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执行申请是否收取执行费,撤回执行申请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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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执行申请后还能再次申请吗
一、申请书核心结构与内容
1. 标题与当事人信息
- 标题统一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需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信息(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统一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
- 示例:
申请人:XXX,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XXX,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
2. 申请事项
- 明确请求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例如:
>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裁定终结(20)京执XX号案件的强制执行。
3. 事实与理由
- 需说明撤回原因(如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等),并引用相关法律依据。
- 示例: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xx)京执XX号)。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特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4. 结尾与签名
- 致送法院名称、申请人签名及日期,可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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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依据与实务要点
1. 撤回条件
- 申请人需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权益。
- 若因执行和解撤回,被执行人不履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文书。
2. 程序要求
- 提交方式:通过执行法院立案庭或线上系统提交书面申请。
- 审查期限:法院一般3日内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终结执行。
3. 时效管理
- 撤回后,申请执行时效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届满起重新计算(最长2年)。
- 若单方“撤销”执行申请,时效仅剩2年且需重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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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提示与注意事项
1. 文书表述差异
- 需明确使用“撤回”而非“撤销”,避免法院误判导致恢复执行受阻。
2. 强制措施解除
- 撤回申请后,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将解除,可能增加后续执行难度。
3. 和解协议约束力
- 建议在申请书中附和解协议,明确履行义务及违约条款,便于恢复执行时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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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模板参考(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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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XXX,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裁定终结(2025)XX执XX号案件的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执行。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或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特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XXX
2025年XX月XX日
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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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完善细节,确保符合个案实际情况。
撤回执行申请书范本
(图源网络,侵删)
【裁判要旨】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1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就执行裁定提出异议后申请撤回,执行法院亦已裁定准予撤回异议申请的,其又针对该执行裁定再次提出书面异议,按照上述规定,对于其此次异议,应不予受理;受理后,无论其所提理由是否与前次理由相同,均不应再予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执监347号
申诉人(被执行人):西宁奥康彩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湟源县大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金×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被执行人):金×兰,女,汉族,1963年11月21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申请执行人:王×勇,男,汉族,1974年9月10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
利害关系人:青海心达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纬一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利害关系人:姚×涌,男,汉族,1966年7月18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利害关系人:青海昆仑药业有限公司(原青海奥司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经四路18号D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徐永莲,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诉人西宁奥康彩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奥康公司)、金×兰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海高院)(2019)青执复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监督。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在执行王×勇与奥康公司、金×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奥康公司、金×兰提出异议,请求撤销2018年12月28日司法拍卖。主要理由为:(2018)青执恢6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西宁中院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拍卖,姚×涌个人及青海心达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达药业公司)不具备竞买资格。昆仑公司竞买报名超出时效,拍卖价格为8123950元的价格不成立,40万元为中央的项目专项资金,竞买人竞买后需要另支付40万元的说法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的验收规定和法律规定。
