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通过“做扣”,谎称帮助借款人到别的投资公司借款用于还债,实际上这个“别的投资公司”是自己同案的,借款人不但没有还上债务,反而在被告人的欺骗手段下,签订了更高的虚假借款合同,需要偿还更高的债务。
【张涛律师评析】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套路贷”时,如果没有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等手段,而是以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办法,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产的,一般可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套路贷”手法多种多样,但万变不离其宗,离不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这一关键特征。比如合同借款数额远远大于实借数额,为了制造虚假的高额借款,放贷人采取把款项打入借款人银行卡,用一套实际银行流水印证虚假借款,再以各种名义把大部分款项取回,却要求借款人归还虚假合同所谓的高额借款,这种情况对被告人应当以诈骗罪处罚。需要指出,如果律师明知借款人没有拿到合同约定的高额借款,却以合同、银行流水及虚假借条为证据要求归还的,也有可能涉嫌诈骗罪共犯被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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