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一)民事起诉状
(二)原告和被告的主体身份资料
需要提供原告/被告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如果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不在户籍地的,需要提供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信息证明。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委托手续材料
委托律师的,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律所公函;委托自己的亲人当代理人的,除了授权委托书以外,还必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户籍证明等,否则法庭将不准予代理人出庭。
(四)结婚证复印件
如果结婚证遗失,那么需要提交民政部门开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五)子女出生证、户口本等。
以便法院查明婚生子女的情况,判决抚养问题。
(六)主要财产的权属证明
比如离婚中需要分割一套房产的,那么起诉时需要提供房产证、房产合同等,法院计算诉讼费是和财产价值挂钩的。
(七)证据清单
(八)原告被告送达地址确认书
原告向法院告知双方的送达地址,方便法院联系双方送达案件信息。
(九)立案后需提交的材料
起诉离婚立案后,一方面要积极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一方面要收集整理证据,以便向法院阐明事实,让自己的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就是获得胜诉。下面以最常见的,双方分居多年,第一次起诉离婚时需要提交的胜诉证据为例,包括判决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三个方面。
(十)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
(十一)子女抚养的证据
原告需要提供工资流水、房产信息、照片视频、证人证言、学历证明、孩子病历等多种多样的证据,以证明原告抚养孩子更有利,或者被告不利于抚养孩子。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婚姻关系解除时间】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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