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抵押金合法吗?,风险抵押金交了还返回来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王铭

风险抵押金合法吗?,风险抵押金交了还返回来吗

大家好,由投稿人王铭来为大家解答风险抵押金合法吗?,风险抵押金交了还返回来吗这个热门资讯。风险抵押金合法吗?,风险抵押金交了还返回来吗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风险抵押金什么意思

如果劳动者遇到单位以目标考核的名义收取“风险抵押金”,离职后拒不退还,该怎么办?企业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是否合法?离职后,劳动者如果要不回来,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起来看这起由“风险抵押金”引起的劳动争议案。

企业收取“风险抵押金”

员工离职后难讨回

季先生在一家大型建筑施工企业的上海分公司工作,从2013年起,以第三方劳务派遣的形式入职这家建筑企业,几年间从施工员逐渐升职到项目经理。按照这家建筑公司的“规定”,每一个建设施工项目中的管理人员都要向公司交一笔“风险抵押金”,以此来考核管理人员在施工质量、成本控制方面的工作。2019年季先生进入到公司的一个房地产建设项目中,公司向他收取了2万元的“风险抵押金”。

2021年,季先生在公司的另一个房地产建设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公司以冲抵“风险抵押金”为由,从他的绩效奖金中扣除了18000余元。

2023年5月,季先生从这家建筑企业离职,之后他多次向公司讨要这两笔共计3.8万多元的“风险抵押金”,然而,半年多过去了,却一直没有讨回。

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

违反劳动合同法

2024年1月,季先生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嘉定区劳动仲裁委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争议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在无法通过劳动仲裁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季先生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而在季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这一案件。检察机关认为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季先生有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认为,建筑公司收取劳动者“风险抵押金”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实际上是一种转嫁自身商业风险的行为。

检察机关深入调查核实

行使支持起诉职能

经综合考量,检察机关决定行使支持起诉职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检察机关认为,季先生作为一名外来务工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在要求返还风险抵押金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符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条件。

诉前调解 双方达成和解

2024年3月底,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在诉前调解阶段,原告季先生和被告建筑公司达成和解,建筑公司退还季先生的风险抵押金。原告季先生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建筑公司的起诉。

主动摸排线索 启动行政检察监督

从检察机关受理季先生的支持起诉申请,到法院受理案件,原告被告在庭前和解,劳动者要回风险抵押金,这些都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完成了。那么,这样一个看起来并不复杂的案件,背后还有什么值得关注的地方,在案件的办理中,检察机关没有止步于个案的解决,而是对案件背后牵涉到问题继续进一步了解、梳理。

检察官通过查阅相关的案卷资料发现,近3年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受理了20余起劳动者和这家建筑公司间,因为收取风险抵押金而产生的劳动纠纷案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 沙孝能:这家企业是规模比较大的一家建筑工程类企业,据我们了解,它收取风险抵押金的人次有数百人,大概有10余年的历史了。

制发检察建议 共推诉源治理

2024年6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当地人社部门及时查处用人单位假借风险抵押金等名义违法收取劳动者财务的行为,责令企业限期归还收取的钱款。在检察建议发出后,嘉定区人社局相关职能科室、劳动执法大队会同检察院约谈了涉案的建筑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 沙孝能:企业在今年7月份的时候,已经停止向劳动者再收取风险抵押金,及时清退已经收取的风险抵押金,目前是一共清退了77人次,总计250余万元的风险抵押金。

目前,剩余200多人的风险抵押金,建筑公司正在逐步清退之中。另外,检察建议书中建议进一步深化裁审一体化工作,对企业以各种名目收取劳动者财物,尤其是以工资冲抵方式收取风险抵押金而产生的纠纷案件,将加强多部门研究会商,统一裁审标准与尺度,切实发挥仲裁前置的功能,合力化解矛盾纠纷。目前,当地人社部门正在着手和当地法院不断完善裁审比对工作和裁审例会制度,进一步紧密裁审衔接,提高劳动争议仲裁的质效。

来源: 央视新闻客户端

风险抵押金离职后可以退吗

如果劳动者遇到单位以目标考核的名义收取“风险抵押金”,离职后拒不退还,该怎么办?企业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是否合法?离职后,劳动者如果要不回来,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戳视频↓一起来看这起由“风险抵押金”引起的劳动争议案。

视频加载中...

