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2025,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包括发布拟征地通告、征询意见组织听证、地籍调查和登记确认、拟定“一书四方案”上报审批、征地补偿登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修改方案并公告、落实征地补偿与安置资金,最终交付土地。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
法律分析: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程如下:
1、将拟定的收回方案,上报至有批准权的政府部门;
2、批准通过后,就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告;
3、相关部门作出收回决定;
4、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根据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三、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法律分析: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如下:
1、拟定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方案;
2、将方案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主管部门;
3、批准后,进行公告;
4、发布收回决定;
5、收回并注销集体土地使用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四、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政府对土地行使主权的体现。其程序包括征收公告、征收决定、征收协议签订、征收补偿、土地登记等。征收补偿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安排,并签订书面协议。具体程序及标准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可以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实行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收回程序包括:征收公告、征收决定、征收协议签订、征收补偿、土地登记等环节。其中,征收补偿是国家对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支付的补偿费用。征收补偿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安排,并签订书面协议,确保被收回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征收过程中,土地使用者可以就征收决定提出异议,但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土地使用者也可以在征收补偿不公正的情况下向征收机关提出复议或者申请仲裁。国家征收土地时,对于土地使用者的征收补偿标准有何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对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支付补偿费用。征收补偿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安排,包括实物补偿、货币补偿和其他方式补偿等,并签订书面协议,确保被收回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具体补偿标准需要根据当地土地市场价格、土地类型、土地面积、土地位置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进行公示和审批,并由征收机关依法出具征收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政府对土地行使主权的体现,其程序及标准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征收补偿的公平合理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土地使用者也应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自身权益,并在征收过程中依法行使自身权利。【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五、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是:1、拟订收回方案;2、听证: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3、报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听证后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将所拟订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连同听证结果报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审;4、下达收回决定书;5、注销登记;6、补偿安置,按照城市拆迁条例的规定,经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房屋和土地依法按照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确定的标准签订补偿协议,给予安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六、政府收回企业土地使用权
法律分析: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后果是对依法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相应的补偿金,如果是因为当事人违规用地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话,政府不会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有法可依的,反而违规用地的人需要接受行政处罚,甚至于是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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