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48小时条款的体系性偏离与政策性蕴意,新劳动法每周48小时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魏茹欣

无论选择哪一类型的一般条款,其衡平、修正及创设功能,皆需在动态化解释的框架下寻得合理依据。在一般条款的动态化解释中,探索如何凭借工作关联性评价,审慎调整其适用维度。此时,不仅需在列举之外,弥补立法的过窄之处;还需在列举之内,衡量并矫正其不当偏移,参照工作关联性标尺,谨慎裁剪其超出政策性必要的过宽之处,提高其与既有体系的兼容程度,使二者的结合成效达到更优。

这样规定,一方面保障了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职工的权益,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将各类突发疾病无限制地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内,影响其基本保障作用的发挥。因此,其具有特定的政策合理性。然而,其要件设定偏离了工伤保护之本质——工作关联性。表面观之,该项似乎也是在加总一系列工作关联性要件,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48小时”的多重限制中,将发病与工作绑定在一起,以工作过程的强势,弥补工作原因的不足,并追求总量达标。问题是,该项所限定的并非疾病的形成,仅是发病的瞬间。而对于具有潜伏性、发展性的各种疾病而言,这一点在整个疾病损害的可补偿性(工作关联性)评价中,意义甚微。只有跨越整个病程的“疾病形成”过程才具评价意义。但后者的时空跨度较大,导致工作时空与个人时空经常杂糅一处无法分割,最终只能获得一组中性化(偏弱)的过程性要素。因此,在疾病补偿中,需判断工作原因(病因)是否强大到足以弥补工作过程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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