企业收取“风险抵押金”

员工离职后难讨回

季先生在一家大型建筑施工企业的上海分公司工作,从2013年起,以第三方劳务派遣的形式入职这家建筑企业,几年间从施工员逐渐升职到项目经理。按照这家建筑公司的“规定”,每一个建设施工项目中的管理人员都要向公司交一笔“风险抵押金”,以此来考核管理人员在施工质量、成本控制方面的工作。2019年季先生进入到公司的一个房地产建设项目中,公司向他收取了2万元的“风险抵押金”。

2021年,季先生在公司的另一个房地产建设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公司以冲抵“风险抵押金”为由,从他的绩效奖金中扣除了18000余元。

2023年5月,季先生从这家建筑企业离职,之后他多次向公司讨要这两笔共计3.8万多元的“风险抵押金”,然而,半年多过去了,却一直没有讨回。

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

违反劳动合同法

2024年1月,季先生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嘉定区劳动仲裁委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争议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在无法通过劳动仲裁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季先生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而在季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这一案件。检察机关认为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季先生有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认为,建筑公司收取劳动者“风险抵押金”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实际上是一种转嫁自身商业风险的行为。

检察机关深入调查核实

行使支持起诉职能

经综合考量,检察机关决定行使支持起诉职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检察机关认为,季先生作为一名外来务工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在要求返还风险抵押金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符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条件。

诉前调解 双方达成和解

2024年3月底,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在诉前调解阶段,原告季先生和被告建筑公司达成和解,建筑公司退还季先生的风险抵押金。原告季先生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建筑公司的起诉。

主动摸排线索 启动行政检察监督

从检察机关受理季先生的支持起诉申请,到法院受理案件,原告被告在庭前和解,劳动者要回风险抵押金,这些都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完成了。那么,这样一个看起来并不复杂的案件,背后还有什么值得关注的地方,在案件的办理中,检察机关没有止步于个案的解决,而是对案件背后牵涉到问题继续进一步了解、梳理。

视频加载中...

检察官通过查阅相关的案卷资料发现,近3年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受理了20余起劳动者和这家建筑公司间,因为收取风险抵押金而产生的劳动纠纷案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 沙孝能:这家企业是规模比较大的一家建筑工程类企业,据我们了解,它收取风险抵押金的人次有数百人,大概有10余年的历史了。

制发检察建议 共推诉源治理

2024年6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当地人社部门及时查处用人单位假借风险抵押金等名义违法收取劳动者财务的行为,责令企业限期归还收取的钱款。在检察建议发出后,嘉定区人社局相关职能科室、劳动执法大队会同检察院约谈了涉案的建筑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 沙孝能:企业在今年7月份的时候,已经停止向劳动者再收取风险抵押金,及时清退已经收取的风险抵押金,目前是一共清退了77人次,总计250余万元的风险抵押金。

目前,剩余200多人的风险抵押金,建筑公司正在逐步清退之中。另外,检察建议书中建议进一步深化裁审一体化工作,对企业以各种名目收取劳动者财物,尤其是以工资冲抵方式收取风险抵押金而产生的纠纷案件,将加强多部门研究会商,统一裁审标准与尺度,切实发挥仲裁前置的功能,合力化解矛盾纠纷。目前,当地人社部门正在着手和当地法院不断完善裁审比对工作和裁审例会制度,进一步紧密裁审衔接,提高劳动争议仲裁的质效。

责任编辑:赵慧

风险抵押金一般按几倍返还

点击上方图片回顾专栏往期内容

某员工承担了公司两个建筑项目,

公司向其收取了12万元的风险抵押金。

员工离职后,

公司却不同意返还风险抵押金。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合法吗?

