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欺诈的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户主认定

房产纠纷 编辑:杨慧

一、房屋买卖合同欺诈的认定

房屋买卖合同欺诈的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一是虚假陈述。卖方故意隐瞒房屋真实状况,如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已设定抵押等影响交易的重要事实,或者对房屋的面积、户型、朝向等关键信息作不实描述,误导买方作出错误购买决策。

二是虚构事实。例如,卖方谎称房屋拥有某些特殊权益,像学区房名额等,但实际并不具备,以此诱使买方签订合同。

三是价格欺诈。通过虚构市场行情、抬高或压低价格等手段,使买方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以不合理价格成交。

四是身份欺诈。卖方并非房屋真实所有权人,却假冒权利人签订合同,或者提供虚假身份证明等。

此外,认定欺诈还需考虑主观故意。即卖方明知其行为会误导买方,仍积极实施相关行为,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综合判断是否构成房屋买卖合同欺诈。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户主认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户主的认定,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合同约定原则。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会明确约定房屋的买受人,一般情况下,该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即为未来房屋的户主。例如,合同明确写明张三为买受人,那么张三通常会被认定为户主。

二是付款及产权登记原则。实际支付购房款的主体,在办理产权登记时,若无特殊约定和法定情形,会被认定为房屋的权利人即户主。比如,李四实际支付了全部房款,且在办理产权登记时登记在自己名下,李四即为户主。

三是特殊情形下的认定。如果存在夫妻共同购买、多人共同出资购买等情况,需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夫妻共同购买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为户主;多人共同出资购买且约定按份共有的,各共有人按约定份额享有相应权益,在产权登记时体现各自权益,相应共有人即为户主。总之,户主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

三、虚假房屋买卖合同认定

虚假房屋买卖合同的认定,通常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合同签订的动机与目的。若双方签订合同并非出于真实的房屋买卖意愿,而是为了规避法律、逃避债务、获取非法利益等其他不当目的,如为套取银行贷款而虚构买卖关系,可认定为虚假合同。

二是合同履行情况。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通常会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交房、过户等主要义务。若合同签订后,双方并未实际履行这些关键义务,或者履行行为明显不符合常理和交易习惯,比如长期不办理过户手续且无合理原因,很可能是虚假合同。

三是合同签订的过程和形式。若合同签订过程存在异常,如未经当事人真实授权、代签且无合法授权手续,或者合同条款明显不合理、不完整,与正常的房屋买卖合同差异较大,也可作为认定虚假合同的依据。

此外,还可结合相关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以准确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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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虚假房屋买卖合同认定,虚假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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