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遗失物的“奇幻之旅”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熊汐

遗失物的“奇幻之旅”从“拾得人”捡拾到遗失物开始,大致分为3种,“旅途”不同,失主和拾得人的权利、义务均不相同,但“殊途同归,你的还是你的”,《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换句话说,东西虽然丢了,但是“你的还是你的”,拾得人捡到后应该还给你。

第1种,“拾金不昧”,主动归还。即拾得人主动联系权利人(失主)归还遗失物。

此时,拾得人的义务: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避免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的权利:有权要求权利人(失主)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例如快递费、交通费、寄存费等;有权要求权利人兑现“悬赏公告”上的承诺。

特殊情况,拾得人以失主支付的费用过低,拒绝归还,构成侵占遗失物。此时,拾得人无权要求失主支付费用或兑现承诺。《民法典》第317条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2种,“拾金不昧”,主动送交。即,拾得人主动送交到公安等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的义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有关部门的权利:1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民法典》第318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权利人的义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3种,“拾金不还”,转手倒卖。拾得人拒不归还,转手倒卖。

权利人(失主)可以追回遗失物,或者向拾得人索赔。

《民法典》第312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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