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 点击查看视频 ▾

顾某于2012年入职了一家建筑公司,

担任项目经理。

2022年6月,

顾某承担了公司两个建筑项目,

公司向其收取了两笔风险抵押金各6万元。

2022年10月,

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顾某要求建筑公司

返还之前收取的风险抵押金

共计12万元。

建筑公司表示,

收取风险抵押金是为了

顺利推进工程项目及利润考核的激励机制,

且根据公司内部

项目责任考核管理办法规定,

如员工没有完成责任目标,

则风险抵押金用于冲抵罚款,多退少补,

顾某在职期间有多个项目

存在严重亏损或者潜亏的情况,

公司主张其缴纳的风险抵押金应冲抵罚款,

故不同意返还。

双方就返还风险抵押金事宜

未达成一致意见,

经仲裁后,顾某诉至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不得扣押劳动者的

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建筑公司收取顾某风险抵押金的行为,

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故顾某要求建筑公司

返还风险抵押金的诉讼请求,

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

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

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

但不构成不返还风险抵押金的合法理由。

综上,人民法院判决,

公司返还顾某风险抵押金12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该案已生效。

实践中,一部分用人单位存在变相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行为,比如在劳动者每月工资中扣除一定比例的劳动报酬作为风险抵押金,或以缴纳服装费之名收取费用,有的用人单位甚至要求劳动者入职时签订知情书,对缴纳风险抵押金事宜予以同意。这些职场乱象都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用人单位不得收取劳动者风险抵押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亦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否则不仅须全额返还,还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等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完善绩效、考核激励制度等浮动工资发放条件等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将工资绩效与业绩等挂钩,但不能直接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甚至直接要求劳动者对亏损等承担连带责任

二、劳动者应及时合法维权

遇到此类情形,劳动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避免落入变相收取风险抵押金的陷阱

如劳动者遇到类似纠纷,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可寻求当地工会帮助,并尝试与企业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如果问题无法通过投诉举报解决,亦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仍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冯 燕

上海市人大代表,嘉定区马陆镇戬浜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风险抵押金在房地产企业或建筑施工企业中普遍存在。近年来,在其他类型企业中也有蔓延之势。该种行为实质上是用人单位将自己的商业经营风险转嫁由劳动者承担。劳动者辞职后,用人单位不予退还风险抵押金的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应当予以规制。

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一方面,明确了用人单位在招用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及时纠正了相关用工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提醒了广大劳动者在面临被变相收取风险抵押金时,应保留好相关证据。本案的判决有助于引导用人单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良性互动的劳动关系、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

风险抵押金制度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吴铎思 实习生 徐鹏威

企业要求劳动者缴纳“风险抵押金”,完成经营任务再发放,如完不成或经营亏损则扣除。作为劳动者,付出了劳动还得为公司的亏损“填坑”,让不少人吃了亏却不知怎么办。

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公司违规收取劳动者“风险抵押金”的案件,判决用人单位退还劳动者缴纳的“风险抵押金”12.5万元。

【案情回顾】

张兵(化名)于1983年3月入职新疆兵团某集团公司,后任职于该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公司新疆兵团某钢结构公司。在职期间,张兵由集团公司管理,工资也由集团公司发放。

2010年10月,张兵与集团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1月,集团公司与钢结构公司签订《经营协议书》载明:企业经营者的报酬实行月工资制加风险工资,责任人每月工资按80%发放,剩余20%风险工资年底经公司审核后发放。之后,双方又签订《生产经营责任书》,其中载明:未完成上管费或发生经营性亏损的,不兑现预留风险工资和设定风险收入。

因经营不善,钢结构公司发生经营性亏损,集团公司分别于2017年收取张兵“风险抵押金”5万元,2018年收取“风险抵押金”7.5万元。

张兵对“风险抵押金”的收取存在争议,向新疆兵团第十一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经仲裁裁决,水电集团公司退还张兵“风险抵押金”12.5万元。水电集团公司不服,两次上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

法庭上,集团公司认为,双方约定,发生经营性亏损的不兑现预留风险工资。张兵作为公司高管人员,对公司的经营承担直接责任,其在工作期间因过错造成公司重大亏损,因此应当扣除其“风险抵押金”。

张兵则表示, 任职期间所有的项目均根据公司章程报经审批通过,并非其一人决定,“风险抵押金”不应收取。

法院审理认为,该集团公司收取张兵“风险抵押金”12.5万元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审理结果】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决,该水电集团公司退还张兵“风险抵押金”12.5万元。

一审宣判后,水电集团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本案中的‘风险抵押金’,实质上是企业假借风险抵押金的名义,向劳动者要求提供担保或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为。”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峥说,本案中的“风险抵押金”并不具有投资获利的性质,而且与劳动报酬混为一谈,因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当劳动者面临被变相收取“风险抵押金”时,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可寻求当地工会或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风险抵押金合法吗?,风险抵押金交了还返回来吗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