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债行为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容易触犯非法拘禁罪的行为。这类行为最特殊的一点是,当事人明明是基于要维护合法权益的想法而去实施行为的,最后却往往触犯刑法,不仅要不回钱,自己还锒铛入狱,所以经常觉得甚是冤枉。
刑法中有很多这样的罪名,如果不是内行人士,基本上是不会知道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也分不清违法与犯罪之间的界限的。
先来说说这类犯罪中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应该合法有效的问题吧。就这一问题,学界存在较大分歧。
肯定说认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合法有效,只有基于债务关系的合法性,才能使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危害性降低,而不同于绑架罪,刘家琛教授等学者持这类观点。
而否定说认为,债权债务关系只要真实存在便可,并不要求合法正当。理由如下:
(1)为了不合法债务而距今被害人的行为就危害性而言与处罚相对较轻的非法拘禁罪相当,而与绑架罪有较大差别。
(2)从立法原意来看,既然索取正当、合法的债务构成非法拘禁罪,那么索取不合法的债务构成非法拘禁罪更是毋庸置疑。
事实上,这个问题早就有了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而实践中这类案例也并不少见(由于时间问题今天暂且只举一个例子)。
【案例】孙某寻衅滋事案
2013年7月13日13时许,孙某及其同伙开一辆别克商务车到天津蓟县向闫某某要账。当日18时许,被告人一行人到天津蓟县一服装厂内,将闫某拽至其别克车内,并拉至石家庄市五七路一养殖场。
在养殖场内孙某的同伙何某等人对闫某进行殴打、恐吓,逼迫闫某联系朋友并让其朋友向孙某的同伙赵某提供的工商行帐号打款20万元。后孙某等人又开车将闫某拉至石家庄市威尼斯洗浴中心518、566房间继续限制其人身自由。
2013年7月15日8点30分左右,闫某偷偷用手机给朋友发出求救短信。当日13 时许,警察在威尼斯洗浴中心将孙某一行人当场抓获。
案件的结果是: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某及被害人闫某均承认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法院并未就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合理正当及具体数额进行细致的认定,而着重认定非法拘禁的事实。
可见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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