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为追回吴某逾期未归还的贷款,“微贷网”公司负责人戴某某,邀集“微贷网”公司业务员朱某某等人驾驶皖H牌雪铁龙轿车,追随吴某驾驶的皖H牌别克轿车至龙眠山路澳门豆捞对面马路上,在等红灯时,朱某某在上司戴某某的授意下,驾驶雪铁龙轿车撞向吴某的别克轿车尾部。之后戴某某等人下车,戴某某等人用脚踹吴某别克轿车的车门和车窗,朱某某手持棒球棍将吴某轿车车窗玻璃砸破,造成吴某轿车尾部、车门等处损坏,之后民警赶至现场将双方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微贷网”公司负责人戴某某,业务员朱某某等人因私人经济纠纷,采用暴力手段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张涛律师评析】
故意毁坏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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