西宁中院查明,该院对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园纬一路10号,评估价为8123950元的土地、房产及设备通过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进行拍卖。第一次于2018年11月7日发出拍卖公告,起拍价8123950元,拍卖流拍。2018年12月12日发出第二次拍卖公告,起拍价6499160元,拍卖时间为2018年12月27日20时至2018年12月28日20时。拍卖公告要求“企业参与竞拍时,由于审核时间较长,需在2018年12月22日前参与报名”“竞拍前竞买人应通过支付宝账户缴纳足额的拍卖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网拍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64万元”。第二次以6529160元的成交价格拍卖成功,买受人为青海昆仑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公司)。该次拍卖报名要求注册支付宝账号,竞买人昆仑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申请注册支付宝账号参与报名,于2018年12月22日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完成报名,于2018年12月28日11时03分缴纳保证金64万元,并于当日19时54分39秒第一次确认出价。
西宁中院认为,奥康公司、金×兰曾以同样的理由向西宁中院提出过执行异议申请,撤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依照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西宁中院不应受理。对奥康公司、金×兰提出的与前案异议事由相同的异议理由不予审查。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姚×涌及心达药业公司是否具备竞买资格;竞买人昆仑公司的报名时间是否符合拍卖公告的要求、是否具备竞买资格;是否应撤销拍卖。首先,姚×涌及心达药业公司并未参加第二次竞拍程序,因此其是否具备竞买资格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其次,西宁中院依法发出公告,依据该院第二次拍卖公告的要求,竞买人昆仑公司已在公告要求的2018年12月22日之前参与报名,注册支付宝企业账户,并于2018年12月22日注册成功,完成报名,其报名时间符合拍卖公告的要求。竞买人昆仑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交纳拍卖保证金,不代表其报名时间是当日,且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保证金在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交纳符合拍卖规则,其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并经网络服务平台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竞买人昆仑公司取得竞买资格。因此,昆仑公司的竞买资格及拍卖程序均符合拍卖公告的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根据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昆仑公司具备竞买资格。西宁中院于拍卖前对拍卖标的物发出公告,并不存在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情形,拍卖程序合法有效,没有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情形,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存在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奥康公司、金×兰请求撤销拍卖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西宁中院于2019年3月7日作出(2019)青01执异39号执行裁定,驳回奥康公司、金×兰的异议请求。
奥康公司、金×兰向青海高院申请复议称,西宁中院作出的(2019)青01执异39号执行裁定审查严重失实,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主要理由有:1.昆仑公司超出了报名时效,严重侵害了奥康公司、金×兰的利益。2.对姚×涌恶意阻止此次拍卖的情况,奥康公司、金×兰在第一次执行异议中并没有提到,第二次执行异议中提出后,西宁中院在执行裁定中没有回应。3.奥康公司、金×兰此前撤销执行异议,是在西宁中院的要求下撤销的,并非其本意。4.西宁中院裁定拍卖无效后,该标的物的物权应当属于奥康公司。西宁中院应当先将该标的物返还给奥康公司,在奥康公司无法还款的情况下再依法进行拍卖。5.西宁中院悬空拍卖的理由是2010年拍卖中出现错误,而本案实际上从评估时就存在错误。6.西宁中院在拍卖公告中备注,奥康公司取得了40万元中央项目专项资金,竞买人竞买后需另支付40万元。此备注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的验收规定和法律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给意向竞买人造成了极大障碍,严重影响了竞买的公平性。
青海高院查明的事实与西宁中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青海高院另查明,在西宁中院确定的时间段内没有人员向西宁中院提出前往查看拍卖标的物的请求。
青海高院认为,奥康公司、金×兰第四、五、六项复议请求理由与其曾向西宁中院提出异议又撤回异议的理由相同,西宁中院依照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予审查正确,青海高院予以支持。关于奥康公司、金×兰提出此前撤销执行异议是在西宁中院的要求下撤销,并非其本意,因其在本次执行异议中并未提及,故不属执行复议审查范围。关于昆仑公司的报名时间是否符合拍卖公告的要求、是否具备竞买资格的问题,根据西宁中院和青海高院查明的事实证实,昆仑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申请注册支付宝账号、参与报名,于2018年12月22日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完成报名,于2018年12月28日11时03分缴纳保证金64万元,并于当日19时54分39秒第一次确认出价,其竞买行为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违反拍卖公告的要求,也不会影响到奥康公司、金×兰参拍、竞拍,应为合法有效。西宁中院在拍卖公告中确定了拟参拍人员查看拍卖标的物的具体时间,意味着查看标的物一般应在公告限定的时段内由西宁中院组织查看,遇到阻碍,由西宁中院依法解决。若在该时段外提出查看请求,应取得西宁中院同意。本案公告查看标的物时段内,并无拟参拍人员查看标的物遇到阻碍后,申请西宁中院依法排除而不予排除的情形,西宁中院也未接到在公告时段外组织查看标的物的请求。姚×涌在厂房门口张贴公告,并不必然导致拟参拍人员无法查看标的物或导致放弃竞拍的后果。西宁中院在异议裁定已对奥康公司、金×兰提出的姚×涌恶意阻止此次拍卖的异议主张进行了审查,对此审查意见,青海高院予以支持。奥康公司、金×兰请求撤销拍卖的理由无证据证实,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青海高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9)青执复4号执行裁定,驳回奥康公司、金×兰的复议申请,维持西宁中院(2019)青01执异39号执行裁定。
