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女)与陈某(男)于2012年3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张某感觉陈某在平时生活中与以前存在极大反常,经多次尾随,发现陈某在某小区租住了一套房屋,并不定期来此居住。
张某感觉不对劲,遂于2014年4月某夜,使用配制的钥匙进入该出租屋,并拍照取证陈某在婚外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照片中,陈某与一女子均为赤身裸体躺在床上,身上仅有少量衣物遮掩,后经法院认定,该证据合法有效,陈某未尽夫妻忠实义务,存在过错。
拍照抓奸并非当然有效
有人质疑张某的做法是否侵犯了丈夫与其情人的隐私权。的确,本案中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确实存在某种意义上的冲突,但是,夫妻之间负有忠诚义务,妻子有最大限度知悉、获取丈夫是否忠诚的权利与自由,因此,在张某没有将视频或照片对外恶意传播的情况下,并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倘若换一种方式,即张某早就知道陈某与其情人在该出租屋内有不轨行为,遂偷偷潜入该出租屋内安装针孔摄像头录制陈某与其情人发生的性行为视频,此证据极有可能因涉及对方隐私而遭受非法排除。
同是拍摄视频,前者因其现场的紧迫性(即当场情况紧急,不立即拍摄视频将导致今后难以取得证据)而得到法官的肯定,而后者因其具有事先的预谋性(事前采取侵犯他人隐私的措施)遭受非法排除,因此,收集证据的方式很可能导致这项证据能否得以适用,从而决定一场官司的成败。
所以,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切忌侵犯他人隐私、切忌暴力伤人、切忌将获得的涉及他人隐私的视频、照片、书信等进行恶意传播,做到这些,才能稳稳妥妥地赢一场漂亮官司!
抓奸还要搜集哪些证据
1、在公开场所(包括出入酒店、工作场所等)秘密录音、录像等拍照方式获取的证据;
2、纯私人领域(如住宅或非公开场所)在不侵犯他人合法利益的情形下,法官会发挥自由裁量权,从多种角度分析证据是否能够得以适用。
3、截取的通话记录、短信内容、书信来往、电子邮件、租房合同、水电费、购房资料等合法手段搜集的证据;
4、酒店服务员、房东、朋友或其他证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书面材料等均属于可以合法搜集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