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时效过了会怎样,公诉时效电影在线观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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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时效多长时间

最近看了一部韩国高分电影:蒙太奇

在感叹电影本身的高质量同时也关注了在电影中重复多次出现的一句话:罪犯过了15年的法律公诉期后即使抓到了也会被判无罪[打脸][打脸][打脸]


当时感觉不可思议呀!我的老天!难道像杀人等重犯作案后只要过了15年就相安无事了吗?到底是电影情节还是现实中韩国的法律就是这样?本人向来有打破砂锅问到底的想法,在头条上发了问答无奈良久之后无一人回答此问题[捂脸][捂脸]

k只能自己去找答案了,在搜索查阅了资料后发现在当时他们大韩民国确实是那样的,太让人气愤了[发怒][发怒][发怒]不过在2015年后杀人犯的公诉期已经成为了历史!良心才安心一点了[捂脸][捂脸][捂脸]

根据规定,韩国杀人犯罪的诉讼时效为25年、盗窃10年、强奸10年(情节严重者15年),放火15年。其中杀人犯罪的诉讼时效以前曾是15年,《刑事诉讼法》经2007年重新修改后,其期限延长为25年,并规定2000年以后发生的杀人案件均适用25年的诉讼时效期。

2015年‬7月24日,韩国国会以199票赞成、0票反对、4票弃权通过了一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根据该修正案,韩国现行的25年杀人犯罪公诉时效将被废除,今后杀人犯罪案件将被永久追诉直到破案为止,换言之,公诉时效将不再是杀人犯罪分子的最后一道护身符。

韩国公诉期限的原因

首先,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

其次,不仅能提高权利的使用效率,还能够提高经济资源的利用率;

最后,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

这几条原因对于我一个中国平民百姓来说就是胡扯![发怒][发怒][发怒]

其实我国跟韩国差不多,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中国最长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过后凶手被抓到了也是无罪的。但是在中国,还有一个规定,那就是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这个必须点赞[赞][赞][赞]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

Ps:刑法追诉时效最长是二十年,但在我国还规定,经最高检批准可以例外,而且公检法已经立案侦查的不受时效限制。

所以总结而言,蒙太奇这部电影在2013年上映,当时的韩国法律还没有取消公诉期,应该说很直接的讽刺了韩国的15年公诉期律法,在那个年代也有很多案件最后不了了之了,估计韩国国会在2015年诉讼法修正时多少也受了该电影的影响!也算是给国民一个交代了……

最后向敢拍且拍的很不错的韩国电影点赞[赞][赞][赞]

公诉时效是什么意思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程威

特邀嘉宾

彭冠豪 郴州市北湖区纪委常委

李慧清 郴州市北湖区监委委员

段文胜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一级检察官

罗 文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

编者按

这是一起医疗领域腐败案件。谷东阳作为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犯罪事实背后,反映出北湖区医疗卫生系统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哪些薄弱环节?一名行贿人向谷东阳承诺给其100万元,但迟迟没有兑现,对此是否应认定谷东阳构成受贿罪?谷东阳的滥用职权事实发生在2008年,法定刑为5年以下,因此辩护人认为,谷东阳的滥用职权罪已过追诉时效,不应再予追诉,对此如何看待?我们特邀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谷东阳,男,中共党员,2005年9月至2017年12月任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

一、受贿犯罪事实。谷东阳利用其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三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欧某伟、张某等人在设备采购、检验科合作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89万余元(未遂151万余元)。其中,谷东阳利用职务便利,为欧某伟在三医院内窥镜等设备供应、检验科合作项目上提供帮助,收受欧某伟28万元。此外,欧某伟多次向谷东阳提出准备送给其子100万元,谷东阳表示接受。