奥康公司、金×兰申诉请求,撤销青海高院(2019)青执复4号执行裁定,西宁中院(2019)青01执异39号执行裁定、(2018)青01执恢6号执行裁定、(2018)青01执恢6号结案通知,撤销2018年12月28日的司法拍卖,返还奥康公司土地、厂房。主要理由为:1.申诉人2016年至2018年一直要求西宁中院针对姚×涌恶意串通司法拍卖给奥康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并要求法院将姚×涌从属于奥康公司的地方清场,返还奥康公司财产,但西宁中院仍继续让姚×涌使用,在没有返还财产的情况下再一次将申诉人变成被执行人。申诉人与姚×涌均提出异议,对法院的执行裁定均表示反对,提出的依据基本相同,但出发点不同。在双方都提出异议后,申诉人在法院的诱导下撤销了异议,并向执行法院说明撤销异议不是申诉人的真实意愿。西宁中院驳回姚×涌针对(2018)青01执恢6号执行裁定所提出的异议后,西宁中院继续重申该标的物不属于申诉人,申诉人不能通过还款的方式取得,只能通过参加拍卖与其他竞买人竞价取得。2.根据法律规定恶意串通被确认无效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要互相返还。但由于法律规定无效民事行为不仅是返还财产还有赔偿损失,法律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起初就无效。但是法院却围绕申诉人与王×勇的已经结案的案件为由继续评估拍卖,直接绕开了姚×涌恶意串通给奥康公司造成的损失,在拍卖结案时直接将案款违法支配给姚×涌,直接侵害奥康公司财产。3.申诉人积极提出异议、复议,但由于西宁中院(2018)青01执恢6号执行裁定表示该标的物物权消灭,恢复了执行,又不让申诉人缴纳与王×勇之间10年前的案款,姚×涌又是该案标的物的实际控制人,法院要求申诉人撤销异议,导致该案被拍卖后申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执行复议,西宁中院、青海高院均没有对该案的核心问题进行审查。
昆仑公司提交意见称,奥康公司及金×兰申诉请求应当予以驳回。西宁中院拍卖程序合法,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正确,其裁定结果应予维持。理由如下:1.奥康公司声称昆仑公司报名时间为2018年12月28日中午,超出了报名时效,是错误的。拍卖公告原文是:企业参与竞买时,由于审核时间较长,须在2018年12月22日10:00前参与报名。企业参与报名系统会要求首先要注册企业淘宝账户,然后注册企业支付宝账户,支付宝账户注册后要经过打款认证,账号认证后才能支付保证金,整个过程缺一不可。企业注册淘宝账户既是参与报名,昆仑公司按照拍卖公告要求在2018年12月22日参与报名,是有效报名。2.拍卖成交后,昆仑公司按照西宁中院作出的评估报告附件进行交接,在交接过程中,昆仑公司未发现姚×涌将厂房内大量的设备拆卸后转移,所交接财产和评估报告基本相符。
本院查明,青海奥司康药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变更名称为青海昆仑药业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重点审查的问题为对申诉人撤回异议申请后再次所提异议应否予以审查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申诉人曾于2018年11月20日就(2018)青01执恢6号执行裁定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裁定,依法暂缓或中止执行;但在该异议审查过程中,其申请撤回异议,西宁中院裁定准予撤回异议申请。现其针对(2018)青01执恢6号执行裁定再次提出书面异议,按照前述规定,其此次就该拍卖行为提出异议,应不予受理,受理后无论其所提理由是否与前次理由相同,均不应再予审查。故青海高院及西宁中院对申诉人相关异议请求不予审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另外,申诉人在异议及复议程序中均未提出对(2018)青01执恢6号结案通知的异议请求,本院在监督程序中不予审查。本案第一次拍卖被认定无效后恢复执行,由于申诉人与王×勇之间的债权债务在第一次拍卖时已经结清,如其重新予以偿还则不应按照10年前的案款数额计算,申诉人作为被执行人如自愿履行债务,并非必须经人民法院同意,可随时向债权人履行。执行法院恢复执行进行第二次拍卖后,将拍卖款发放给姚×涌和申诉人,符合执行效率原则和本案实际。申诉人如认为因第一次无效拍卖未予返还财产即进行第二次拍卖并结案以及法院违法要求其撤回异议等给其造成了损失,可另行主张,本案不予审查。
综上,申诉人奥康公司、金×兰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诉人西宁奥康彩塑有限责任公司、金×兰的申诉请求。
审 判 长 刘慧卓
审 判 员 杨 春
审 判 员 仲伟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王宝道
书 记 员 陈晓宇
来源:民事审判
撤回执行申请后 恢复执行还是重新
可以和执行法官联系,把钱已经还了的事实和凭据交给法院,同时提交解封申请,一般情况下,法院收到材料审核通过后,一周之内可以解封。
或由执行申请人写一份撤销执行申请,然后递交到人民法院,执行局就会根据申请人的意见,终止强制执行程序。
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申请人先行给付的内容)
1.……
2.……(写明给付数量、金额等)
特此申请。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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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执行申请和撤销执行申请的区别
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中,有一个令不少人困惑的问题:撤销执行申请与撤回执行申请到底有何区别?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执行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来源不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可见,撤销执行申请源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撤回执行申请源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
二、适用条件不用
撤销执行申请,只需要申请执行人单方向法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即可。
撤回执行申请,需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前提。
三、法律后果不同
撤销执行申请,法院将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全部执行措施并裁定终结执行。
撤回执行申请,因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前提。
虽然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但能否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全部执行措施取决于双方的和解协议如何约定。
对于双方约定可以解除的执行措施,法院可以解除。
未约定可以解除的执行措施,若法院予以解除,则会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四、救济途径不同
对于撤销执行申请,《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简单说来,撤销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两年之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对于撤回执行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撤回执行申请的,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或者提起诉讼。
撤销执行申请与撤回执行申请虽然在结案方式上都可以以终结执行结案,但还是存在诸多不同。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案件需要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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