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解除
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协商解除。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可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二)法定解除。(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例如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房屋严重损毁无法交付使用。(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比如卖方明确告知买方不再出售房屋。(三)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例如买方未按约定支付房款,经卖方催告后仍不支付。(四)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比如卖方将房屋另行出售给他人。
(三)约定解除。若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例如约定若房屋面积误差超过一定比例,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丈夫给小三买的房子能要回来吗
在这种情况下,妻子通常是可以要回丈夫给小三买的房子的,具体分析如下:
从法律性质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而丈夫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给小三买房,这种行为明显侵犯了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从赠与行为的效力看,丈夫给小三买房的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这种赠与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应被认定为无效。
实践操作中,妻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丈夫与小三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小三返还房产。法院在审查相关证据后,若认定赠与行为无效,一般会支持妻子的诉求,从而使房产得以追回。
三、二手房买卖合同必须约定定金吗
二手房买卖合同并非必须约定定金。
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其作用在于确保合同的履行。在二手房买卖中,约定定金有一定积极意义。一方面,对于买方而言,交付定金可约束卖方不得随意将房屋转售他人;另一方面,对于卖方来说,收受定金能促使买方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如按时支付房款、办理过户手续等。
然而,法律并未强制要求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必须约定定金条款。买卖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和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约定定金。即使合同中没有定金条款,只要合同其他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房屋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关键条款,该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若双方决定约定定金,需注意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总之,定金条款的约定与否取决于买卖双方的协商和具体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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