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贪污罪受贿罪重在分析财物来源和性质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宋悦

  贪污罪、受贿罪适用同样的法定刑,认定为贪污罪还是受贿罪,在只有一个罪名且无造成损失等重大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最终的量刑可能差别不大。但当有贪污罪、受贿罪两个罪名,且存在造成损失等重大情节的情况下,罪名的认定对最终的量刑将影响巨大。

  贪污罪,是指非法占有本单位公共财物;受贿罪,是指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二者均是对财物的非法占有,区别在于贪污罪非法占有的是本单位财物,受贿罪非法占有的是他人财物。财物是来源于本单位还是他人?财物性质上是本单位的财物还是他人的财物?理论上并不存在争论。但在实务中,收受他人财物,存在形式上为他人财物、实质却是本单位财物的可能性,贪污和受贿非常容易混淆。行为人为了掩盖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目的,往往将本单位财物转化为他人财物后再予以非法占有,这种情形,认定贪污罪还是受贿罪有一定的难度。

  (1)他人将财物给本单位后,个人再加以非法占有,非法占有的就不再是他人的财物而是本单位的财物,应当认定贪污罪。

  (2)将应当支付给本单位的财物的一部分,让他人直接支付给个人,他人支付给个人的这部分财物,应当认定为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应当认定贪污罪。

  (3)增加中间环节,让本单位向中间环节多支付财物,中间环节将多支付的财物给个人,中间环节支付给个人这部分财物应当认定为本单位财物,个人非法占有的,应当认定贪污罪。

  (4)增加中间环节,让本单位少收入,中间环节将截留部分的财物给个人,这部分财物应当认定为本单位财物,个人非法占有的,应当认定贪污罪。

  定罪不能停留在事物的现象表面,而应当考虑事实的实质性内容。只要财物实质上属于本单位所有、应有或支出的,不论是提高价格、增加中间环节让单位多支出的,还是减少价格、增加中间环节予以截留让单位少收入的,还是单位索要或收取他人财物的,形式和方式的千变万化都不影响财物来源于本单位这一性质。在上述情况下,即使是他人将该财物给个人非法占有,也属于个人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构成贪污罪而非受贿罪。

  (5)同理,即使是本单位名下的财物,如果实质上应当属于个人的,个人占有也不构成贪污罪。

  认定受贿罪,就可能存在对应的行贿罪,也可能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导致的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损失的形成和认定在贪污罪和受贿罪中也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当财物的来源和性质影响到贪污罪和受贿罪的认定时,认定罪名应当特别慎重,才能够做出准确定罪,科学量刑,罚当其罪。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