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购买的房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对于房产这种金额比较大的资产,必须夫妻协商一致才能处分,否则出售、抵押行为可能无效。但如果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从实践上来看,产权登记方想擅自处分房产,是有可能的。
如果产权登记一方没有经过配偶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符合善意取得制度,那么房屋产权归第三人所有,就无法再追回了。但是所得售房款必须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因一方擅自处分房产给配偶造成损失的,离婚是配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对于产权登记方擅自抵押房产,也是如此。
那么,应该怎么避免这种损失呢?
如果婚内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产权登记方不配合办理加名手续,配偶可以在婚内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产权归夫妻共同所有,并要求对方配合办理房产加名手续。
这是因为,虽然房产属于夫妻共同,但是房产登记对外公示只有夫妻一方,第三人有权信任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对方公示而认为房产属于登记方一人,从而让产权登记方和第三人钻空子,完成房屋买卖或抵押。
加上名字后,房产证上显示的是两个人的名字,任何一方就没有办法私自处分房产了。
综上,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没有登记在房屋产权证上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归夫妻共同所有,产权登记方配合办理房产加名登记手续,才能有效避免夫妻一方擅自处分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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