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被判不离怎么办?
近年以来,离婚率逐步呈上升趋势,加上离婚冷静期一个月的规定,协议离婚不像以往便捷。诉讼离婚就俨然成为很多人会探讨的话题,而我们在办案和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有不少当事人都会咨询一个问题,就是法院会不会有判决不离婚的情形,那需要在什么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离婚呢?
以上问题,我们先看看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法条可知,单方提出离婚,即使对方不同意但是符合上述规定的,法院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可以判决离婚。但是法院也会为了避免离婚是当事人的冲动所为,除了存在上述情形,往往不会百分百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可能会判决不予离婚。
因此,如果婚姻正遭受变故,双方又无法协商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需要通过诉讼手段办理离婚的,建议先联系律师,收集好相关证据,以此来证明符合上述情形,例如婚姻过程中是否存在分居两年、一方有家暴、赌博、吸毒、重婚等情形,然后再由律师整理好相关证据材料,决定好最适合的起诉离婚诉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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