二、滥用职权犯罪事实。根据三医院《行政、后勤工作制度》规定,非院办公室聘任的驾驶员不得驾驶医院车辆,若造成安全事故,由驾驶员负全部经济责任。2008年2月,时任三医院市场部主任的张某平违反公车管理规定,擅自驾驶救护车联系业务,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平负全责。事故发生后,谷东阳为徇私情,不顾三医院部分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反对,拍板决定将此次事故参照医疗事故处理,免除张某平个人应承担的赔偿费用,致使国有财产损失70万余元。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事实。截至北湖区纪委监委对谷东阳立案审查调查时,谷东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755万余元经责令不能说明来源。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19年7月22日,郴州市北湖区纪委监委对谷东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于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党纪政务处分】2019年10月21日,谷东阳被郴州市北湖区委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21日,谷东阳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移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提起公诉】2020年3月23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谷东阳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0年8月29日,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谷东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对受贿所得、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谷东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裁定】2020年10月19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谷东阳案作为医疗领域腐败案件,其受贿行为有何特点,对此如何有针对性地提出以案促改建议?

彭冠豪:通过对谷东阳的审查调查,我们发现该案呈现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谷东阳违反政治纪律,严重破坏单位的政治生态。作为单位一把手,谷东阳独断专行,通过搞团团伙伙,营造听话的“小圈子”。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上大搞“一言堂”,滥用职权违规处理一名医院职工的交通肇事案。一些医院职工通过融入谷东阳的“圈子”,谋取职位晋升、经济利益等违纪违法利益,“圈子”骨干人员覆盖了医院党务、财务、药剂、设备、基建等各个要害部门。在设备采购、药品准入、工程发包等重点事项研究时,“小圈子”里都会事先沟通,谷东阳的意见成为了供应商选择的风向标,医院“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制度流于形式。正常的同事和上下级关系被异化,党内政治生活变得低级庸俗,是非判断模糊。二是在党风廉政建设上,医院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缺失。医院干部交流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医院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中层干部交流很少,党委不抓党风廉政工作,纪委不正确履行职责,给谷东阳构建“小圈子”提供了土壤。三是医院的管理制度形同虚设。随着医院规模不断扩大,医疗资金投入越来越多,医院基建项目不断增多,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的大型采购活动越来越频繁,但是医院在相关管理制度上却没能及时跟进。没有了制度的约束,谷东阳把经营管理医院当成个人赚钱的生意,与老板之间的利益输送、权钱交易成为了惯例。

针对发现的问题,我们要求医疗卫生系统要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一是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医院及主管部门党委要担负起主体责任,相关纪委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对医院的干部人事、基建工程、招标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资产管理、后勤服务与保障等人财物权力运行相对集中的重点领域的关键节点,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制约,实施精准防控。二是要完善制度建设。将党风廉政工作与医疗业务流程结合起来,建立科学的管理、考核、监督长效机制,加强对医疗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岗位职责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监察,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三是要加大监督力度。医院及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要敢于担当,根据医疗卫生系统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动态的排查监督,敢于向违规违纪行为开刀。

2.辩护人提出,欧某伟承诺行贿的100万元因其没有行贿的想法和行为,只是他的一个谎言,不应据此对谷东阳以受贿论处,如何看待该意见?

李慧清:本案中,谷东阳作为三医院院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医疗设备商欧某伟财物,为其谋取利益,长年保持着行受贿的不正当关系。欧某伟为感谢谷东阳在检验科合作项目上的帮助,在检验科合作项目运营期间,多次向谷东阳提出准备送给谷东阳儿子100万元用于其自驾游、就业、结婚等,谷东阳表示默许和接受。欧某伟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一银行账户,账户中大致准备了100万元,拟待谷东阳之子转业后再送给他,这100万资金来源是检验科合作项目中赚取利润的一部分。谷东阳对此知情,送这100万元是因为其在检验科合作项目上帮了欧某伟。

至于欧某伟为什么不直接送这100万元给谷东阳,一是因为这个项目持续时间长,二来直接送钱不稳妥,怕被有关部门查出。这些事实从谷东阳的供述、欧某伟的供述、欧某伟妻子的证言中得到印证。谷东阳的这一行为符合了受贿罪的主客观要件。谷东阳已经与欧某伟达成了行贿受贿的合意,且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后因检验科合作项目长达6年尚未完成,由于双方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当以受贿罪未遂处罚。辩护人提出“欧某伟承诺行贿的100万元因欧某伟没有行贿的想法和行为,只是欧某伟的一个谎言,不应以受贿论处”的辩护意见不成立。

3.谷东阳及其辩护人提出,谷东阳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即使构成也已过追诉时效,如何看待该意见?

