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39岁的被告人张某是台州人,案发前是一名音乐老师。因为丈夫许某吃了一套别人送的号称为马来西亚进口的减肥保健品瘦身效果不错,周围纷纷有朋友让帮忙“代购”,于是许某提议说,不如通过发微信“朋友圈”做这个产品的生意,可能会赚钱。张某通过微信联系厂家低价进购产品后,厂家将货品运至台州张某家中楼下车库,而这些货物都是通过不知名的物流公司运输,发货地点有时候显示“杭州”,有时候显示“广州”。为了节省运费,张某在自家车库里自行包装、封塑后,再通过顺丰快递向全国各地客户邮寄销售,该产品组合套装的零售价格在人民币1000元至2000多元不等。
【张涛律师评析】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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