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市缺斤少两赔偿标准2025,超市缺斤少两赔偿标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消费者投诉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和制度。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提出的异议、抗议、索赔和要求解决问题等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若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则赔偿金额为五百元。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投诉案件受理后,一
法律分析
超市如果缺斤少两,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则赔偿金额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什么是消费者投诉
所谓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从而提出的书面或者口头上的异议、抗议、索赔和要求解决问题等行为。
对消费者的投诉,由被诉方所在地的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被诉方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
三、消费者投诉业务范围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没有明确的被投诉方;
(二)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三)经营者事前已经向消费者真实地说明商品存在瑕疵等情况;
(四)争议各方已经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并履行,且无新理由和相关依据的;
(五)消费者提供不出任何必要证据的;
(六)法院、有关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已受理、处理的;
(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八)不属于《消法》调整范围的其他情况。
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的函件。投诉案件受理后,一般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案情复杂,情况特殊的,征得双方同意可延长至三个月。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规定如下:
(一)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结。
(二)消费者协会在处理消费者投诉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合法的原则,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消费者协会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档案,记录投诉内容、处理过程、处理结果等,以便日后查询和参考。
(四)消费者协会应当对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消费者协会处理消费者投诉,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
(六)消费者协会处理消费者投诉,应当告知消费者处理结果,并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信息。
(七)消费者协会处理消费者投诉,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八)消费者协会处理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标准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应当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内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二、超市缺斤短两怎么赔偿
法律分析:买的东西短斤少两,应当依法补足、赔偿损失;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三、超市缺斤少两 赔偿标准
超市缺斤少两赔偿标准如下:1、超市应当依法补足、赔偿损失;2、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3、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4、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5、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的下列投诉不予受理:1、没有明确的被投诉方;2、经营者之间的争议;3、经营者事前已经向消费者真实地说明商品存在瑕疵等情;4、争议各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且无新理由和相关依据的;5、消费者提供不出任何必要证据的;6、法院、有关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已受理、处理的;7、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8、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的其他情况。综上所述,大家在遇到超市缺斤少两的时候时一定要维护自己的利益。当消费者在实际的购物当中遇到相关纠纷之后,可以先和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向本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可以先保存好相关的证据,比如支付凭证和商品,这样可以方便后续的索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法律分析: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商家应当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对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五、购买东西缺斤少两该怎么赔偿
法律分析:购买东西缺斤少两可以先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请消费者协会调解或者向法院起诉索赔。经营者出现缺斤少两的行为,需要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算。缺斤少两属于欺诈行为,是指以使人产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食品缺斤短两怎么赔偿
法律分析:食品缺斤短两,有欺诈行为的,处以3倍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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