段文胜:关于谷东阳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首先是其主体身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谷东阳系在北湖区卫生局工作期间,经北湖区政府提名、同意任命为三医院院长,后又被任命为北湖区卫生局副局长(兼),可以证明谷东阳虽然当时工作在事业单位,但其行使的是国家行政管理职权,主持三医院医疗、行政管理的全面工作,符合司法解释规定。其次,本案的交通肇事是因为张某平违反规定驾驶救护车所致,其产生的经济责任,应当由张某平承担。谷东阳为徇私情,不顾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的反对意见,强行拍板决定由医院参照医疗事故进行赔偿,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谷东阳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诉讼时效。本案中,谷东阳的滥用职权行为发生在2008年。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据此,有人认为,谷东阳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法定刑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追诉时效应为五年,而法院审理该案为2020年,已经过追诉时效,不应再予追诉。

对此,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里的前罪和后罪并不局限为同一种罪名,只要构成犯罪即可。也就是说,只要再犯新罪,前罪开始计算的时效就归于无效,而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而后罪如果处于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也就是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时效期限自持续状态停止的时候开始计算。具体到本案,一是谷东阳的受贿行为自2006年起,直到2017年期间,始终处于犯罪的继续状态。二是其滥用职权行为虽然发生在2008年,但是该时间在其犯受贿罪的持续期间之内,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其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期限应当自全部犯罪行为停止的2017年开始计算。

4.辩护人提出,谷东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非法所得的认定方式和数额均存在错误,如何看待该意见,应如何依法计算其非法所得?

罗文: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所得”,一般是指行为人的全部财产与能够认定的所有支出的总和减去能够证实的有真实来源的所得。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是计算非法所得的基础。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应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国家发放的各种补贴、本人的其他劳动收入、亲友的馈赠和依法继承的财产。非法所得数额应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与其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计算。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计算非法所得数额的公式应为:非法所得数额=财产+支出-合法收入及非法收入。计算非法所得时,应将合法收入部分扣除,只计算差额部分。如果行为人能够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并经查证属实的,应作为本人的合法收入;如果行为人不能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则应减去其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即视为非法所得,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本案中,截至2019年7月22日北湖区纪委监委对谷东阳立案审查调查时,谷东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755万余元经责令不能说明来源。其中,经司法会计鉴定,谷东阳及其家人2000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22日期间财产和总支出共1421万余元,谷东阳及其家人说明并经调查核实的该期间合法收入539万余元,谷东阳及其家人说明的其他收入27万元,认定的谷东阳涉嫌受贿犯罪所得99万余元。所以谷东阳的非法所得为755万余元。公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关于该罪计算“非法所得”的方式,充分调取了谷东阳及其妻子的财产、支出情况,并责令谷东阳及其妻子说明了来源,并依法委托了鉴定机构对谷东阳夫妇银行账户收支情况进行了鉴定,能说明来源的,已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予以减除后还有755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依法应以非法所得论。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时效 电影

一、案例

1986年9月至1991年4月,韩国京畿道华城郡台安邑半径2公里内接连发生10起专门针对女性下手的连环杀人案,而截至2006年4月2日,华城连环杀人案的嫌犯仍未被抓获。由于当时韩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针对“杀人罪”的公诉实效为15年,因此这起轰动韩国上下的“华城连环杀人案”,便永久成为悬而未决的刑事案件,而凶手究竟是谁,也一直是个谜。

当时韩国警方总结出“华城连环杀人案”的几大作案特点:被害者均为女性,且大多被先奸后杀;被害者年龄从十几岁至70多岁,跨幅度很大;大部分被害者均被勒死;凶手作案手法残忍;警方对案发现场或在被害者体内发现精液、发丝、烟头、桃子碎块等异物。

