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合同模板,解聘合同和解除合同的区别
大家好,由投稿人梁文慧来为大家解答解聘合同模板,解聘合同和解除合同的区别这个热门资讯。解聘合同模板,解聘合同和解除合同的区别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解聘合同书
疫情结束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可能会对冗余人员进行适当裁减。
为协助企业拟定适合本单位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小编特别就该协议书内容要点进行提示和分析,给大家做参考。
01
准确表达“解除劳动合同”意思
“解除劳动合同”,这是这份协议书目的所在,在表述时用词一定要准确,不能用“准备解除”、“即将解除”、“希望解除”等词语;
否则会对“解除”的意思产生质疑,直接影响解除协议的效力;要直接表达“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还有一点要注意,一定不能与“终止”混淆。有些HR朋友不注意,一不小心套用“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范本,或者本身就不区分“终止”与“解除”,这可能直接导致解除行为的无效。
02
约明协商一致解除的提出方
在协商一致解除案例中,大多是因用人单位提出而协商解除,有些情况下也有劳动者提出而协商解除。
提出人不同,不会影响劳动合同解除的效果,但决定用人单位是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支付金额以及劳动者能否领取失业金,因此该协商解除的提出方至关重要。
在拟定解除协议时要充分考虑经济补偿的金额比法定标准高低、员工取得失业金的意愿等因素,并结合事实情况进行约定。
有些情况下,约定提出的一方与实际提出方并不一致,这就需要用人单位要充分考虑约定某一方的利弊。
03
约定具体日期或时间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解除时间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双方签署解除协议时劳动合同即解除;
另一种情形是签署解除协议后的某个时间点(或某个期限后)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一般,解除协议应写明解除具体日期,如X年X月X日。
如果解除时间写到某日,参照《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五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则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该日的二十四时。
如果解除协议约定的是即日解除的情形,企业为避免双方签章后当日的可能产生的一些问题,可以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劳动合同即解除”。
04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又是一项容易发生纠纷的内容,主要涉及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列项
很多时候,企业支付的所谓经济补偿中,除法定补偿外,还可能包括其他补偿项目,如未足额支付的加班费补偿、社保、公积金缴费不足的补偿、未休年假补偿、当年度奖金的适当发放,甚至就是协商的超出法定标准的额外补偿等等。
这就涉及一个问题,这些项目是分别列项,还是一揽子支付加无争议条款兜底。如果分别列项,可能有几方面的问题:
1)单独项目补偿并没有确定的金额,只是一个补偿意向;
2)项目涉及之前管理不合规操作,不想黑纸白字写出来;
3)如分别列项,非经济补偿项目可能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或员工一方需要承担;
4)不希望因个案,产生对后续员工影响。如不分别列项,企业会担心,这个钱付出去了,员工仍然来继续讨要。
当然,这类问题属于复杂问题,律师不能给出标准答案,需要用人单位综合相关情况判断。
律师给出的基本提示是,因为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具有强制性,不能因为约定而免责,如果有这方面的补偿,应优先考虑列明。
2、支付金额、币种
经济补偿金额最好同时用大小写写明,币种如无特别约定,则为人民币。
3、税前或税后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常会因对经济补偿的税金由谁承担产生争议,因此,如果涉及缴税则双方在协商过程中以及解除协议中要说明个税的承担方。
4、支付时间和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应在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支付。但是,实践中双方需要对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时间和方式作出明确约定,一次支付/分次支付,汇入的具体账户最好为员工本人工资账户,如果不是则更要写清楚。
05
约定最后工作日
包括工资支付截止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截至月份。
鉴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双方通常约定最后工作日,但是工资支付的最后日期可能与最后工作日不同,建议约定明确,具体到日。
社保和公积金缴到哪个月份也要约定清楚。如果双方商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后仍要缴纳一段时间社保或公积金,则双方要对社保和公积金的单位承担部分和个人承担部分分别约定清楚,由谁承担,怎么支付。
06
其他重点事项
包括关于年休假、奖金、提成奖金等事项作出安排,这几项通常是解除劳动合同时经常发生争议的事项。
年休假如未提前安排,则在此约明补偿金额;年度奖金是否支付,情况如何。提成奖金问题相对复杂,可能涉及未回款部分奖金,则双方约定奖金支付规则。
07
无争议或弃权条款
这是解除协议中又一关键点。这一条款的表达方式可以灵活处理,但最终一句话不可少,“本协议签署后,除履行本协议约定事项外,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这里有一点提示,因为即使有这样一个总括性条款,员工在签署后还是会想起来有些什么事情没有了结清楚找到公司,因此,建议在此处可以尽量列出没有争议的具体项目。
08
交接时间和方式
在员工离职后,交接的重要性通常会体现出来;如果交接不到位,会给后续的接手人工作造成很多麻烦。
因此,在《协议书》中一定要写明交接时限、指定交接人、交接内容和交接方式等等。
一般用人单位有交接制度和流程,可以约定按交接流程办理。如果有特殊需要交接的事项,则要清晰约定具体交接方式、要求和交接时间。
09
竞业限制义务启动
如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则劳动合同解除后是否启动竞业限制以及有关竞业限制具体要求和竞业限制报告义务、竞业限制补偿支付等要再次做出说明。
即使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很清楚,最好此处也要重点提示。有必要,也可以另行签署文件。
如果之前双方没有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此时也可以就竞业限制事宜进行协商和约定。
10
保密义务和侵犯利益约定
这里的保密,一方面是合同履行期间获取商业秘密信息的保密责任的重申,另一方面是关于本次协商解除及《协议书》内容作为保密事项,要求劳动者保密。
同时,在协议中,通常也要求员工不进行有损用人单位相关名誉和利益的行为。
