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指企业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需要偿还的债务合计,其中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和应交利润等。长期负债是会计分录的内容,是指期限超过1年的债务,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短期负债。
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都是两个会计要素,都是反映了企业的资金来源,前者又称为负债。区别在于所有者权益是剩余权益,在偿还了债权人权益后,剩余部分才是所有者权益。
债权人权益是资产,企业存续期间内须偿还;所有者权益是资本。企业存续期间内不偿还。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不能提出和解申请,申请和解的只能是债务人。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是要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给债权人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是有权要求赔偿的。
债权人的权益有哪些
公司减资时没有通知我,我能主张自己债权人的权利吗?
关联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我可以要求关联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公司注销登记自行清算时没通知我,作为债权人我能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吗?
好的营商环境就像阳光、水和空气,润物细无声,须臾不可或缺。
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中,如何在不确定性中寻找确定性,如何为市场交易的各方主体提供相对清晰、稳定的交易预期,如何让交易双方放心交易、让公司企业放手发展,对于培育和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发现,部分公司股东在出资、经营、清算等环节存在一定问题,极易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引发交易和法律风险。
2025年2月20日,北京西城法院召开“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通过梳理近年来西城法院审理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发布典型案例及法官建议,以期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提供依法、妥善、高效的司法救济,助力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北京西城法院地处首都功能核心区、国家金融业发展重要地区,辖区内公司数量众多。
据西城法院副院长毕菲介绍,2021年至2024年,西城法院审结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相关案件356件,案件数量总体呈现上升趋势。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具体情形一般可分为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股东存在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资本显著不足与股东出资瑕疵、一人有限公司财产混同、公司注销未按法定程序清算等类型,其中股东出资瑕疵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案件中占比最高。
这类案件呈现出案件数量大,类型化特征较为明显;事实认定难,举证责任认定更需审慎;调解占比低,矛盾纠纷化解存在难度等特点。
针对以上特点,西城法院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形成特色审判机制,重点从深化立审执兼顾,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加强实质审查,定期梳理类型化特点;开展普法宣传,发挥类案裁判示范指引作用等三方面促进公平高效化解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助力打造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通报会上,西城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庭长李岳鹏通报了五个典型案例。
在案例一和案例二中明确了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违法减资等出资瑕疵情形的,应当在抽逃出资、违法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案例三中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利用关联公司,混淆业务资金导致财产边界不清晰的,允许债权人向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股东主张权利。
在案例四中阐释了在审查一人公司是否存在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时,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案例五中说明了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以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西城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副庭长田静霆发布法官建议。
首先,股东应认真履行股东的各项义务,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避免抽逃出资和非法减资。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中根据经营计划,实事求是地合理调整出资期限,保证出资满足公司的经营需要,确保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
其次,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结构,通过合规管理尽可能避免有限责任被滥用。公司应当时刻了解并确认股东出资情况,在需要减资时审慎依法地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更是要建立完整独立的财务制度,避免公司过度依赖股东的临时拆借资金。
最后,债权人要谨慎选择交易对象,审查交易相对方的偿债能力。通过各类公开信息,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解交易相对方的基本情况,对其偿债能力进行审查。
西城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赵莹表示,妥善化解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促进公司治理水平提升,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只有携手共治,才能真正让交易预期“稳”起来、让市场氛围“活”起来、让营商环境“优”起来。
证券时报、北京日报、法治网、北京政法网等媒体记者全程参与通报会。
民事审判三庭“先锋同行”对接街道——西长安街街道西交民巷社区,通过现场视频连线的方式,共同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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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磊
北京市人大代表
惠佳丰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西城法院归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常见类型,揭示了公司治理中潜藏的法律风险,通过以案释法,剖析背后的法律关系和裁判要点,划出法律红线,增强市场主体的规则意识,督促诚信经营,有效降低交易风险,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这些案例对规范经营者的行为具有指导意义,为广大市场主体在防范风险和内部治理上提供有力指引。
杜凤英
西城区人大代表
北京市西城区缸瓦市教堂主任牧师
本次新闻通报会,梳理了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五种常见类型,桩桩件件都关乎着市场秩序的稳定与公平,这些问题不仅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对市场秩序造成冲击。法院结合公司法修订,摘取典型案例作为普法教材,在增强大众法律意识的同时,也敲响了企业经营者的警钟,提升债权人合法维权意识,充分发挥司法在规范市场秩序上的关键作用。
供稿:西城法院
摄影:王雅娜
编辑:安雪晴 刘宇航
审核: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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