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脱离问题中规范的因果中断说之提倡与不足,共犯脱离案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成妍

  规范的因果中断说的出现乃是源自传统的因果中断说之弊端。依照因果关系中断说,共犯的因果关系都被正犯“中断”而一律不可罚,这是不合理的。正基于此,学界出现了规范的因果中断说这一虽坚持因果关系中断说的基本观点但提倡以规范视角审视因果关系是否中断的尝试,提出了新的思考方向。

  一、规范的因果中断说之进展

  规范的因果中断说认为共犯脱离理论是作为中止犯理论的“救济对策”而存在的。中止犯理论和共犯脱离理论具有虽然在起源上有所交集,但共犯脱离理论发展至今,在实践中已经一再证明共犯脱离可能存在未遂、预备的情况,而不仅仅限于共犯中止的情况。

  该说进一步提出,共犯脱离的要件有三:第一,在主观方面,脱离人表达了脱离意思且为其他共犯人所了解;第二,在客观方面,必须要从客观上考察脱离者是否彻底停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以及解除了共犯关系”;第三,在效果方面,“要从法律规范角度”考察是否中断了行为人与其他共同正犯之间的物理和心理关系。

  笔者认为,规范的因果中断说相对于以往学说所取得的进展主要有二:其一,明确了共犯脱离独立于共犯中止的理论机能。其二,提出因果性需要“规范评价”。

  (一)明确了共犯脱离独立于共犯中止的理论机能

  如笔者所见,要建立规范的因果中断说,首先要明确共犯脱离的理论功能,即共犯脱离和共犯中止之间的关系。

  由于共犯脱离理论是大塚仁教授为弥补共犯中止理论之不足而提出来的,在其发展早期,学者总在中止的范畴里研究共犯关系的脱离问题。

  后期的学者特别是持规范的因果中断说的学者大多跳出了共犯中止的藩篱。比如有学者指出,倘若共犯人在正犯或其他共犯者实行着手之前脱离,则脱离者不承担刑事责任,若在着手之后、既遂之前脱离,脱离者仅在未遂的限度内产生共犯的责任。如果自动自愿地脱离,则成立中止犯。

  或认为,着手前的脱离,如自动脱离,则成立预备阶段的中止犯;如脱离者在正犯着手之后结果发生之前脱离,则仅成立未遂的共犯责任。更有学者在将共犯中止的问题置于“共犯脱离”的标题之下进行探讨,认为共犯中止就是共犯脱离的一种特殊形式。

  笔者认为,共犯脱离和现行的共犯中止理论是两个互有关联而又相对独立的理论概念。原因有二:

  一是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法律只规定了犯罪中止的条件,部分学者或是基于中止的“自动性”来探讨脱离的条件,或是无限扩大中止“有效性”的内涵以使其囊括共犯脱离理论,如此既破坏了犯罪中止原有的体系,也局限了脱离理论,更有偏离罪刑法定原则之嫌。

  二是由于共犯脱离与共犯中止有诸多相似之处,其独立性往往为人所忽略。脱离理论发展至今,已不仅仅只作为中止犯理论的“救济对策”而存在,其理论机能得到了更大的扩充。

  此外,西田典之教授等人将共犯中止置于共犯脱离的框架下讨论具有合理性。因为更进一步说,共犯脱离理论已经正在反过来蚕食共犯中止理论了。原因如下:

  一方面,共犯中止具有共犯脱离的概念内涵。共犯中止是指,在广义的共同犯罪中,实施共同犯罪的一部分人自动停止犯罪后,采取积极行为阻止了其他人实施犯罪并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部分犯罪人成立犯罪中止,其他人成立犯罪未遂。而考虑到共犯脱离的概念,可发现其内涵中包括共犯中止的情形。

  细言之,自共犯脱离理论诞生之后,部分不构成现行所认为的“共犯中止”的脱离人也得以能够被认定为“犯罪中止”。但是此处所言之“犯罪”,又确实是指脱离人先前所在的共犯群体在该脱离人脱离之前所合谋、预备或实施的“共同犯罪”。故而在语义上,该处的“共犯中止”与“犯罪中止”在指向上具有实质的同一性。

  另一方面,共犯中止符合共犯脱离的概念外延。共犯中止的必要要件和共犯脱离的充分非必要要件存在重合之处,一旦符合共犯中止的要件,就必然符合共犯脱离的要件,因此共犯脱离的结果有可能是脱离的共犯人成立犯罪中止。由此可见,共犯中止是共犯脱离的结果类型之一。虽则两者的层级是不同的,共犯脱离更侧重于行为人的状态变化,而共犯中止则更侧重结果认定,但这并不影响两者之间的关系,反而使其作为上下位概念更为顺理成章。

  由于共犯脱离后该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与传统的共犯中止在司法认定上不同,这对“共犯中止”的概念及共犯脱离理论两者都是沉重的束缚,限制了其发展与完善。共犯脱离要取得实质进展,必须突破原有的共犯中止内涵,并将共犯中止的理论纳入到共犯脱离理论体系当中。