由于事件具有社会轰动性和话题性,“华城连环杀人案”曾被多次改编为影视剧,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由韩国名导奉俊昊执导的电影《杀人回忆》。

而在9月18日,韩国警方和国立科学调查研究院的工作人员对当时连环杀人案现场提取到的DNA进行分析后,与在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的DNA数据库进行对比,没想到还真找到了DNA一致的人。此人名叫李某才,1994年就被判无期徒刑,自1995年10月23日起至今在釜山监狱服刑。不过他坐牢与“华城连环杀人案”无关,而是因为清州强奸杀害妻妹事件。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华城连环杀人案”已经在2006年过了追诉期,这意味着警方即使最终确认李某才就是那个恶魔,却依旧无法将他绳之以法。目前,大量民众发起请愿,要求“华城连环杀人案公诉时效无效”。请愿中写道:“到现在为止,受害者们还在流着泪,(如果是这样的话),警察为抓住嫌犯而付出的努力都白费了!”

不论最后李某才能否能够被处以刑罚,距离我们仍有较远的距离。我想的是以韩国该案例谈谈我国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中国刑事诉讼法上诉讼时效的规定

1、追诉时效的概念: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2、刑法的对追诉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对于“法定最高刑”的确定,应根据刑法规定的条款和量刑幅度,按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按其罪应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期限。

三、追诉时效的例外

追诉时效的例外,是指犯罪人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则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任何时候刑法都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追诉时效的例外有两种情形: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两种追诉时效例外的情形意义在于:

①不使有罪的人逃脱刑罚的处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是现行的刑事案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犯罪分子在国家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应主动投案、交待犯罪事实、配合司法机关侦破案件,争取宽大处理,如果在这时犯罪分子为逃避刑罚的打击而逃跑、藏匿,是公然的对抗和挑衅,应从严惩处,所以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②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法的任务之一就是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犯罪人侵害了国家、集体、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只要在规定的追诉期以内提出控告,该犯罪人也不受刑法追诉时效的限制,被害人可以在追诉时效期内的任何适当的时候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控告,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追诉时效的起算

追诉时效的起算,是指追诉时效从哪天开始计算。追诉时效的计算,应依刑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追诉时效的计算违反刑法的规定都是无效的。

追诉时效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即成犯,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2、行为犯,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3、危险犯,从实施危险并造成险害后果之日起计算;

4、结果犯,从犯罪结果之日起计算;

5、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之日起计算;

6、犯罪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

7、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起算中断,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五、追诉时效的中断

追诉时效的中断,也称追诉时效的更新,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计算。”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公诉时效存在的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督小察发现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及其家属沟通交流过程中,经常会被问到:当事人被超期羁押了,我们的案件为何这么长时间没到法院?检察官本想就案件事实进行沟通交流,却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解释办案期限。

因此,督小察结合2018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简称刑诉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简称规则),将刑事办案期限进行详细梳理,旨在缩短检察官对于普适性规定的普法时间,让当事人及群众看公众号即知晓案件可能所处的诉讼进程,增强公开、减少疑问,拉近群众与检察机关的距离。


刑事办案期限一览表(1-7)


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期间:


1、精神鉴定(刑诉法第149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2、延期审理(刑诉法第204条)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3、中止审理:(刑诉法第206条)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4、调阅案卷(规则第447条)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查阅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5、更换辩护人(《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

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

看到梳理的刑事办案期限规定,可以真正认识到,在优化办案质效、发挥主导责任的时代背景下,检察官在与时间赛跑。一直说“迟到的正义也是非正义”,检察人员为了实现更大程度的公平正义,正在马不停蹄地勤奋工作。

请大家跟我们一起学法懂法用法,真诚欢迎大家对照诉讼流程开展期限监督。

来源:法律人那些事 供稿 | 齐沁霞

投稿邮箱:dahehanjingwe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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