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侵权的法律赔偿多少钱,肖像权侵权的法律后果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姜诗

肖像权侵权的法律赔偿多少钱,肖像权侵权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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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侵权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

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都会构成侵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2、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3、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综上,实际中使用他人肖像时,要注意是否侵犯他人权利,正确认定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二、侵犯肖像权赔偿多少钱?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公民的肖像自然也是受到了法律的保护,而在出现肖像侵权的时候,受害人可以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就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等。但是在计算侵犯肖像权的赔偿数额时,一般为精神方面的赔偿,需要结合上述几方面的因素来确定。

肖像权侵权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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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照片制作成表情包发到朋友圈、未经授权使用明星照片用于软文、公司使用离职员工的宣传照……这些常见的方式,很有可能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

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强化了对肖像权的保护,不再仅以是否营利为判断标准,其中第1019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同时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此,南都《谈典说法60秒》联合广州互联网法院,推出肖像权保护特辑,邀请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对肖像权保护问题进行解答。

案例1 用离职员工照片作宣传 公司被判侵犯肖像权

很多公司会在自己的公众号中,进行自我宣传,如果宣传中用了多张员工的照片,那么当员工离职后,公司还能使用这些照片吗?使用会构成肖像权侵权吗?

2019年9月,陈树(化名)入职意灵公司并担任该公司销售经理。陈树在职期间,意灵公司发表多篇微信公众号文章,对公司相关活动进行宣传,文章配图可见陈树全身照、背影照、侧脸照等。

2019年12月,意灵公司通知陈树欲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陈树要求公司删除微信公众号中含有其肖像的图片,公司表示“可以删除”。但因公司未如约删除前述图片,陈树认为公司侵害其肖像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赔偿316670元,以及公证费800元。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微信公众号文章使用含陈树肖像的照片是否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害?

经审理,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都必须经过肖像权人同意。劳动者在职期间为用人单位拍摄相关宣传照片,视为以行动表示同意用人单位使用其肖像;劳动者离职后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停止继续使用其肖像,用人单位不得再继续使用。

本案中,陈树离职后,意灵公司未经陈树同意,基于经营需要在微信公众号中继续使用陈树肖像,不属于《民法典》第1019条的规定的“合理实施”范围,应当停止继续使用陈树的肖像。

因此,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意灵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陈树肖像,并向陈树赔偿2800元(含公证费8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解答】

作为本案的主审法官,广州互联网法院综一庭法官袁玥表示,审理中意灵公司提出了非营利性使用陈树肖像的抗辩意见,而《民法典》已删除了侵害自然人肖像权“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彰显了肖像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和属性,同时有利于加强对于肖像权的保护。

袁玥表示,在互联网环境下,存在大量不以营利为目的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比如以丑化、谩骂、曝光或者是恶作剧的形式出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只要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的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

案例2 医美公号擅用明星照片 最终赔钱道歉

自家公众号转载别人的文章,文中含有演员的照片,这样的行为是否会侵犯了肖像权?

演员钟楚曦认为,该美容诊所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她的照片进行广告商业宣传,侵犯了肖像权,需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此钟楚曦于2020年7月3日将美诗沁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经济损失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1000元,合计10.1万元。

经审理,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美诗沁公司系以营利为目的使用钟楚曦肖像,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至于案涉文章内容是否为美诗沁公司原创,是否丑化原告形象等,并不影响对被告侵权行为的实质性认定。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美诗沁公司侵权行为给原告钟楚曦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困扰,故对于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法院依法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以及20元的合理支出。

【法官解答】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一庭法官朱晓瑾分析称,《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作为公众人物的明星,其肖像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生活中,经常发生一些商家没有与明星签订代言合同或者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却在经营过程中擅自使用明星的肖像作为宣传,这侵害了明星的肖像权。通常明星的肖像使用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会比一般肖像侵权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为此法官提醒各位商家,使用明星肖像,许可在先,坚持守法,诚信经营。

其他案例

发别人“丑照”表情包 当心侵权

微信是我们经常使用的社交网络平台,在朋友圈分享照片也成为了常态,不过发布别人的照片,这有可能构成侵权。

小李在朋友圈无意发现,有好友发了她的“丑照”,有的照片还被制作成表情包,虽然小李提出了抗议,可她的好友毫不在意,觉得发在自己的朋友圈,有什么大不了的,那么,在朋友圈私自发别人的照片,会不会侵犯肖像权呢?

