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魏某某与刘某某于2008年6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3月1日生一子刘某。2015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刘某归魏某某抚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60万元归原告所有。原告主张被告尚有20万未给付原告,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辩称,根据原告提起的诉状日期和离婚协议内容来看,被告已经给付原告40万元,诉争20万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提交2017年8月20日原、被告双方谈话录音,主张其一直向被告催要诉争20万元,被告认可录音真实性,但主张发生时间为2017年8月20日,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案件焦点
超过诉讼时效的离婚协议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焦点为魏某某主张的20万元是否经过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修改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魏某某与刘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刘某某名下的工行定期五年保险理财两笔共计20万元归魏某某所有,魏某某两处股金全部归魏某某所有,并约定刘某某于2015年7月20日前给付魏某某现金20万元。根据魏某某提交的中国工工商银行股份分有限公司转账单及双方陈述,可以认定上述40万元已经给付完毕。因此,魏某某提交的2017年5月1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提及的钱款应为离婚协议中涉及的现金20万元,其已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刘某某提出履行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效力,故本案诉讼时效尚未超过,对魏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魏某某20万元。
律师后语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当诉讼时效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保护。
与此同时,为了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魏某某主张的20万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魏某某与刘某某签订的2015年7月10日离婚协议所约定的内容的诉讼时效虽应于2017年7月10日届满,刘某某在2017年8月20日承诺其会支付原告诉争的20万元,等于被告承诺同意履行相应之债务,故已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诉讼时效应当重新计算。本案中,魏某某与刘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刘某某名下的工行定期五年保险理财两笔共计万元归魏某某方所有,魏某某两处股金全部归魏某某所有,并约定刘某某于2015年7月20日前给付魏某某现金20万元。根据魏某某提交的转账单及双方陈述,可以认定上述40万元已给付完毕。因此,魏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提及的钱款应为离婚协议中涉及的现金20万元,其已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刘某某提出履行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效力,故本案诉讼时效尚未超过,对魏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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