除上述重点内容外,解除协议书中通常还约有主体条款、离职手续条款、协议生效条款、协议语言文本条款等一般条款。除此,如双方还有就特殊事项的约定,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以下为一份《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样本,供大家参考使用。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现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相关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甲方提出,乙方同意,双方于 xxxx年 xx 月xx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二、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甲方依法应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乙方在职期间的工资、加班费、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全部福利等,共计人民币xxxx元(大写:xxxx元)(以下简称“上述款项”)。
三、甲方于xxxx年 xx月xx 日前支付上述款项,乙方应于xx月xx日前,按照公司规定完成工作交接并办理完毕相关解除手续。如乙方截止xx月xx日未完成工作交接及解除手续,支付日期顺延至完毕之日。
四、甲方支付乙方工资至xxxx年xx月xx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至xxxx年xx月。
五、乙方确认知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自愿的基础上,认可在双方签署本协议书后,双方结束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再无任何争议,乙方不再提出以甲方为相对方的仲裁或诉讼,亦承诺不会再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向甲方主张本协议约定的事项。
六、乙方保证不对外透露本协议所涉内容,否则,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追偿的权利。
七、乙方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后,其档案(含组织关系)移交其户籍所在地。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聘合同和离职证明有什么区别
解除合同(样本)
鉴于:
甲、乙双方于20**年**月**日签订了《***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原合同”)。原合同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原合同解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一致同意,原合同自本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合同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2、双方一致确认,乙方于本协议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甲方就原合同已支付的服务费**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
四、除本协议前述所约定的内容外,原合同其余尚未履行的合同内容全部终止履行,双方同意就原合同其余条款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五、原合同解除后,原合同约定保密条款继续有效,双方仍需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侵犯了商业秘密等有关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违约方应承担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违约方利用守约方上述秘密信息牟取的全部利益全部归守约方所有。
六、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除本协议明确约定的以外,甲、乙双方均不得就原合同存续期间及解除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价款、违约金、赔偿金等其他债权债务等)提起仲裁、诉讼、申诉、信访、举报等;否则,视为根本性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七、双方就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解聘合同证明
还在哺乳期,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员工自动提出离职,还要单位支付补偿金,单位可以拒绝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什么标准支付?来看看答案。
Q:
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Q:
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Q:
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Q: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哪些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Q:
哪些劳动者,在其无过错时,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Q:
对哪些劳动者,在其无过错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三)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待职业健康检查或者诊断结束没有因患职业病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劳动者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转自: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
来源: 大兴微工会
公司单方面解除员工如何赔偿
还在哺乳期,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员工自动提出离职,还要单位支付补偿金,单位可以拒绝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什么标准支付?来看看答案。
Q: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Q: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Q: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Q: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哪些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Q:哪些劳动者,在其无过错时,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Q:对哪些劳动者,在其无过错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三)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待职业健康检查或者诊断结束没有因患职业病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劳动者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转自: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
来源: 工人日报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解聘合同模板,解聘合同和解除合同的区别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