【法官解答】

对此,广州互联网法院综一庭法官李朋分析称,《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权利人同意,他人不得随意公开或使用别人的肖像。在上述情况中,小李的朋友在其朋友圈随意发布小李的肖像,恶意丑化,未经同意已构成侵权,为此提醒网友,发朋友圈信息要多加注意,避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李朋还提到,大家也不用过于担心“只要发照片就侵权”,《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了5种例外情形,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比如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还有新闻报道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肖像权被侵犯?法官教你这样维权!

在生活中,如果发现自己的照片被他人私自使用,被商家私自拿去商业宣传,被他人制作成表情包,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该怎么维权?

【法官解答】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一庭法官冯立斌告诉南都记者,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除《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的5种合理使用情况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当个人遇到肖像权被侵害的行为时,特别是肖像被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用于商业宣传推广时,一定要有维权意识。肖像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当对方对此置之不理,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出品:南都政法与民生新闻部

策划:李陵玻

统筹:邹琳

采写:南都记者 何生廷 赵青 吴笋林

肖像权侵权的构成条件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侵权必受罚(图片与案例无关) 新华社发

案例回放

前不久,一条某地涉案者敲诈获刑的消息在网络流传,与之一起引发热议的还有一张“网传涉案者照片”。后经证实,该照片为冒用,被冒用照片的是来自河南洛阳的汪女士。据汪女士介绍,该照片是自己过生日时发的朋友圈照片,不知为何被人盗用并在网上恶意传播。目前,汪女士已向派出所报案,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民法典》保护人格权】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在互联网上恶意侮辱、诽谤他人的事件频发。由于互联网具有公共性、匿名性、便捷性等特点,一些不法分子将网络作为犯罪平台,恣意实施网络诽谤等行为,扰乱公共秩序,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前段时间的“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件便是一起典型案例,该案还在今年两会上被写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造谣者郎某、何某也因损害他人人格权利、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而被依法追究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是公民基本的人身权利,即便相关诽谤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治安处罚,在民事领域,将汪女士的照片当做涉案者照片进行传播的,也涉嫌民事侵权,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一方面,未经汪女士的同意传播其照片,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该规定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只要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另一方面,传播汪女士的照片,有意将汪女士的照片当做涉案者照片进行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仍传播相关照片的,属于侵害汪女士名誉权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还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传播所谓的涉案者照片降低了汪女士的社会评价,侵害了汪女士的社会声誉,汪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要求行为人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律师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不仅伤害了受害人的感情,降低了他们的社会评价,还严重扰乱了网络环境,更可能使自己遭受牢狱之灾。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不随意传播来源不明的消息;不随意改动图片或视频的原意,以免引起他人误解;更不可以肆意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同时,对可能涉嫌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人格权利的新闻、视频或者已经被辟谣的假新闻,要做到不回复、不跟帖。若遭受他人网络诽谤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保全相关证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更应当严格规范消息来源,审查核实消息的真实度、可信度、权威度,避免发布失实报道,并对平台可能的虚假消息进行及时删帖。作为司法机关,应依法办案,主动履职,严格惩治相关犯罪行为,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多种手段全方位保护公民的人格权利,共同维护网络社会秩序,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

(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

肖像权侵权的法律规定第几条

侵犯肖像权行为的认定一般应把握如下标准:

(一)未经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

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表明侵权人对他人肖像人格利益的不尊重,其行为破坏了他人肖像的个人专有性和完整性,应当受到制裁。 如果经过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就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二)侵犯肖像权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以使用某人的肖像达到招徕顾客、推销商品的目的或直接以肖像制作成为或复制成为商品出售赢利。 未经他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既损害了权利人的人格,也损害了权利人因他人利用自己的肖像进行商业行为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这在法律上是不许可的。例如,照相馆未经本人同意,不将底片交给顾客或者将顾客艺术人像存放橱窗招揽顾客,即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

(三)下列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

1、为公益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宣传某人的先进事迹,在报纸、电视台、电影中使用先进人物的照片,可以不征得某人的同意。

2、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

3、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

4、寻人启示刊登照片等。

侵犯公民肖像权公民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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