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标准,交通事故不出院可以去结案吗

交通事故 编辑:邵峰睿

一、北京市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在此类情况下,受害者的医疗费用、工作损失补偿金、护理人员薪酬、交通出行开支、住宿餐饮补贴、维持正常生理机能所需之营养补充,以及伤残抚恤金、辅助行动工具购置费用、被监护人的生活保障,以及精神层面的损害赔偿金,以及在恢复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康复和护理所需的费用,以及未来持续治疗所必需的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和进一步的治疗费用等等,都将得到合理的赔偿。

二、交通事故不出院可以去结案吗

在执行交通事故伤者出院后结案的过程中,根据相关法规规定,需要相关人员签署相关文件才能正式终结案件。

具体的结案流程如下:首先,在交通意外发生之后,应由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警方先行开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便对事故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问题作出明确公正的判断和裁决。

然后,若有任何一方对该认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的复核申请,以维护自身权益。

在此期间,受害人应该积极配合治疗,妥善保管好所有的医疗费用发票(尤其是自付部分),以及门诊、住院病历、出院小结以及各类影像学检查报告等资料。

待出院之后,可以前往当地的司法鉴定机构,对自己的伤残程度、误工时长、营养需求、护理需求以及可能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用等方面进行全面细致的评估和鉴定。

三、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有哪些

1.关于残疾赔偿金问题,其具体金额将依据受害者失去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的级别,参照受诉法院所处地理位置上并在上一年度内城镇居民的平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来进行测算,从评级确认之日开始,以二十年为周期进行支付;

2.关于被抚养人的生活补贴,相关条款中已明确规定了其计算方式和依据;

3.在医疗费用赔偿方面,其金额等于医疗费用、药品费用、住院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的费用)之和;

4.对于误工费的赔偿,其金额等于误工收入乘以误工时间;

5.护理费的金额将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以及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来确定;

6.在交通费赔偿方面,金额等于实际发生的交通费;

7.住宿费的估算也有详细规定,其金额等于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时的住宿标准乘以住宿天数;

8.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金额则是根据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乘以住院天数得出;

9.营养费的赔偿金额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后确定;

10.对于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其金额也有明确规定;

11.对于后续治疗费用,也有相应的计算方法;

12.最后,还有车辆及财物损失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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