  具体而言,可将原先需要具备“出于自己的意志自动停止了犯罪”及“有效地防止了结果的发生”这两个条件的情形界定为狭义的“共犯中止”,而符合共犯脱离中犯罪中止条件的情形界定为广义的“共犯中止”,并将广义的共犯中止内容置于共犯脱离的体系之下。如此,传统的共犯中止理论的缺陷能得到弥补,共犯脱离理论也能够得到逻辑与体系上的完善。

  (二)提出因果性需要“规范评价”

  规范的因果中断说最大的亮点,在于提出“要从法律规范角度”考察是否中断了行为人与其他共同正犯之间的物理和心理关系。正如法理学家们所认为的,并不是所有以法律为依据的处罚都具有合法性。

  而研究共犯脱离问题的学者也指出,因果性的有无也并不仅仅是个事实问题(Tatfrage)而是一个规范评价上的问题。

  笔者认为,但其解决共犯脱离问题的思路或想法仍是正确的,并具有广泛的发展空间。而该说对共犯关系脱离标准的探讨存在的未竟之功,也需要进一步进行深化和完善。就如何为规范的因果中断说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及客观具体的评价标准,发展出真正“规范”的共犯脱离理论,下文会进一步进行论述。

  二、现行规范的因果中断说之不足

  规范的因果中断说较之传统的因果中断说虽然有较大进展,但其标准仍然是不明确的,因此受到了质疑。

  有学者认为,该说提出的标准存在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其一,在主观上将“解除了共犯关系”作为要件,是将对“认定要件”与“认定结果”混淆,存在逻辑矛盾,将共犯关系的程序复杂化。其二,因果关系中断的标准难以明确,主客观标准不统一,存在自我矛盾。

  笔者认为,上述质疑有合理之处,然规范的因果中断说所存在的不足并非完全都是逻辑矛盾的问题。目前,规范的因果中断说最大的问题有二:一是客观上无法判断是否解除了共犯关系,二是未说明如何从“法律规范角度”进行考察。

  (一)无法客观地判断共犯关系的状态

  若依持规范的因果中断说的学者所言,必须要“从客观上考察脱离者是否已经彻底停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以及解除了共犯关系”。这个判断标准看似提供了中肯的结论。然细思之,该论述仅仅是泛泛而谈,并非具体明确的可操作的标准,其可参考性值得质疑。假如把此标准分为三个要素来讨论,可以更直观地发现其不具有可行性。

  首先,从“客观上考察”并没有涉及到具体的判断方式,换言之,并未说明从哪些角度或哪些要素来进行考察,也没有说明详细的步骤或者判断的关键。

  其次,“彻底停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脱离”必然拥有之特性,也不具备可评价或可操作的具体内容,与其说在探讨共犯脱离的规范标准,不如说在总结脱离所具备的一些明显的征表。

  最后,“解除了共犯关系”,则是对共犯脱离的另一种表达,故该学者对此要件的概括实际上并非在提出共犯脱离的标准,而是在阐述共犯脱离的结果,从逻辑的先后顺序而言,并非导致共犯脱离的结果才构成共犯脱离之标准,而是符合共犯脱离的标准才足以导致共犯脱离这一结果,故该论述有倒因为果之嫌。

  (二)未界定“法律规范角度”的内涵

  依照规范因果中断,行为人是否脱离了共犯关系,需要从“法律规范角度”的考察行为人是否中断了与其他共同正犯之间的物理和心理关系。但该说并未具体说明,如何从“法律规范角度”来进行考察。若说是基于法律规范来进行考察,那么现在所有的法律人都在依照法律规范的角度来考察,但对共犯脱离的标准仍然不能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怎样的评价才算是规范的评价?

  因此,该说只提出了一个思考的方向,并未提出具体的评判框架乃至要素,具有极大的随意性。据其论述,“规范考察”的目的应该在于论证“即便存在因果关系亦可认定共犯脱离”的情况而非不存在事实性因果关系的情况。然细思之,可发现其论述仍囿于事实性审查,处于存在论的窠臼中,不具有规范性评价理论的支撑,也未提供具有可行性的评价标准。

  这就导致规范的因果中断说无法排除偶然的因果关系。该说并未提出哪些行为才是需要规范评价的行为,其未指出就规范的视角而言,哪些行为才是导致危害结果的真正原因。然而只有找出导致危害结果的真因,那些不需要规范评价的不重要的因果关系才能被排除出去。

  而笔者认为,正确的思路是:事实上的因果中断是不能被证实的,但是可以采用规范的归责理论排除不重要的因果关系,达到规范上的“因果中断”。正如梅耶(Mayer)提出,客观的因果关系或存在,或不存在,不可能在存在之后又被中断。人们至多只能再启动其他因果流程对既有的因果流程施加影响,故而应讨论的是,结果能否规范地归责于当事人。

  总而言之,虽说规范的因果中断说在具体操作标准上仍存在不足之处,但其解决共犯脱离问题的思路或想法仍是正确的,并具有广泛的发展空间。而该说对共犯关系脱离标准的探讨存在的未竟之功,也需要进一步进行深化和完善。就如何为规范的因果中断说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及客观具体的评价标准,发展出真正“规范”的共犯脱离理论,下文会进一步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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